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关于供港澳蔬菜即将实施检验检疫备案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
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珠海市 |
适用领域: |
专项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7/01/28 |
颁布日期: |
2007/01/28 |
颁布机构: |
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珠海市 |
适用领域: |
专项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7/01/28 |
颁布日期: |
2007/01/28 |
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供港澳蔬菜即将实施检验检疫备案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出口企业:
为确保供港澳蔬菜质量安全,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管理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07]24号)要求,供港澳蔬菜即将实施检验检疫备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强化种植源头管理,所有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含收购站的种植基地)将按照有关备案条件和要求实行检验检疫备案管理。获准备案的种植基地,由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监管,并出具加工原料供货证明,贸易企业在出口报检时须提供加工原料供货证明。
二、为强化收购加工企业管理,倡导收购加工企业按照“公司+基地+标准化”管理模式,推进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建设,保证供港澳蔬菜来自检验检疫备案的种植基地。检验检疫机构将在近期对辖区内收购加工企业及种植基地的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有关检查结果和获准备案的种植基地及其对应的收购加工企业名单将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将在总局网站(www.aqsiq.gov.cn)上统一公布,以方便企业查询。2007年4月1日起,未在总局网站上公布的收购加工企业暂停对港澳出口蔬菜。新增或变更情况也将及时在网上更新。
三、实施标识和铅封管理。从2007年4月1日起,供港澳蔬菜的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必须标注种植基地/收购加工企业名称、地址、基地备案号/注册登记号、批次号、产品名称和生产日期,以便消费者识别和对存在问题的蔬菜进行追溯。没有按规定标识的,暂停出口。
各相关企业应尽快向种植基地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出蔬菜种植基地备案申请。企业如需咨询,请与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植检处联系,联系电话0756-3231381。
特此通知
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七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