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适用领域: 财务会计
生效日期: 2024/07/16 颁布日期: 2024/07/16
颁布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适用领域: 财务会计
生效日期: 2024/07/16
颁布日期: 2024/07/16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政发〔2024〕21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7月16日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 》(国发〔2024〕2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紧紧围绕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国资预算单位)和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以下简称国资预算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决算、绩效管理、监督等事项。

  本办法所称国资预算单位,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单位以及出资设立企业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国资预算企业,是指纳入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自治区本级国有一级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 

  第四条 自治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直接出资以及授权其他部门单位代为出资或持股的企业均应当纳入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包括自治区本级国有金融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五条 区属国有企业出资设立,但未纳入其(集团)年度财务决算合并范围的国有独资、控股企业,视为一级企业,应当纳入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

  第六条 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坚持全面覆盖、独立完整、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原则,加强与一般公共预算衔接,加大向一般公共预算调出力度。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由自治区财政厅、国资预算单位和国资预算企业各司其职,共同负责。

  第八条 自治区财政厅工作职责:

  (一)汇总建立自治区本级国有企业名录;

  (二)制定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相关制度;

  (三)组织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四)拟定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

  (五)负责审核和编制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整预算和决算草案,并按规定报送审议;

  (六)根据年度预算实际收支情况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履行预算调整程序;

  (七)批复国资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

  (八)指导国资预算单位和国资预算企业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九)对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情况进行财会监督。

  第九条 国资预算单位工作职责:

  (一)定期统计出资企业数量、资产权益、损益等情况,建立所出资国有企业名录,并结合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动态更新,涉及名录调整的应当及时报自治区财政厅;

  (二)组织监管(所属)企业编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计划并进行审核,提出本部门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三)审核监管(所属)企业报送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材料,组织本部门单位、监管(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四)根据监管(所属)企业预算执行和实际收支情况,履行报请调整预算程序;

  (五)编制本部门单位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

  (六)批复所监管(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

  (七)负责本部门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全过程绩效管理;

  (八)对监管(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情况进行财会监督。

  第十条 国资预算企业工作职责:

  (一)根据预算编制要求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计划;

  (二)按照规定申报、上交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三)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安排支出,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决算、绩效管理等情况,依法接受监督;

  (四)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资金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规范资金核算,确保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三章 收支范围

  第十一条 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是国资预算单位、国资预算企业上交,并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

  (一)应交利润收入。区属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应交利润,以经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依法扣除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提取的法定公积金等后,按一定比例上交。

  (二)股利、股息收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资预算单位持有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应付区属国有股权(股份)的股息红利,按照股东(大)会(未设立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全额上交。

  (三)产权转让收入。区属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产权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资预算单位持有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的转让净收入,全额上交。

  (四)清算收入。区属国有独资企业(公司)清算收入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资预算单位持有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享有的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后全额上交。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除上述收入外,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上交的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第十二条 区属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利润收入的上交比例按照分类分档规则确定,实行动态调整。上交比例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国资预算单位提出建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新增企业适用的上交收益比例,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有关国资预算单位确认。

  第十三条 区属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分配年度净利润。国资预算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在股东(大)会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研究提出利润分配意见时,所提利润分配意见不应低于同类国有独资企业(公司)收益上交水平;国资预算单位应当督促国有控股企业依法及时制定利润分配方案,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上年利润分配方案的时间原则上不晚于当年6月底。

  第十四条 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应当根据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确定的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任务适时进行调整,预算安排应当聚焦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增强国家和自治区重大战略任务的财力保障,强化资本金注入,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包括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和其他支出,除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外,主要用于以下用途:

  (一)对国资预算企业的资本金注入;

  (二)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

  (三)对国资预算企业的政策性补贴;

  (四)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

  第十五条 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每年应按照当年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调入一般公共预算,调入比例不低于30%。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十六条 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

  第十七条 自治区财政厅按照自治区本级预算编制的统一要求,布置编报年度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工作,明确预算编制年度要求和预算报表格式。

  第十八条 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具体程序如下:

  (一)组织安排。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制定编报预算收支计划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的具体要求;国资预算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监管(所属)企业开展预算收支计划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制相关基础工作。

  (二)申报计划。国资预算企业根据年度盈利情况,预测全年实现利润,形成下一年度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计划,将材料报送国资预算单位审核。国资预算企业申报的收入应根据年度盈利情况科学合理测算。国资预算企业申报支出项目时,应当提供企业基本情况、拟投入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投入必要性和可行性方案等资料。

  (三)审核上报。国资预算单位负责审核、汇总监管(所属)企业报送的收支计划,编制本部门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建议草案收入预算应当编列到一级企业,支出预算中对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支出原则上应当明确具体企业,其他支出原则上应当明确具体项目。支出预算无法细化到具体企业或项目的,应当说明理由。

  (四)统筹编制。自治区财政厅汇总各有关部门单位建议草案后,统筹当年可安排的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规模,确定支出规模,形成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按规定程序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报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收入编制内容包括:本级收入、上一年度结余、地方上解收入,其中,本级收入应当编列到一级企业。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支出编制内容包括:本级支出、向一般公共预算调出资金、对下级特定事项转移支付、上解上级支出。

  第十九条 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自治区财政厅应当在20日内向有关国资预算单位批复预算。国资预算单位应当在接到自治区财政厅批复的预算后15日内向监管(所属)企业批复预算。

 第五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条 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收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国资预算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申报。国资预算单位收到监管(所属)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后提出审核意见,报送自治区财政厅。

  (二)复核。自治区财政厅对申报收益及相关材料进行复核确认后,向国资预算单位下达复核结果并确定收益上交时限及方式。

  (三)上交。国资预算企业依据收益上交通知,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交款手续。

  第二十二条 国资预算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将国有资本收益及时、足额上交自治区财政,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或拒交。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年初预算草案支出预算未细化的资本金注入支出和对下转移支付支出事项,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国资预算单位研究提出资金安排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加强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资本性支出应当及时增加资本金,严格执行企业增资有关规定,落实国有资本权益,由国资预算企业按规定方向和用途统筹使用;费用性支出应当严格按规定使用,不得扩大使用范围,结余资金主动交回财政。

  第二十五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确需进行调整(调剂)的,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预算调整。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需要增加、减少预算总支出或者调减预算安排重点支出数额的情形,应当由自治区财政厅编制预算调整方案,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和数额,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因中央增加不需要自治区人民政府提供配套资金的专项转移支付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

  (二)预算调剂。除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外,因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调整等特殊情况需要调剂预算的,应当由国资预算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审批。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确定后,国资预算企业因改变产权或财务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同时办理预算划转备案手续。

 第六章 决 算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财政厅按照编制决算的统一要求,部署编制年度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工作。

  国资预算单位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送自治区财政厅。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当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和国资预算单位上报的决算草案,编制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自治区审计厅审计后,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

  第三十条 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自治区财政厅应当在20日内向有关国资预算单位批复决算。国资预算单位应当在接到自治区财政厅批复的决算后15日内向监管(所属)企业批复决算。

 第七章 绩效管理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财政厅牵头实施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管理,并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进行重点绩效评价。

  第三十二条 国资预算单位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科学设立绩效目标,按规定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

  国资预算单位应当对所监管(所属)企业设置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情况的考核指标,并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财政厅应当将预算绩效管理结果作为加强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支出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监 督

  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审计厅等部门依法对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进行监督。

  第三十五条 自治区财政厅和有关国资预算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预(决)算公开的相关规定,做好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公开工作。

  第三十六条 对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决算、绩效管理、监督等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和处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本办法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第三十八条 各盟市、旗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区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4〕7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6〕19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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