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政函〔2024〕5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杭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8日
杭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根据《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398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扩大有效投资的决策部署,坚持创新驱动、绿色发展、区域协同、优化服务和保障民生的总体原则,全面践行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理念,以重大项目为牵引,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推动全市经济和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范围职责
(一)项目范围。本实施办法所称市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支撑引领和示范带动作用,经市政府确定并发布的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社会民生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主要领域分为先进制造业基地、科技创新强基、交通强省、水网安澜提升、清洁能源保供、城镇有机更新、农业农村优先、文化旅游融合和民生设施。项目范围可由市发改委根据实际工作进行动态调整。
(二)实施阶段。市重点建设项目分为年度重点预备项目和年度重点实施项目两类,具体包括前期类、新开工类、续建类、竣工类项目4种,其中,前期类项目列入年度重点预备项目,新开工类、续建类和竣工类项目列入年度重点实施项目。
1.前期类是指正在开展用地、规划、环评、审批(核准/备案)等前期工作,计划下年度实施的项目。
2.新开工类是指本年度能够完成各项前期工作并建设的项目。
3.续建类是指上年度已经开工,在本年度继续建设的项目。
4.竣工类是指本年度或本年度前已开工建设且本年度能够竣工投用的项目。
(三)职责分工。市发改委负责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工作。经信、教育、科技、公安、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乡建设、住保房管、园文、交通运输、数据资源、林水、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审计、国资管理、统计、综合行政执法、投资促进、气象、地方金融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协调服务、要素保障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项目所在地的政府应当加强对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项目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落实相关工作责任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要求依法履行工作职责。
市重点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与管理、建设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劳动用工、生态环境保护等负责。
三、项目确定
(四)申报要求。市重点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战略部署、国土空间规划、发展规划、专项规划以及产业政策,符合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安全生产、军事设施保护、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
原则上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或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提出申请,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项目核准或者备案后提出申请。
(五)申报程序。市重点建设项目每年集中确定一次,按下列程序申报:
1.根据国家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任务,每年年底前由市发改委提出下一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初步名单。
2.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市属国有企业等责任单位,负责对市发改委提出的初步名单进行确认,根据自身实际,可进行项目补充,并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和申报材料的合法性负责。
3.已纳入上一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未竣工项目,无特殊原因,自动结转为下一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
4.市发改委根据申报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会商会审,在征求意见后,研究提出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议名单,编制市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年度计划分为实施项目形象进度计划(新开工类项目节点计划)、预备项目前期工作计划。
5.市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发改委印发实施。
(六)资格认定。市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计划是市重点建设项目的资格认定依据,资格有效期自最近列入计划日期起至项目竣工备案日期止,原则上不超过3年。
四、项目管理
(七)分类管理。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1.政府投资项目强化闭环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目标要求和项目审批文件,督促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合理制定建设计划和年度目标,筹措落实建设资金,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对纳入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市财政出资政府投资项目,市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加强资金来源确认,指导项目建设单位落实防范政府隐性债务相关管理规定。市发改委对应开工未开工和建设进度滞后的项目建设单位,加大督导力度,推动项目加快实施,在项目交付试用期满后,有选择地进行项目后评价。
2.企业投资项目强化协调服务。突出社会投资人主体地位,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等相关协议制定建设计划,推进项目建设;政府部门减少不必要的干预和管理,市发改委会同相关区、县(市)和市级有关部门主动服务,及时协调项目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助推项目加快建设。
