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生效日期: |
2011/04/20 |
颁布日期: |
2011/04/20 |
颁布机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生效日期: |
2011/04/20 |
颁布日期: |
2011/04/20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自治区总工会、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治区工商业联合会、自治区企业联合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
(新人社发〔2011〕6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各地、州、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总工会等七部门关于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新党办发〔2011〕6号)要求,更好地发挥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作用,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治区集体合同条例》有关规定,现就认真贯彻新党办发〔2011〕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建章立制
依法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贯彻落实国家2011年政府工作报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关于“按照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平等协商确定、政府监控指导的原则,形成反映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机制和增长机制”和“积极稳妥扩大工资集体协商覆盖范围”的现实要求;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建立和完善企业工资分配机制的重要举措。因此,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对于调动职工积极性,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增强企业凝聚力,促进当地经济持续稳定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由于法制法规不断健全、体制机制日趋完善、民众的利益诉求日益增强,劳资纠纷时有发生,部分企业甚至出现“招工难”、“留人难”现象,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在此情况下,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相关部门要积极引导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认真做好推进和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性,把建立和完善工资集体协商机制作为协调劳动关系、确保工作岗位稳定和促进企业发展的重要抓手,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推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二、因企制宜,突出重点
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组织要从本地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重点抓好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对生产经营正常和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协商的重点为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和调整机制问题;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协商的重点为保障工资支付、生活费发放标准、社会保险金缴纳、支付筹措来源等问题;对实行计件制的企业,协商的重点为劳动定额标准和计件单价等问题;对国有企业,在国家核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内,协商的重点为企业内部工资制度、特别是经营管理者和员工的分配关系等问题;在同行业企业、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相对集中的区域内的乡镇、街道、社区和工业园区,要积极开展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由行业(区域)工会或工会联合会与行业(区域)内企业代表组织、企业行政或企业方推荐产生的代表进行协商,协商的重点为工资标准、工资支付办法、工资调整幅度、劳动定额标准、工时工价标准等问题。要逐步建立劳动定额标准协商共决机制,坚持在正常劳动条件下,绝大部分职工能够完成的原则,做到科学合理。
三、加强组织,形成合力
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组织要按照各自职能,坚持“政府主导、工会力推、各方配合、职工参与”的工作格局,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积极稳妥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一是要着力加强企业工会组织和行业工会、行业商会、行业协会组织建设,这是全面推进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组织基础。二是要着力加强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制度建设,这是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实效保障。三是要着力加强宣传、指导和培训力度,不断强化企业和职工协商共赢意识,不断提高协商能力和质量,这是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前提条件。四是要着力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防处置机制、信息报告制度,快速妥善处置,防止相关问题发生或事态蔓延扩大,确保协商双方互利共赢、和谐稳定,这是确保工资集体协商顺利开展的有效保证。
要加强协商指导和引导协商制度建设以及创建和谐劳动关系联系单位机制建设,通过选树一批协商程序规范、内容实际、协商时效性强、履约好的典型单位进行广泛宣传,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培训、工作指导和政府监控职能,提高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和服务水平;要不断完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人工成本信息预测预警制度和最低工资制度,并及时发布相关信息,为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依据,有效引导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依法、合理、公平、公正地开展平等协商;要加大工作监督检查和依法审核备案工作力度,将工资集体协商开展和履行情况纳入劳动监察年度书面审查内容和企业诚信评价体系,对内容缺漏或不合法、协商程序不规范的工资集体协议,要明确指出,责令限期修正;对工资集体协商过程或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和争议,要依法及时组织协调处理。要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作用,协商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共同做好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推动工作。
各级工会组织要充分发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作用,大力推动企业工会组织和行业工会组织建设。要加大推动、指导和参与、服务力度,及时提出协商要约,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要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尤其是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织建设,及时了解和掌握职工对工资分配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指导其开展工作;要加大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加强职工协商代表的培训,及时聘请熟悉法律法规、坚持原则、有社会责任感的专业人士,加强指导和引导,注重发挥劳动工资问题专家和学者作用,为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专业技术支持;要将是否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或是否签订工资集体协议作为企业参与“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职工之家”等先进单位和“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奖状)”评选的主要条件;要依法做好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提供咨询服务工作,确保工资集体协商的时效性。
各企业联合会和企业家协会、工商联、私营个体企业协会等有关组织要充分发挥联系企业和工商业者的优势,引导企业对工会组织提出的要约做出积极响应;要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培训,明确当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必要性,提高认知度和认同感,帮助他们学习了解国家劳动工资法律法规和政策,定期协商解决企业工资制度中出现的普遍性问题,切实保护双方协商代表的合法权益,自觉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达到“双维护、双促进”;要引导企业加强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视,加大对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和帮助,逐步建立和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加强有凝聚力、向心力、战斗力的职工队伍建设,确保就业岗位的稳定性、吸引力,促进企业发展。
