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镇(街道、园区)消防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通政办发〔2024〕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直属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关于加强镇(街道、园区)消防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24日
关于加强镇(街道、园区)消防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
为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进一步提高镇(街道、园区)消防安全监管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江苏省消防条例 》《国家消防救援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消防〔2023〕119号)《南通市机构改革方案》(苏办〔2024〕7号)《关于印发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和消防监管能力建设意见的通知》(苏安办〔2023〕11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镇(街道)基层领域消防工作的意见 》(通政办发〔2022〕11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健全组织机构。整合镇(街道、园区)承担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职责的机构、人员和力量,规范建设镇(街道、园区)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原则上镇(街道、园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党政领导兼任机构负责人。建强镇(街道、园区)消防安全监管力量,明确1名行政或事业编制人员专职负责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公安派出所牵头负责消防工作的相当职级职务民警、县级消防救援部门正式工作人员或镇(街道、园区)专职消防队队长任机构相应岗位负责人;县级消防救援部门明确1名干部挂钩联系镇(街道、园区)。
二、明确工作职责。镇(街道、园区)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辖区内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镇(街道、园区)消防安全监管力量协助县级消防救援部门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分级分类监管原则,对辖区内单位、场所(除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易发现、易处置的问题隐患开展日常检查;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群众疏散、初期救援等先期处置工作;配合上级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排查;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上报;协助灭火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县级消防救援部门承担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承担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指导镇(街道、园区)开展消防安全检查。镇(街道、园区)专职消防队依法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熟悉演练、防火巡查、宣传教育等工作。公安派出所对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公安派出所消防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公厅〔2020〕382号)中确定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范围内的单位和三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施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宣传教育;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村(居)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开展宣传教育。
三、建强人员配备。各镇(街道、园区)要根据经济规模、产业结构特点、工业企业数量和消防风险状况等因素,通过统筹调配在编人员或社会化用工等方式,配备具备专业技术能力的人员从事消防安全监管工作,一般镇(街道、园区)配备不少于3人,经济发达镇或监管任务较重的镇(街道、园区)配备不少于5人,其中在编人员不少于1人,政府购买服务人员不少于2人(含通政办发〔2022〕118号文件要求的原消委办配备的工作人员)。此外,县级消防救援部门和公安派出所各派驻不少于1名工作人员。
四、加强依法治理。根据《行政处罚法 》《江苏省消防条例 》等规定,按照省委和省政府统一部署,经县级党委政府同意,县级消防救援部门依照《南通市行政执法委托规定 》相关程序,根据“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的原则,将基层迫切需要且有能力承接、依法可以承接的县级消防安全执法事项,委托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并组织好对乡镇(街道、园区)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加强规范化、专业化建设,提高执法效能,形成工作闭环。
五、加快数字赋能。积极应用数字化手段提升火灾防控效能,构建“线上+线下"的消防安全监管模式。加快推进“智慧消防"和物联感知体系建设,汇聚数据资源,广泛应用视频监控、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技术,提升风险防控、监测预警能力和监管执法准确性。各地要深度运用全省社会面小场所安全治理系统和消防工作平台,指导镇(街道、园区)社会面小场所安全巡查员(网格员、协管员等)开展日常安全巡查、督促隐患整改等工作。
六、强化保障激励。要保障镇(街道、园区)消防安全监管执法人员的办公场所,确保具备日常办公、指挥调度、值班值守、调查询问、物证保存、装备存放、档案管理、生活保障等功能。将镇(街道、园区)消防安全工作纳入高质量考核体系,作为镇(街道、园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职考核、评先评优的重要内容。健全工作机制,落实网格化、信息化、智慧型管控手段,提升消防治理数字化水平。建立督查考核制度,落实鼓励激励和容错纠错机制,畅通监管执法人员申诉渠道,推动担当作为。
附件
镇(街道、园区)消防安全日常监督检查范围
一、小商店: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含本数)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店。
二、小市场: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含本数)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市场。
三、小餐饮:就餐位在30座以下(含本数)或就餐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不含本数)的餐饮场所。
四、非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五、小生产加工企业:固定资产(建筑、设备、原材料等)价值在200万以下(含本数)的企业。
六、小易燃易爆单位: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且储存量在1吨以下(含本数)的单位。
七、小汽车库停车场:车位在10辆以下(含本数)的汽车库和车位在30辆以下(含本数)的停车场。
八、小仓储场所
(一)总储量在100吨以下(含本数)的粮库;
(二)总储量在50吨以下(含本数)的棉库;
(三)总储量在1000立方米以下(含本数)的木材堆场;
(四)总储存价值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中转库(站);
(五)不燃难燃物品仓库、堆场、中转站(库)。
九、快递场所:镇(街道、园区)、村(居)级寄递服务站(服务中心)及其他快递末端网点。
十、无物业服务的居民住宅区
十一、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规模达到上述标准的个体工商户
十二、其他不在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监管范围内的单位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