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05/02/22 颁布日期: 2005/02/22
颁布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05/02/22
颁布日期: 2005/02/2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通知 (新建科[2005]1号) 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   自我区颁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细则》以来,建筑节能工作已在全区设市城市展开,部分县城也已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建筑节能工作发展势头总体良好。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部分建设单位擅自更改节能设计,不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现象,更为严重的是,在工程建设中出现了一些质量低劣、不符合标准的建筑节能产品和材料,既影响建筑工程质量,也严重影响建筑节能效应。为确保全疆各设市城市及县城民用建筑节能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提高施工图设计质量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过程中,设计人员应结合当地的气候特点执行国家现行的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新疆地区的实施细则;《建设部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建设部公告第218号)中,限制、禁止使用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不得在设计文件中使用,尤其要选择符合标准的节能型门窗;新建住宅集中采暖系统应设置分户热计量和室温控制装置;施工图设计需有热工计算书。   二、加强施工图审查,消除设计质量隐患   各地要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和监督工作。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审查施工图设计和热工计算书是否满足国家现行的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新疆地区实施细则的规定,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是否属于国家和自治区推广应用的技术、产品。经审查的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要签署意见,对不符合节能要求的民用建筑节能工程项目,不得发放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   三、加强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环节监管,确保节能效果和工程质量   施工单位要按照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设计文件和技术规范施工,不得擅自改变建筑节能设计,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和有关规定进行监理,《建设部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建设部第218号公告)中限制禁止使用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不得在建筑工程中使用。   施工、监理单位要严格把好产品、材料质量关,对于民用建筑工程项目中采用的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要核查产品合格证书、自治区建设行业科技成果推广项目证书、材料性能检验报告;材料进场后监理单位要见证取样,送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复检,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和材料,严禁在工程中使用;在施工过程中应对外墙外保温体系做试件进行抗冲击和抗裂性能检验,现场进行拉拔试验。一些有特殊要求的外墙外保温技术与产品,生产企业还须提供由国家法定检测机构做的耐侯性试验报告,窗户使用前须由生产企业提供保温传热指标测试报告,同时要对窗户的三项物理性能进行复检,热计量表生产企业须提供新疆当地做的水质模拟测试报告。上述技术和产品未达到有关标准要求的,严禁在工程中使用。   要加强外墙外保温施工队伍的管理。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外墙外保温施工部分需分包的,承包方必须有保温工程施工专业承包企业资质。从事外墙外保温施工的操作人员应进行上岗培训。   四、完善工作机制,严把质量监督验收备案关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对节能建筑重要部位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工程项目应责成施工企业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组织竣工验收。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得通过验收;对成片开发的节能住宅小区,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专家对外墙外保温体系进行专项质量验收。   在监督竣工验收过程中,对达不到节能设计、施工、标准要求的项目应予以纠正,并在质量监督文件中予以注明,未整改合格的不予出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备案。   五、认真开展评估鉴定工作,加强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的管理   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产品,如外墙外保温的各类轻质墙板、节能门窗、屋面保温材料、热计量表等,凡未经国家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估鉴定的,应经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估鉴定。   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规范各方主体行为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贯彻执行50%建筑节能标准的情况纳入建设工程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不定期进行检查;对建筑节能重要部位进行专项检查;对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含墙体、屋面、门窗等)和供热采暖或制冷系统在主体完工、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及时进行单项检查。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及备案等各环节中经检查发现的问题,要限期纠正和整改,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于设计、施工企业,还将列入不良业绩档案,向社会通报。建设厅负责对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检查情况进行督察,凡是工作不积极,措施不得力的,要向全区通报。 二○○五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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