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组织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的主要工作,按照既定的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要求,制定工作计划,抓好组织落实。要坚持“政府主导、工会推动、企业落实”的原则,立足企业,实现企业和职工利益互利共赢的目的。要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行动态跟踪、及时指导、定期检查、深入分析,不断总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适时进行完善和修正,理顺工资分配关系,规范劳动用工行为,优化工资协商社会环境,推动企业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实现职工体面劳动,健全职工工资增长机制,促进企业长足发展。要不断完善审核统计等制度,建立健全底数清、问题明、指导准、实效大的工作机制,实现指导有针对性,信息交流有准确性,完成目标有真实性。
各地对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对工作的意见、建议,请及时报告自治区劳动关系三方办公室。
联 系 人: 邵海燕 程 强
联系电话: 0991-3689706 3689705(传真)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
工资集体协议合同书
编号:
工资集体协议合同书
(参考文本)
甲 方:
乙 方: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制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盖章)
地 址:
法定代码:
邮政编码:
注册地址:
甲方(用人单位)首席代表:法定代表人
姓名: (签章) 性别: 族别: 年龄: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 系 电话:
委托代表人: (签章)职务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 系 电话:
乙方(工会)首席代表:工会主席
姓名: (签名)性别: 族别: 年龄: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 系 电话:
委托代表人: (签章)职务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 系 电话:
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代表名单
名
单 序
号 姓 名 年 龄 职 务 居民身份证号码
企
业
代
表 1
2
3
4
5
6
工
会
代
表 1
2
3
4
5
6
说明:协议双方代表人数要求必须对等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合同条例》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工资集体协议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二条 本工资集体协议合同由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甲方)与代表全体员工利益的工会组织(以下简称乙方)依照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当年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人工成本预警预测信息》,就工资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标准、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及调整幅度、加班加点工资计发基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津贴、补贴、奖金等分配办法、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
第三条 甲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所招用劳动者在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本工资集体协议合同约定。
第四条 本工资集体协议期限自 年 月 日起生效,于 年 月 日终止,工资集体协议期限为 年。协议期满前30天,双方应协商准备签订新的工资协议。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为:甲方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依法制定本单位工资分配规章制度和考核办法、岗位工资标准及与工资支付相关的规章制度,并据此对员工进行考核兑现工资待遇。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为:乙方或协商代表应参与甲方有关工资分配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考核办法及工资标准等的制定,并负责指导员工按照本单位生产经营目标任务要求,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员工按要求完成任务后,乙方要确保员工及时领取足额的工资报酬。
第七条 工资协议内容:
1、甲方当年经济效益增长 %,职工平均工资应增长 %;
2、甲方基本工资制度;
3、甲方根据不同岗位性质,工资分配形式等项目确定的岗位工资标准(见甲方附件);
4、甲方工资支付办法:
甲方以法定货币(人民币)形式,确定每月 日支付全体员工当月工资。如遇节假日、休息日,应提前或推后至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员工工资,或按 支付员工工资。
5、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甲方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或甲乙双方
协商确定的标准,甲方最低工资标准为 元/月。
6、甲方加班加点工资支付办法 ;
员工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以及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年休假、生育假、产假等假期间,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甲方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基本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甲乙双方协商约定甲方支付乙方加班加点工资基数为每月 元或每日 元或每小时 元。
甲方安排员工加班、加点工作,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甲方安排员工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而又不能补休的,应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基数150%的工资报酬;甲方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补休的,应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基数200%的工资报酬;甲方安排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基数300%的工资报酬;
7、员工在病假、事假以及工伤医疗期间的工资支付办法;
8、甲方一年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 元/月;
9、员工待岗期间生活费标准确定为 元/月;
10、员工内退期间工资支付办法 ;
11、离岗学习或参加培训员工工资支付办法 ;
12、留用查看员工工资支付办法 ;
13、其他特殊人员工资或生活费支付办法 ;
14、甲方设立 津贴项目, 补贴项目,津贴、补贴标准分别确定为 元/月及 元/月;
15、甲方效益工资及奖金分配办法 ;
16、甲方各项福利待遇为 。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应主动提出修订或变更本协议。
1、本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2、甲方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本协议无法完全履行的;
3、由于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本协议无法完全履行。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可提前终止或解除:
l、甲方被撤销、解散、兼并、改制或破产等;
2、协议双方发生重大对抗,致使企业生产经营不能正常运转;
3、甲方被依法解散;
4、发生其它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本协议无法完全履行。
第十条 违约责任(具体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协议时,应按国家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具体为:
1、
2、
3、
第十一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或条款与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有抵触的,按国家和自治区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上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甲乙双方各一份,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甲方上级工会组织各一份。
甲 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首席代表 乙方首席代表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使 用 说 明
一、工资集体协议合同书为用人单位与本单位工会组织就本单位有关工资问题进行集体协商签订协议时参考使用文本。
二、甲方与乙方协商使用本协议合同时,凡需要双方协商约定的内容,协商确定后填写在相应条款中。
三、经当事人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及修订、变更等内容在本合同写不下时,可另附纸。
四、本工资集体协议合同应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不得涂改。
五、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甲方上级工会组织各一份。交乙方的不得由甲方代为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