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地方监管分局:
现将《山东省知识产权保护综合保险扶持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
2024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知识产权保护综合保险扶持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降低投保人知识产权维权成本,鼓励保险机构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综合保险业务,依据《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保护综合保险,是指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由国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开展的知识产权保险业务,包括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险、知识产权执行险、知识产权被侵权损失险等保险产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保护综合保险扶持项目,是指从省财政预算内的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对投保人自愿投保知识产权保险给予保费补贴的项目。
第四条 知识产权保护综合保险扶持工作由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其中,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负责投保人资格审核、组织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省财政厅负责资金筹集管理、拨付及指导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负责保险公司资格审核、条款费率报备管理、支持鼓励保险公司创新开发地方性知识产权保险产品等工作。
第五条 知识产权保护综合保险扶持工作应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鼓励创新”的原则。
第六条 本办法下列保险产品的含义为:
(一)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险,指被保险人在我国境外生产经营活动中(包括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等),因境外第三方对被保险人发出侵犯其知识产权主张,包括发送警告函、提起诉讼,或请求海关、行政或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被保险人为应对上述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而支出的律师费、行政处理费、诉讼费等相关法律费用以及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的保险。
(二)知识产权执行险,指投保的知识产权被侵权时,赔偿被保险人因正常维权而产生的调查费用、法律费用等的保险。
(三)知识产权被侵权损失险,指投保的知识产权被侵权时,赔偿被保险人因被侵权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保险。
第七条 保险公司设置政府扶持的知识产权保险产品,应接受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的工作指导,需报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八条 申请保费补贴的投保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山东省行政区域(不含青岛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
(二)依法经营、管理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投保人投保的知识产权类型包括:专利(有效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注册商标、地理标志(地理标志集体、证明商标或地理标志产品)、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上述知识产权在投保时无正在发生的权属纠纷、侵权纠纷;
(四)投保人应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其中地理标志产品投保人应为地理标志产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机构。
第九条 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知识产权保险,按实际投保年度保费60%的比例给予保费补贴。其中,投保知识产权执行险、知识产权被侵权损失险的,年度保费补贴总额最高20万元,仅投保国内险的年度保费补贴总额最高6万元;投保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险的,年度保费补贴总额最高40万元。
高价值专利或投保人投保的具体目标国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或地区的,保费补贴标准上浮10%。其中,投保知识产权执行险、知识产权被侵权损失险的,年度保费补贴总额最高30万元;投保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险的,年度保费补贴总额最高50万元。
知识产权保险的期限为一年,投保人年中退保不享受补贴。
第十条 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综合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保险业务;
(二)具有知识产权保险承保经验,风险管理能力强,机构网络健全,承保理赔服务优质;
(三)知识产权执行险提供不低于知识产权保险费20倍的保单累计赔偿限额,知识产权被侵权损失险提供不低于知识产权保险费40倍的保单累计赔偿限额,知识产权执行险和知识产权被侵权损失险组合产品提供不低于保险费40倍的保单累计赔偿限额,不能通过规定过低的单次赔偿限额或分项赔偿限额对被保险人利益进行不合理限制;
(四)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保费补贴每年统一申报一次,每个申报周期内投保人仅能申报一次。每年10月初,各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投保人按照通知要求向所在地市级市场监管局提交保费补贴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 投保人申请保费补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山东省知识产权保险扶持项目保费补贴申报书;
(二)加盖投保人公章的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保险费支出凭证等材料复印件;
(三)投保知识产权的权属证明,包括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地理标志产品批准公告等;
(四)投保的注册商标存在续展、变更等情况的,需提供续展、变更证明文件复印件;投保专利的,需提供专利年费缴纳凭证复印件;投保地理标志产品的,需提供投保人为地理标志产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机构相关证明材料;
(五)加盖承保保险公司印章的保单和保险费发票复印件等。
第十三条 各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地方监管分局对本市知识产权保护综合保险扶持项目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投保人申报资料于10月底报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
第十四条 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对各市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核,形成年度知识产权保险扶持名单,通过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根据年度预算编制要求编制项目年度预算,并组织做好绩效目标编制、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将所需资金列入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部门预算,并按规定将资金下达各市,根据需要适时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各市市场监管局、财政局按照下达保费补贴资金金额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投保人进行补贴。
第十七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综合保险扶持项目保费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对套取、截留或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要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综合保险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经备案的各保险公司应于每年度12月底前向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报送知识产权保险业务开展情况,两部门将适时组成专项检查组对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1年8月25日施行的《山东省企业知识产权保险扶持项目管理实施办法》(鲁市监知保字〔2021〕19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