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校园食品安全标准化建设评价与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食安办、教育(体)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湖南省校园食品安全标准化建设评价与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校园食品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
湖南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湖 南 省 教 育 厅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7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湖南省校园食品安全标准化建设评价与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全面推行校园食品安全标准化建设是促进和提升学校食品安全整体水平的有效手段。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安办等五部委联合印发的《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食安办发〔2023〕17号)文件精神,规范湖南省校园食品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的组织管理,建立学校食品安全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湖南省学校食品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必须坚持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遵循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学校争创、社会参与、典型带动、整体提升的原则,通过不断创新和示范引领,实现学校食品安全条件得到改善,自身管理水平得到提高,监管措施得到强化,“两个责任”得到落实,社会共治得到推动,学校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和满意度全面提升的工作目标。
第三条 湖南省学校食品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由湖南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牵头,省食安办、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的中小学校(含幼儿园)和高校学生食堂。
第二章 评价指标
第五条 省食安办、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组织专家分别制定《湖南省中小学(含幼儿园)校园食品安全标准化评价细则》(附件1)和《湖南省高校食堂食品安全标准化评价细则》(附件2),并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在充分征求意见基础上,适时修订完善。
第六条 参加湖南省校园食品安全标准化创建的学校应按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且均为学校在编人员,由学校发文任命;食堂委托第三方(有相应资质和管理经验的餐饮公司,下同)经营管理的学校,学校的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应按要求履职,加强对第三方的检查。
第七条 参加湖南省校园食品安全标准化创建的学生食堂以自营为主。采取承包或托管经营的学校必须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按有关规定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严禁转包或分包,要加强对承包方或托管方的监督管理,严格把好食品原料的采购验收和加工制作关。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原则上不设置特色档口,高校食堂特色档口食品原料采购应统一管理。
第八条 制定《湖南省中小学(含幼儿园)校园食品安全标准化评价细则》和《湖南省高校食堂食品安全标准化评价细则》应以《学校食堂建设和食品安全管理规范》为基础,坚持问题导向和创新驱动,突出风险管理、社会认可和学校师生满意度,评价指标内容包括:
资格审查。主要包括是否落实校长(园长)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制度、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持有有效许可证照、近三年无食品、饮水安全事件和违法行为处理记录、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校园环境整洁、无蚊蝇滋生地、提供充足且符合国家标准的生活饮用水等方面要求。
人员管理。主要包括直接接触入口食品人员、制水人员、水池清洗等人员的健康管理,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等方面要求。
宣传培训。主要包括食品安全信息公示、食品安全知识宣传、人员培训等方面要求。
学生食堂。主要包括学校食堂经营场所选址、布局、面积和食品安全保障的设施设备以及地面、排水、墙壁、门窗、天花板、采光照明、通风排烟等提出食品安全保障硬件要求,食品安全制度的制定和落实,包括食品安全自查、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等日常管理、档案管理、原材料的采购验收、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餐厨废弃物的处置等食品安全管理要求。
有害生物控制。主要包括校园内有害生物孳生地治理及防鼠防蝇实施建设情况,如各种生活垃圾的治理、校园内及学校食堂蝇类、蟑螂、鼠类的密度及学校食堂防蝇和防鼠设施的建设。
校内食品店(超市)。主要包括食品销售的设施设备、食品安全制度建立和自身管理等方面要求。
学校饮用水。主要包括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员,制定饮用水污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档案。采用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含管道直饮水)、二次供水的学校应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供水。管水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学校采购饮水机、管材管件、饮用水消毒剂、净水剂、水处理材料、防护涂料、水处理设备等涉水产品时,应向供货商索取有效的卫生许可批件或产品卫生检验合格报告等卫生安全证明材料。
社会共治。主要包括相关部门、学生和学生家长等共同参与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方面内容。
制定指标时,可根据风险高低和重要程度,确定否决项、关键项、鼓励项和一般项。
第九条 各市州食安办、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根据《湖南省中小学(含幼儿园)校园食品安全标准化评价细则》(附件1)和《湖南省高校食堂食品安全标准化评价细则》(附件2)的有关要求,按照各自职能,指导辖区内中小学(含幼儿园)和高校食堂开展食品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
