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关于印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执委会各工作机构: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已经合作区执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合作区商事服务局反映。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
2024年7月18日
第1/2024号执行委员会规范性文件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加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工作与监督,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合作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合作区范围内有限空间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 定义
为适用本规定,下列用词的定义为:
(一)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人员可以进入作业,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二)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
第四条 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负主体责任,负责监督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并且保障安全经费投入。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生产技术管理人员负直接管理责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监督检查的责任;操作人员负有服从指挥,遵章守纪的责任。
第五条 安全责任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进入有限空间危险作业的安全设施和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有限空间作业审批人,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的职责,以及安全培训,作业审批,防护用品,应急救援装备,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实行有限空间作业监护制,明确具备与监督有限空间作业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的监护人员,负责监督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六条 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风险大小,明确审批要求。
对于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中毒和窒息等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人员进行审批,委托进行审批的,相关责任仍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
未经生产经营单位确定的作业审批人批准,不得实施有限空间作业。
第七条 有限空间台账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认本单位有限空间名称,数量,位置,类型和危险因素等基本信息,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且将台账纳入合作区有限空间信息化系统进行管理;对非固定的有限空间,根据其变化情况动态调整基本信息。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工艺,设施设备等发生变化时,应当重新确认,并且及时更新管理台账。
第八条 有限空间危险因素辨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下列有限空间危险因素进行辨识:
(一)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易发生中毒事故;
(二)存在窒息性气体或者缺氧环境,易发生窒息事故;
(三)存在易燃易爆等可燃性气体,粉尘环境,易引发火灾和爆炸等事故;
(四)作业空间内湿度较大,或者使用的电气设备,电源线路存在老化破损,易发生电气设备漏电触电事故;
(五)作业空间内温度较高或者较低,作业人员不宜长时间作业;
(六)作业空间存在较深积水,或者遇到强降雨等极端天气导致水位上涨,易发生淹溺事故;
(七)其他危险因素。
第九条 有限空间风险管控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限空间危险因素种类,参数,特性确定风险等级,制定管控措施,运用物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有限空间作业风险管控,可在井盖,出口,人孔等部位或设备上安装井盖或人孔开启和有毒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对可能产生有毒物质的有限空间,应当采取上锁,隔离栏,防护网或者其他物理隔离措施,防止人员未经审批进入。监护人员负责在作业前解除物理隔离措施。
第十条 有限空间警示标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限空间出入口,关键部位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醒目,清晰,规范的安全警示标识和警示牌(板),载明有限空间名称,编号,危险因素及管控措施,管理责任人,禁止事项等信息,并且定期对警示标识,警示牌(板)进行检查,发现脱色,污损,残缺,掉落,遗失等情况时,应当及时修补更换。
第十一条 有限空间教育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对有限空间作业审批人,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及应急救援人员开展每年至少一次有限空间作业专题培训,未经培训合格不得参与有限空间作业。培训资料存档应当不少于两年,培训内容应当与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实际情况相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单位有限空间的类别,数量,分布,危险因素及管控措施等基本情况;
(二)有限空间作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三)有限空间作业程序,操作规程等;
(四)有关设备,检测仪器,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
(五)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二条 有限空间作业承发包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给其他单位实施的,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审查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等情况。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不得发包。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并且按照约定严格履行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承包单位有限空间作业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承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开展作业。
第十三条 有限空间作业应急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有限空间危险因素情况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或者现场处置方案,或者将其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总体应急预案,主要包括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救援人员及其职责,救援设备器材保障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或者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并且根据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应急救援预案或者现场处置方案。对具有季节性特点或者特殊规律的有限空间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作业前一个月内开展演练。
第十四条 有限空间作业原则
从事有限空间作业应当遵循“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内部作业外部监护,持续作业动态监测的原则,加强风险管控,确保整个作业过程处于安全受控状态。
第十五条 有限空间作业设备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作业岗位逐一对照操作规程,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气体检测报警仪器,机械通风设备,呼吸防护用品,全身式安全带等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装备,并且对相关用品,装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确保能够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 有限空间作业方案
生产经营单位在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结合风险辨识情况,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险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作业方案应当包括作业人员及其职责分工,存在风险及管控措施,作业程序,作业时间,操作规程适用及应急处置措施,相关设备和防护用品保障等内容。作业方案应当经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审核,负责人批准。作业方案应当在合作区有限空间信息化系统报备。
第十七条 有限空间作业现场人员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在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按照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明确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现场人员应当分别履行下列职责:
(一)现场负责人负责作业全过程的组织指挥,确认作业环境,作业程序,防护设施,作业人员符合要求,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警示教育;维护作业现场周边环境,动态掌握整个作业过程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可能发生的变化,发生异常情况时,有权立即决定终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人员并且组织救援。
