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适用领域: 薪酬福利和保险
生效日期: 2006/08/28 颁布日期: 2006/08/28
颁布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适用领域: 薪酬福利和保险
生效日期: 2006/08/28
颁布日期: 2006/08/28
(新劳社字[2006]9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建筑业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切实保障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分散企业工伤风险,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6]37号)精神,现就做好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强制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建筑施工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险作为工伤保险的重要补充。   二、建筑施工企业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在外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向所在生产经营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参保地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明。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规定,审核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在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提交由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证明》(样式附后)。对未能提交《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对未能提交《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四、在保持工伤保险制度框架的前提下,各地可结合建筑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农民工流动就业的特点,采用切合实际的统筹方式、灵活有效的缴费方式、可选择的待遇支付方式,加快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主动为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并如实出具《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企业优先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的要积极予以支持,并在参保、认定、鉴定和享受待遇等环节体现“先行”服务,方便农民工参保和享受待遇。   五、企业职工及农民工在遭受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伤害后,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及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六、加大劳动保障联合监督检察力度,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劳动保障部门要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健全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制度,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并及时处理。同时,积极协调建筑部门定期对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进行检查,依法将建筑施工企业全部纳入参保范围,切实清除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死角”。对于拒不参加工伤保险以及中断缴费、瞒报工资总额、职工人数的建筑施工企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规定进行相应处罚。自治区将适时对全区建筑施工企业参保情况进行督查,确保工作的落实。   附: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略)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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