第三章 评价方式
第十条 湖南省校园食品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包括申报、市州级层面初评推荐、省级层面审核评价、公示公告四个阶段。
第十一条 市州层面初评工作由各市州食安办、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组织相关专家,通过实地查看、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通过初评后,由各市州食安办、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共同推荐参加省级审核评价。
第十二条 省级层面审核评价由省食安办、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相关专家,按照评价细则和问卷调查综合进行。
第十三条 对通过省级审核评价的学校,由省食安办、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按程序进行公示公告。
第十四条 在审核评价时,相关部门和人员应严格本着宁缺毋滥的原则,严肃纪律,严格执行评价标准和程序,确保评价结果科学、客观、公正。对不认真负责、导致评价结果失真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四章 评价程序
第十五条 提出申请。全省范围内的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在自查自评达标的基础上,自愿向当地食安办、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提出申报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湖南省高校食堂食品安全标准化建设申报表或湖南省中小学(含幼儿园)校园食品安全标准化建设申报表(附件3);
(二)学校食品安全自查自评情况;
(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四)市州食安办、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市州层面初评推荐。市州食安办、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接到申报资料后,根据《湖南省中小学(含幼儿园)校园食品安全标准化评价细则》(附件1)和《湖南省高校食堂食品安全标准化评价细则》(附件2),按照以下程序于每年的6月30日前完成初评推荐工作:
(一)资料审核。各市州食安办、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对申报学校的申报资料进行书面审核。审核合格的,安排现场审核评价。审核不合格的,终止评价工作。
(二)现场初评。市州食安办、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组织相关专家通过实地查看、查阅资料、询问学生等方式,对资料审核合格的申报学校开展现场审核评价。
(三)推荐上报。市州食安办、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根据现场评价结果,向省食安办、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报湖南省食品安全标准化建设学校推荐名单,并提交以下推荐资料(一式3份):
1.湖南省高校食堂食品安全标准化建设申报表或湖南省中小学(含幼儿园)校园食品安全标准化建设申报表(附件3)
2.被推荐学校食品安全总体情况评价;
3.学校自查情况和食品安全长效机制建立的总结分析报告;
4.市州初评结果;
5其他需要推荐的资料。
第十七条 省级层面评价公示。省食安办、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省级推荐名单后,按照以下程序,组织相关专家于每年的11月30日前完成审核评价工作。
(一)申报受理。由省食安办、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相关的专业部门受理省级校园食品安全标准化建设申报资料并进行初审,对资料齐全,初审合格的申报学校,报省食安办、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现场审核评价。
(二)现场审核评价。省食安办、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综合审核合格的学校组织联合专家组,严格按照《湖南省中小学(含幼儿园)校园食品安全标准化评价细则》和《湖南省高校食堂食品安全标准化评价细则》开展现场评价。
(三)提出公示名单。省食安办、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现场审核评价,对达到湖南省食品安全标准化建设要求的学校,由省食安办、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社会公示,听取社会意见。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公告。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八条 湖南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将学校食品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纳入对市州政府的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地方政府要制定专门政策、设置专项经费支持学校食品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各市州食安办、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将学校食品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纳入本系统的年度工作考核体系。
第十九条 达到湖南省食品安全标准化建设要求的学校要不断完善,保持标准性和先进性,并在全省范围发挥标准示范引领的作用。
第二十条 对达到湖南省食品安全标准化建设要求的学校实行动态管理,省食安办、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组织对达到校园食品安全标准化的学校进行跟踪评价。每年由学校进行自查,市州复查,省级抽查。对跟踪评价发现问题的学校,将限期整改,约谈学校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为建立校园食品安全标准化建设的长效机制,学校改变经营管理模式和经营场所的,由学校申请,省食安办、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组织进行复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申报学校如果未能通过省级审核评价的,可于下一年度再次申报审核评价。连续两年未通过的,暂停申报一年。
第二十三条 各市州食安办、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参照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评价标准,开展本地区校园食品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的评价。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湖南省食安办、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