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企业职工职业资格一次性初次认定实施办法
颁布机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职业教育培训 |
生效日期: |
2006/02/14 |
颁布日期: |
2006/02/14 |
颁布机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职业教育培训 |
生效日期: |
2006/02/14 |
颁布日期: |
2006/02/14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企业职工职业资格一次性初次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劳社字[2006]1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贸委、国资委,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贸委、国资委,自治区各有关厅、局、行办、公司(集团),中央驻疆企业,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为大力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准入制度,全面提高企业职工整体素质,加快自治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企业职工职业资格一次性初次认定工作。现将《企业职工职业资格一次性初次认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展企业职工职业资格一次性初次认定工作,是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推动企业建立培训、考核与使用相结合并与待遇联系机制的客观需要。整体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关键在企业,健全和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也必须在企业探索和实践。各地、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高度重视职工职业资格初次认定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力争到2007年底前,在全区企业普遍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准入制度,基本实现技术工种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建立凭技术技能水平和劳动贡献享受待遇的技能人才成长激励机制。
二、企业职工职业资格初次认定工作在企业只开展一次,初次认定工作从2006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2008年2月30日截止。在此期间,全区各有关企业都应按《办法》对本企业所有技术工种岗位职工进行一次技术技能水平认定和考核鉴定,确定职业技能等级,使其持有相应的职业(工种)职业资格证书。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大力支持企业开展职业资格初次认定工作,指导企业制定实施方案,做好认定工作中有关方案审批以及考核、证书办理等相关工作。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要积极为企业开展职业资格初次认定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确保工作的顺利实施。
四、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动企业做好职工职业资格初次认定工作,加强指导,采取积极措施,督促企业开展初次认定工作,把企业职工持证率和职业技能等级构成情况,作为评价企业综合竞争力和衡量企业职工队伍素质水平的重要指标,纳入考核范围,促使企业全面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水平。
五、企业是实施职业资格初次认定工作的主体,在推动初次认定工作中,要采取多种形式在广大职工中进行初次认定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宣传和政策解释工作,结合开展初次认定大力开展职业技能提升培训,指导职工学习掌握职业标准要求和岗位职责,提高专业知识,提升职业能力,把初次认定工作与企业生产发展、技术进步、产品升级以及职工培训、薪酬、劳动合同管理等工作有机结合在一起,作为企业总体人力资源开发战略加以落实,建立和完善职工凭技能水平得到使用、提升,凭业绩贡献确定工资待遇的激励机制,促进企业的发展。
附:1.职业资格企业初次认定审批表(略)
2.职业资格初次认定送审表(略)
二00六年二月十四日
企业职工职业资格一次性初次认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大力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准入制度,加快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建设,全面提高企业职工技术技能素质,为自治区新型工业化建设提供人力资源支持,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健全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推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的意见》(劳社部发[2004]15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与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05]7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准入制度的通知》(新政发[2003]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企业职工职业资格一次性初次认定,是指企业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岗位要求,根据职工职业经历、工作业绩,对本企业没有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职工技术技能水平进行一次性的认定,确定其职业资格等级,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条 职业资格一次性初次认定的职业(工种)包括通用工种和行业特有工种。
第四条 职业资格一次性初次认定的职业资格等级包括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和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职业资格。
第五条 实施职业资格一次性初次认定的范围为自治区境内的各类企业。企业开展职业资格初次认定必须首先建立健全劳动用工制度,规范用工管理。
第六条 企业职工职业资格一次性初次认定工作,由企业负责实施。已成立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企业(企业集团),由企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具体实施。尚未成立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企业(企业集团),可以成立企业职工职业资格一次性初次认定工作机构,负责初次认定实施工作。具体职责:
(一)制定企业职工职业资格一次性初次认定实施方案;
(二)组织职工申报并对其资格进行审查;
(三)制定职业资格认定程序;
(四)组织相关职业培训和考核鉴定;
(五)公布、上报认定结果;
(六)办理职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初次认定办法:
(一)初、中级职业资格认定初、中级职业资格主要根据工作业绩和职业技能水平认定。企业按照初次认定申报条件,根据在岗职工的专业工龄、技能水平、工作业绩、职业道德,确定职业资格等级,经同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后,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二)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认定高级技能、技师和高级技师由企业考核鉴定认定。企业按照初次认定申报条件,围绕职工工作业绩、技能水平、职业知识和职业道德等内容,根据企业生产技术、工艺装备要求和产品类型等不同要求,制定符合企业生产经营特点的考核鉴定方式。经企业考核鉴定,确定职业资格等级,经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后,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
第八条 考核鉴定分为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考核鉴定。企业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并结合本企业生产经营实际,采取组织生产现场的能力考核和工作成果的业绩评定等方法,重点评价职工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实际问题,完成工作任务和技术攻关的能力,真实、具体、全面反映职工实际能力和水平。
申报高级以上职业资格,男45岁以上、女40岁以上人员经企业同意,可免理论知识考核。其它有特殊情况的,由企业提出意见,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免理论知识考核。
第九条 初次认定程序:
(一)企业制定初次认定方案,经在企业范围公示后,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初次认定方案包括认定范围、认定方式、考核鉴定要求等,同时要对职业(工种)、级别、日程、考评人员配备和认定、鉴定方式做出具体安排。
(二)职工根据申报条件,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
(三)企业初次认定工作机构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认定。
(四)初次认定结果上报批准前,向全体职工公示。
(五)埴写《职业资格初次认定审批表》和《职业资格初次认定送审表》,经同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办理职业资格证书。地、州、市所属企业高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认定,须经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报自治区劳动保障厅批准后办理证书。
第十条 初次认定申报条件:
(一)生产加工类职业工种
1、从事本职业(工种)工龄满3年,可申请认定初级职业资格。
2、从事本职业(工种)工龄满8年,可申请认定中级职业资格。
3、从事本职业(工种)工龄满11年,可申请认定高级职业资格。
4、从事本职业(工种)工龄满16年,可申请认定技师职业资格。
5、从事本职业(工种)工龄满21年,可申请认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
(二)服务类职业(工种)
1、从事本职业(工种)工龄满2年,可申请认定初级职业资格。
2、从事本职业(工种)工龄满6年,可申请认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
第十一条 初次认定的职业(工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确定。全国统考职业(工种)不在初次认定范围。
第十二条 对已持有职业资格证书的职工,可选择参加企业初次认定或职业技能鉴定。对申请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职工,企业要按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组织其参加职业资格晋升鉴定。对在岗位上已掌握高超技能并做出重大贡献的技术骨干,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可越级破格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鉴定。
第十三条 职业资格初次认定收费按照原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调整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2004]482号)有关初次认定收费标准执行(即每人收24元,其中企业收工作费10元,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收技术指导及工本费14元)。
第十四条 其他
(一)企业职工职业资格初次认定只能办理一次。曾在多个岗位(工种)工作的职工,经认定可取得一个以上不同职业(工种)职业资格证书。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办理企业初次认定:
1、非本企业职工;
2、非本职业(工种)从业人员;
3、不能胜任工作的;
4、提交材料弄虚作假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