(二)监护人员应当全程进行监护,与作业人员保持实时联络,不得离开作业现场或者进入有限空间参与作业;应当了解有限空间作业危险因素,在作业前对通风,检测和必要的隔断,清除,置换等风险管控措施逐项进行检查确认,确认防护用品能够正常使用且作业现场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对出入有限空间的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控,与作业人员始终保持有效的信息沟通,及时发现作业人员的异常行为并且作出判断,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向作业人员发出撤离警报,必要时立即呼叫应急救援,并且按照应急救援预案或者现场处置方案实施紧急救援;未做好安全措施盲目施救的,应当予以制止。
(三)作业人员应当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险因素和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与监护人员始终保持有效的信息沟通,遵守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设施并且佩戴好个人防护用品,熟练掌握应急救援措施。
第十八条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交底
生产经营单位在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将作业方案和作业现场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防控措施等告知作业人员,开展安全警示教育,进行安全交底。有限空间作业轮换岗时应当进行安全交底。
第十九条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在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在作业现场周围采取隔离措施,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保持有限空间出入口畅通,并且检查作业环境,设备设施,个体防护用品,工器具以及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等,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和操作规程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在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将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空间与作业地点隔开。
有限空间与其他系统连通的,对可能危及作业安全的阀门,管道应当采取插入盲板等有效隔离措施,对可能危及作业安全的孔,洞等应当严密封堵。
有限空间内与作业无关的用电设备应当停止运行并且有效切断电源,在电源开关处上锁并且加挂警示牌。
有限空间内盛装或者残留的物料对作业存在危害的,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其进行清洗,清空或者置换。有限空间无法进行清洗,清空或者置换的,或者经清洗或置换不能达到要求而又非进不可时,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人员应当采取可靠的个体防护措施方可作业。
第二十条 有限空间作业过程安全管理
在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通风措施,确保有限空间内的氧含量始终符合国家标准。严禁使用纯氧通风换气。
在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三十分钟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有限空间内氧含量,有毒有害气体以及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等易燃易爆物质浓度等指标进行检测。检测时应当选取有限空间的不同高度(深度),位置,确保采样科学均衡,并且如实记录检测时间,检测具体部位,气体种类和检测浓度等。检测结果应当及时通知或者抄报作业现场负责人或者监护人员。
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确需作业的,应当采取外部控制,机器人作业等方式替代人工实施作业或者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方可作业。
在实施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专人对作业区域持续进行通风和气体浓度检测。
作业中断的,作业人员再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重新通风,气体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
第二十一条 有限空间作业防护措施
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佩戴安全带,设置救生绳,并且根据有限空间危险因素,采取下列防护措施:
(一)在存在中毒窒息风险有限空间内作业,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呼吸防护用品,在排污管道,隧道,涵洞,电缆沟等因受作业环境限制不易充分通风换气有限空间内作业,应当佩戴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隔绝式呼吸防护用品;
(二)在易燃易爆有限空间内作业,应当穿着防静电工作服和防静电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和防爆工具;
(三)在酸碱等腐蚀性介质有限空间内作业,应当穿戴防酸碱防护服,防护鞋,防护手套等防腐蚀用品;
(四)在高温或者低温有限空间内作业,应当穿戴高温或者低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隔热或者供暖等防护措施;
(五)在存在机械动能设备有限空间内作业,应当采取有效锁定或者联锁措施;
(六)在存在垂直区域有限空间内作业,应当设置救援三脚架。
第二十二条 有限空间作业突发事件处置
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监护人员不在现场,安全措施不落实,或者危险因素未消除,未得到有效控制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并且及时报告。
出现作业人员身体不适,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超过限值,安全防护设备或者个人防护用品失效等不适宜继续作业的情形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撤离并且向现场负责人报告。作业现场负责人应当决定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人员。
有限空间作业发生事故后,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按规定报告,现场负责人应当按照应急救援预案或者现场处置方案立即组织救援。
救援人员应当做好自身防护,配备必要的呼吸防护用品,救援器材,禁止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
第二十三条 有限空间作业后安全管理
有限空间作业结束后,作业人员应当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应当清点作业人员,设备设施,作业器具,确认无误后方可撤离作业现场。
第二十四条 监管主体
合作区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合作区商事服务局和对有关行业,领域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为负有有限空间作业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二十五条 监管职责
负有有限空间作业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有限空间作业情况纳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并且及时更新合作区有限空间信息化系统中的生产经营单位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有限空间信息化系统由合作区商事服务局建设管理。已采用信息化手段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与合作区有限空间信息化系统进行平台接入,实现数据对接共享。
负有有限空间作业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有限空间作业方案进行备案,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有限空间作业审批人,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以及应急救援人员参加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知识培训。
负有有限空间作业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督执法人员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参照作业人员要求采取防护措施,佩戴符合安全要求的个体防护装备和检查,取证等设备。
负有有限空间作业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宣传和风险警示教育活动,帮助社会公众了解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知识,增强生产经营单位及从业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
第二十六条 监管重点
负有有限空间作业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有限空间作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重点检查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危险因素辨识及管控,作业方案,个体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现场处置方案制定及演练,现场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等情况。
负有有限空间作业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有限空间作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暂时停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作业。
对检查中发现的有限空间作业违法行为,应当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条 投诉举报管理
对有限空间作业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负有有限空间作业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投诉,举报。
接到报告,投诉,举报后,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组织核查,并且将核查结果告知举报人。不属于自身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负有相关监管职责的部门核查。
第二十八条 解释权
本规定由合作区商事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本规定自2024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