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关于加快推进清洁生产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05/01/05 颁布日期: 2005/01/05
颁布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05/01/05
颁布日期: 2005/01/0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自治区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清洁生产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5]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经贸委、发展计划委员会、环保局、科技厅、财政厅、建设厅、农业厅、水利厅、教育厅、国土资源厅、国税局、地税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制定的《关于加快推进清洁生产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一月五日 关于加快推进清洁生产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经贸委、发展计划委员会、环保局、科技厅、 财政厅、建设厅、农业厅、水利厅、教育厅、国土资源厅、 国税局、地税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4年6月21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以下简称《清洁生产促进法》)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清洁生产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0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区清洁生产,实现全区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推行清洁生产的意义、目的和基本原则   (一)推行清洁生产的意义。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它包括清洁的能源、原材料、清洁的生产过程和清洁的产品等三方面的内容。清洁生产的实质是预防污染。清洁生产是人类对发展工业生产与防治日益严重工业污染实践经验的总结与升华,是对传统发展模式的根本变革,是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必然选择,也是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应对绿色贸易壁垒、增强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措施。   (二)推行清洁生产的目的。清洁生产谋求达到两个目标:一是通过对资源的综合利用、短缺资源的代用、二次资源的利用,以及节能、节水和省料,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减缓资源的耗竭;二是通过减少废料和污染物的生产和排放,促进工业产品的生产、消费过程与环境相容,降低整个工业活动对人类和环境的风险,以保证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因此,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就是积极推动企业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使企业污染由传统的末端治理转变为综合利用资源、节约能源,从而建立起现代的工业生产模式,以及完善的清洁生产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实现经济、资源和环境的同步发展。   (三)推行清洁生产的基本原则。推行清洁生产必须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坚持以企业为主体,政府指导与推动,强化政策引导和激励,逐步形成企业自觉实施清洁生产的机制。推行清洁生产要坚持与经济结构调整相结合,与企业技术进步相结合,与加强企业管理相结合,与强化环境监督管理相结合。   二、制定规划,落实政策,实施清洁生产试点工作   (一)制定自治区推行清洁生产的规划。自治区发展计划委会同自治区环保局制定自治区重点行业、重点流域清洁生产推行规划,自治区经贸委按照规划组织实施,自治区环境、计划、科技、农业、建设、水利、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各地、州、市计划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清洁生产推行规划,经贸部门负责按照本地规划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负责相关产业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清洁生产推行规划的内容应包括:污染状况分析,实施清洁生产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重点内容、主要措施和进度安排,实施清洁生产的重点工业企业名单以及清洁生产重点投资项目规划等。   (二)指导清洁生产的实施。自治区发展计划委、环保局会同经贸、农业、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自治区的清洁生产指南和技术手册,鼓励企业使用清洁能源,利用价格手段,降低使用清洁能源的成本,提高清洁能源使用率,在指导工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同时,逐步扩大推行清洁生产的范围,积极引导农业生产、建筑工程、矿产资源开采等领域以及旅游业、修理业等服务性企业依法实施清洁生产。   (三)完善和落实促进清洁生产的政策。自治区各级财政、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积极落实国家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鼓励政策,如: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以及技术进步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清洁生产以企业投资为主,对从事清洁生产研究、示范、培训以及清洁生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可列入自治区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同级财政安排的有关技术进步资金的扶持范围;对符合《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的清洁生产项目,各级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排污费使用上优先给予安排。为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宣传等活动的费用允许列入企业管理费用。对已达到民用建筑节能要求的建筑,各地、州、市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照自治区供热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制定相关的优惠政策,进一步推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   (四)实施清洁生产试点工作。自治区经贸委、发展计划委、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有计划、有步骤地在重点城市和重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试点。环保部门依法征收的排污费可优先用于支持清洁生产试点企业的启动经费和污染治理项目。按照政府政策激励、企业自主自愿实施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实施企业清洁生产自愿行动计划和清洁生产区域示范试点工作,在工业园区内建立清洁生产示范点,推动清洁生产工作由点到面开展。要发挥大中型企业的作用,切实抓好冶金、建材、煤炭、交通、热力、电力、化工等重点行业和八钢、天山股份等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试点,树立一批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环境清洁优美、经济效益显著的清洁生产企业,从而带动其他相关产业全面实施清洁生产。同时,在重点行业和重点城市组织开展创建清洁生产先进企业活动,积极推广先进企业的典型经验,对达到自治区清洁生产先进企业标准的单位,自治区经贸委会同自治区发展计划委、环保局组织认定后,予以挂牌。   三、加快结构调整和技术创新,提高清洁生产的整体水平   (一)抓好重点行业和地区的结构调整。针对我区工业技术和装备水平的现状,自治区发展计划委、经贸委会同各行业管理部门继续抓好冶金、有色金属、煤炭、电力、石油、化工、轻工、建材等重点行业的结构调整工作,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公布的限制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进一步淘汰落后的技术、工艺和设备,依法关闭产品质量低劣、污染环境、浪费资源、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厂矿。要严禁内地淘汰的落后设备向我区转移,彻底解决“结构性污染”。自治区环保局要根据我区重点流域、重点区域的污染状况,提出加快淘汰当地落后生产能力的建议及实施方案。同时,要重视农村大中型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防止传染性疫情爆发蔓延。   (二)加快技术创新步伐。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和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要积极筹措资金,加大科技投入,推动产学研相结合,提高清洁生产技术开发水平和创新能力,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科技开发计划应将清洁生产作为重点领域,积极安排清洁生产重大技术攻关项目,对具有示范意义、推广价值高的清洁生产科研项目,优先列入重点技术创新计划,并给予适当资助。加大对中小企业清洁生产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开发清洁生产技术和产品,提高清洁生产技术水平。企业研究开发清洁生产的费用,可计入企业管理费用。   (三)加大对清洁生产的投资力度。自治区各级投资管理部门在制定和实施地方投资计划时,要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节能、节水、综合利用、资源利用率高、预防工业污染等清洁生产项目列为重点,加大投资力度,对技术含量和推广价值高的清洁生产技改项目和清洁生产示范项目进行贴息扶持。积极引导企业按照清洁生产的要求,加大资金投入,调整产品结构,降低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及银行贷款投入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经审批的清洁生产项目,企业自筹资金落实并符合贷款条件的,金融部门应给予支持,优先发放贷款,以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四、加强企业制度建设,推进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一)企业要重视清洁生产。