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职行为容错免责清单

颁布机构: 中共山东省国资委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山东省 适用领域: 治理规则
生效日期: 2020/03/03 颁布日期: 2020/03/03
颁布机构: 中共山东省国资委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山东省
适用领域: 治理规则
生效日期: 2020/03/03
颁布日期: 2020/03/03

中共山东省国资委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职行为容错免责清单(试行)》的通知


各市国资委党委、省属企业党委:

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弘扬企业家精神支持企业家干事创业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鲁发〔2019〕17号)要求,省国资委牵头负责制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职行为容错免责清单。经省国资委党委第367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山东省国资委委员会

2020年3月3日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职行为容错免责清单

(试行)

 

为细化落实《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弘扬企业家精神支持企业家干事创业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鲁发〔2019〕17号)《中共山东省委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干部人才队伍建设的决定》(鲁发〔2019〕23号)等有关政策和要求,进一步激励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山东省委组织部等六部门《关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若干措施》(鲁组发〔2019〕9号),结合我省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清单。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职过程中的失误和偏差,审视其发生背景、工作依据、决策过程、动机取向、客观结果,做到应容则容、应免则免。旗帜鲜明地支持改革者、鼓励创新者、宽容失误者、保护干事者,充分调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大胆探索实践、发奋图强的积极性。

二、前置条件

(一)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党章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有关制度没有明令禁止的;

(二)以促进企业改革发展或者履行企业政治责任、经济责任、社会责任为目标的;

(三)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

(四)没有为个人、他人或者小团体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没有因主观故意、失职渎职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符合上述五项条件,属于探索性改革创新举措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失误、偏差,但未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者国有资产流失的,可以予以免责。

以下情形不纳入容错免责范畴:

1.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到位的;

2.借改革创新之名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的;

3.在同一问题上重复出现失误错误或者给予容错免责处理后再次出现同样失误错误的;

4.属于《山东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鲁国资监督字〔2019〕10号)所列75种责任追究情形的。

三、适用具体情形

(一)战略管控方面

1.在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中,为维护全局利益,大胆履职、敢于作为,出现一定失误或者偏差的;

2.在企业战略性结构调整、推进新旧动能转换等工作中,出现探索性失误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3.在重要事项决策、实施和风险管控中,因受宏观调控、行业政策变化、不可预知及不可抗力因素等影响,未达到预期效果或者造成损失的;

4.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探索实施过程中,因受不可预知或者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未达到预期效果或者出现失误的;

5.在企业优化整合、改制重组工作中,按预定方案实施完成后,未达到预期效益目标的。

(二)改革创新方面

6.在深化企业体制机制改革中,因先行先试、缺乏经验或者政策调整等因素,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7.在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主动与民营、外商企业合资合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者改革后在资产处置、职工安置等方面引发矛盾争议的;

8.在推进完善企业经理层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职业经理人制度及市场化选人用人等方面,出现一定失误或者偏差的;

9.在深化三项制度改革中,建立能上能下选人用人机制,不拘一格大胆和破格使用经营管理人员,出现一定失误或者偏差的。

(三)资本运营方面

10.在实施资产证券化、并购重组、产业投资、股权投资等业务中,因宏观经济及市场形势发生重大变化、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未达到预期效果或者出现一定失误的;

11.依法依规处置僵尸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所得低于预期价值的;

12.在担保、融资、市值管理等业务中,因宏观形势变化等原因未实现预期目标的。

(四)经营管理方面

13.在招商引资、招才引智工作中,主动作为、创新性开展工作,出现一定失误或者偏差的;

14.在合同管理业务中,因受宏观经济形势、调查手段受限、信息不对称等影响,造成不可预估的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15.在营销、物流和贸易等业务中,积极参与市场竞争,抢占市场先机份额,因市场因素变化等客观原因,造成一定损失的;

16.在资金管理业务中,因受财政货币政策、利率汇率变化等不可控因素影响,资金没有发挥应有效益或者造成一定损失的;

17.在风险防控工作中,因受政策调整、市场行情变化、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难以预见原因,造成一定损失的。

(五)科技创新方面

18.企业自主投入研发的技术项目,一定时期内没有实现预期目标的;

19.在深化产学研合作,推动优质科技项目产业化过程中,没有实现预期目标的;

20.引进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没有实现预期目标或者出现一定失误偏差的;

21.承担政府及部门科技研发项目,因客观原因没有实现预期目标的。

(六)应急管理方面

22.在自然灾害、抢险救灾等重大突发性事件处置中,临机决断,主动担当揽责,出现一定失误或者偏差的;

23.在化解矛盾焦点、剥离国企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方面,积极破除障碍、打破僵局,引发一般性上访信访问题或者出现一定失误偏差的。

(七)其他符合中央大政方针和有关政策,按规定程序决策、实施的改革创新事项,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的,应纳入容错免责情形。

四、实施和认定

出现上述适用容错免责具体情形的,按照《中共山东省纪委机关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印发<关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实施容错纠错的办法(试行)>的通知》(鲁纪发〔2018〕15号)》要求,启动容错纠错免责程序,确保容错、免责和纠错工作有机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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