(八)变更管理。市重点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规模和标准组织实施。拟对建设主体、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技术方案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1.审批类项目应当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轨道交通工程等已有相应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按已有办法执行。
2.核准类项目应当经原核准机关同意;
3.备案类项目应当及时告知原备案机关。
(九)动态管理。受国家宏观调控、产业政策调整、市场条件变化、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无法实施的市重点建设项目,由项目责任单位向市发改委书面说明情况,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允许退出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符合市重点建设项目申报条件的项目可按程序增补。增补项目与退出项目程序一致。市重点建设项目原则上每年动态调整一次,并与省重大建设项目动态调整做好衔接。
(十)全生命周期管理。依托全生命周期管理平台,对“签约未落地"“落地未开工"“开工未竣工"“竣工未投产"“投产未达产"等项目加强监督管理和服务保障,提升落地率、开工率、竣工率、投产率、达产率。对条件成熟的项目争取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前期或新开工批次,已开工市重点建设项目年底自动结转并滚动推进直到项目竣工投用,形成前期、新开工、续建、竣工四个批次接续推进的市重点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
(十一)信息管理。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定期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包括完成投资、开工和竣工时间、形象进度等,实时反映项目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信息内容应真实、准确、及时。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市属国有企业负责审核本行业、本地区、本单位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信息,确保投资和形象进度真实、合规。
五、强化服务
(十二)项目协调。建立完善市、区两级重点项目协调机制。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和市级有关部门对本区域、本领域市重点项目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实时掌握、及时协调;市发改委针对跨部门、跨地区事项开展相应协调;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定期对区、县(市)和市级部门难以协调的困难和问题开展行业协调;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对跨行业、跨部门、跨区域的重大问题开展综合协调。需省级或国家层级协调的问题,及时向上反映并争取纳入省级协调机制予以推动。
(十三)资金支持。依法积极申报国债、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省级专项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等资金支持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
(十四)用地支持。相关单位依法支持市重点建设项目提前并联开展地质勘探、文物勘探等用地保障的前期工作,依法开展用地报批容缺受理,按照项目实施时序和投资履约情况分期保障市重点建设项目用地需求;依法支持符合条件的市重点建设项目申请先行用地;符合条件的市重点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属地政府在年度用地计划中安排,确实难以落实的,缺口部分由市级统筹保障,原则上“开工必保"。
(十五)优化审批。推动市重点建设项目高效审批服务,对依法需要进行生态环境保护、安全、节能、地震、地质灾害、文物勘探、防洪、水土保持、涉航、消防、人防等方面评价(评估)的,应当落实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制度,尽可能利用现有的资料和评价(评估)结论,避免或者减少重复。鼓励依法实行区域评估、多评合一、提前服务、容缺受理、并联审批、多测合一、分批验收等措施,持续提升行政审批服务效率。
(十六)配套服务。市级相关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服务保障工作。同时加强工作协同,推动市重点建设项目加快开工建设、投产投用。
1.因施工工艺、安全风险等原因需要连续施工(包括夜间施工)的市重点建设项目,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和属地政府要加强指导服务,依法给予必要支持。
2.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协调落实跨区域消纳保障资源(回填场地、消纳场地、码头等),加强跨区协调。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加强属地保障,落实相关消纳资源的项目建设和管理工作,依法加强市重点建设项目渣土消纳保障。
3.公安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依法保障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涉及的交通组织工作,指导项目建设单位编制和实施交通组织方案,保障市重点建设项目及其配套工程涉路施工作业的高效实施。
4.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所涉征地拆迁、外部配套、社会稳定等有关工作。依法配合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选定临时用地和办理相关手续工作。电力、通信、燃气、水务等管线权属单位依法支持市重点项目建设,根据主体工程建设需要,制定相关配套工程建设计划,组织完成管线搬迁等工作,确保配套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步交付使用。规划和自然资源、园文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对上述工作加强服务指导。
六、保障措施
(十七)加强督导。市发改委负责对市重点建设项目推进情况进行跟进,并会同市纪委市监委、市政府督查室和市级有关部门组成督导组,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或座谈会等方式,加强市重点建设项目的调研、指导和督查,对推进较慢或存在困难和问题的项目,及时进行协调和督办。
(十八)褒奖激励。通过在市重点建设项目协调服务保障一线考察识别干部,将其作为干部成长和选拔的重要途径。鼓励担当作为,对市重点建设项目推进工作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褒奖。
(十九)容错免责。在市重点建设项目保障服务和协调推进过程中出现偏差失误,但经过相应决策程序,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未造成重大损失和社会负面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个人予以容错免责或从轻减轻处理。
本实施办法自2024年8月26日起施行,由市发改委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 》(杭政〔2009〕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