企业是清洁生产的主体,企业管理者要转变观念,提高认识,真正把实施清洁生产作为提高企业整体素质、打造企业品牌和增强企业竞争力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要切实加强对清洁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清洁生产组织机构,明确清洁生产目标,并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做到依法自觉实施清洁生产。   (二)认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审核是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主要手段。按照自愿审核与强制审核相结合的原则,自治区鼓励和支持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材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当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按有关规定,将审核结果报当地环境保护和计划、经贸行政主管部门。   (三)加快实施清洁生产方案。要坚持“积极主动、先易后难、持续实施”的原则,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优先实施无费、低费方案,中、高费方案要纳入企业规划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逐步实施。积极筹措资金,确保清洁生产方案的落实,努力提高能源、原材料的利用率,减少商品的过度包装和污染物的产生与排放,树立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   (四)鼓励企业建立环境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是企业管理的组成部分,能够帮助企业从环境管理方面促进清洁生产的实施。有条件的企业,在自愿的原则下,可按照ISO14000系列标准(GB燉T24000一ISO14000),开展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五)建立企业清洁生产责任制度。要实行企业清洁生产领导责任制,做到层层负责、责任到人;加强宣传和岗位培训,努力提高职工清洁生产意识和技能;实行装置运行达标管理,避免由于管理不善而出现“跑冒滴漏”现象,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建立奖惩制度,使清洁生产工作与经济效益挂钩。通过加强企业管理,推进清洁生产的实施。   五、强化监督管理,引导企业开展清洁生产   (一)切实抓好《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的实施。为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引导企业采用先进的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积极防治工业污染,《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第一批、第二批)涉及了冶金、机械、有色金属、石油石化、化工、轻工、纺织、建材等重点行业的多项清洁生产技术。这些技术经过生产实践证明,具有明显的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可以在本行业或同类性质生产装置上推广应用。   (二)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涉及环境影响的项目,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可行性研究中应对原料使用、资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以及污染物产生与处置等进行分析论证,优先选用资源利用率高以及污染物产生量小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并在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验收等各个环节中加以落实。对使用限期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三)实施重点排污企业公告制度。为加强公众监督,自治区环保局根据企业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可在自治区主要媒体上定期公布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名单。列入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重点排污企业的污染物排放口应安装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测系统。对不公布或未按规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的企业,自治区环保局将依法予以处罚。   (四)加大执法监督的力度。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环境执法,严肃查处各类污染环境行为,坚决制止企业非法排污。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级经贸、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经常性的环保检查和清理整顿工作,防止“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死灰复燃。对检查中发现的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造成环境污染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吊销有关企业的排污许可证。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清洁生产审核纳入排污许可证的发放程序,在核发排污许可证时,把清洁生产审核结果作为核定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重要依据,对未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比照已审核的企业执行。涉及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行为,由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因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被责令限期治理的企业,应积极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并限期达到治理要求,否则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同意恢复生产,有关部门不得提供相应的生产条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不按要求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   六、加强对推行清洁生产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州、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推行清洁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部门间的协调机制,引导、扶持、督促企业认真开展清洁生产,确保工业企业均衡达标排放。各级经贸、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组织、协调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职责。各级经贸、计划、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清洁生产的指导。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清洁生产实施工作的监督管理。各级科学技术、农业、建设、水利和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共同做好推行清洁生产工作。   (二)做好法规宣传教育。各地、州、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宣传和贯彻《清洁生产促进法》做出具体部署。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宣传舆论工具,广泛深入持久地宣传《清洁生产促进法》,使全社会正确认识清洁生产在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接受清洁生产理念,为该法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氛围。同时,应通过宣传和教育,鼓励公众购买和使用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带头倡导绿色消费,在政府采购时,应将满足使用要求的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优先纳入采购计划。   要加强清洁生产教育和培训,特别要加强对企业管理者、技术人员及员工的培训,正确理解和掌握《清洁生产促进法》的有关规定,把清洁生产落实到产品开发、工艺技术、工程设计、装备制造和生产服务管理等各个环节。   (三)建立清洁生产信息和服务体系。各地、州、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和支持建立清洁生产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向社会发布有关清洁生产技术、管理和政策等方面的信息,加强清洁生产信息交流。要积极推动清洁生产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区外推行清洁生产的成功经验,引进清洁生产技术和设备,提高我区清洁生产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和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的作用,建立行业清洁生产中心和信息系统,制定本行业清洁生产指标体系、规划、规范,为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技术开发与推广、信息咨询、宣传培训等提供服务。   (四)做好督促检查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本意见制订具体工作计划,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自治区经贸委、环保局对各地推进清洁生产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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