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湿米粉生产加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湖南省卫生厅、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湖南省 适用领域: 食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06/09/01 颁布日期: 2006/01/01
颁布机构: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湖南省卫生厅、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湖南省
适用领域: 食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06/09/01
颁布日期: 2006/01/01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湖南省卫生厅、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湿米粉生产加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质监食发[2006]163号) 各市州质监局、卫生局、工商局、食药监局:   湿米粉是我省广大消费者普遍食用的早餐食品。长期以来,由于湿米粉生产加工企业大多为小作坊,卫生条件差,生产设备简陋,没有检验能力,产品质量没有保证,还有部分企业无证无照经营(无卫生许可证,无工商营业执照)。尤为严重的是,部分企业滥用添加剂或用“陈化粮”加工湿米粉,其质量安全存在严重隐患,消费者反映十分强烈。为规范我省湿米粉生产加工行业,加强对湿米粉生产加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湿米粉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经报省政府同意,由省质监局牵头,会同省卫生厅、省工商局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湖南省湿米粉生产加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湿米粉生产加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湿米粉生产加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湿米粉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结合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辖区范围内从事湿米粉生产经营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湿米粉是指以大米为原料,经浸泡、磨浆、熟化(或蒸片)、成型、冷却、稍加干燥(或不经干燥)、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食品;   湿面条产品适用本管理办法。所称湿面条是指以小麦粉为主要原料,经和面(加碱或不加碱)、压片、成型、,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生面制品。   第三条 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职能划分,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凡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湿米粉生产加工,其申办程序为:   (一)申请人向当地卫生部门提出申请,卫生部门对申请人的场所卫生条件、卫生防护和从业人员健康卫生状况进行评价与审核,符合要求的发放《卫生许可证》;   (二)申请人持《卫生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发给营业执照;   (三)申请人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报告等资料到当地质监部门备案。   第五条 企业生产加工场所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企业应有生产加工湿米粉的相应厂房、原辅材料仓库或成品仓库或发放间;有原料处理车间、加工车间和包装车间;有满足工艺要求的生产设备、设施、有检(化)验室、更衣室和办公室;有完善的供电、供水、排水设施;生活区、生产区应当相互隔离,生产区内不得饲养家禽、家畜;   (二)厂址应选择远离废气、废水、烟尘、粉尘、垃圾站和化工厂等污染源,25米范围内不得设有坑式厕所以及粪坑和昆虫孳生的场所;   (三)厂区路面应硬化、平坦、无积水、无扬尘,裸露土地应绿化;   (四)生产加工车间应保持卫生、整洁,有相应的消毒杀菌、照明、防腐、防尘、防鼠、防蝇、更衣、洗涤、污水排放、暂存垃圾和废弃物等设施;   (五)车间地面应使用不渗水、不吸水、无毒、防滑材料铺设,要设置明排水沟和地漏;天花板应选用表面光洁、不吸水、耐腐蚀、防潮防霉的浅色材料覆涂或装饰;墙壁应用不吸水、不渗水、防霉、无毒的浅色材料覆涂,墙裙应用浅色瓷砖或其他防腐蚀材料铺设,离地面不得低于1.5米;   (六)加工车间、冷却车间和包装车间入口处应设置更衣、换鞋、洗手、杀菌消毒设施;各车间应相对独立,人流、物流分开,防止交叉污染;冷却(晾干)间应配备冷却或晾干设施,车间内应安装通风设备,进气口应安装易更换清洗耐腐蚀的网罩;   (七)生产加工过程中,接触原辅料、半成品和成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必须采用无毒、无害、无异味、抗腐蚀、不吸水、不生锈的材料制成;   (八)原料库和成品库应有防蝇、防鼠、防潮及通风设施,原料和成品应离地、离墙存放,有专人管理,并建立进出库台账和相应管理制度;   (九)食品生产设施、设备、工具和容器等应加强维护保养,及时进行清洗、消毒;   (十)运送湿米粉产品须用专用运输车辆,运送前后应对运输工具及时清洗消毒,防止污染产品。   第六条 生产加工从业人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从业人员应通过健康检查和食品营养、食品卫生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等相关知识培训,并取得健康合格证;   (二)生产操作人员进入生产车间必须换工作服和鞋帽,并做到手清洗消毒和工作鞋消毒;   (三)直接与原料、半成品和成品接触的人员在工作时不得佩戴首饰和饰品,不得浓艳化妆、染指甲、洒香水等;   (四)不准穿工作服、工作鞋上卫生间或离开生产加工场所;   (五)不准在生产场所吸烟、饮酒、进食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行为。   (六)质量卫生检验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具备相关产品的检验能力,取得从事食品质量检验的资质。   (七)企业采购人员应具备简易鉴别原材料质量和卫生知识的技能,质检人员应对采购的原材料进行验证。   第七条 必备生产设备和出厂检验设备   (一)生产加工湿米粉必备设备   ①浸泡设备;②磨浆设备;③蒸煮设备;④成型设备;⑤包装设备。   (二)生产加工湿面条必备设备   ①和面设备;②压辊设备;③成型设备;④包装设备。   (三)出厂检验设备①分析天平(0.1mg);②干燥箱;③酸碱滴定装置;④电子秤;⑤玻璃器皿和相关药品。   第八条 原辅材料必须符合相关质量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一)大米质量必须符合GB1354-86《大米标准》要求,小麦粉质量必须符合GB1355-86《小麦粉标准》要求,同时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严禁使用陈化粮和不合格、霉变、受污染的原料,严禁使用“回头粉(已销售出厂的粉)”再进行加工;   (二)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GB2760-199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要求。禁止使用甲醛、吊白块、双氧水等非食品用添加剂;   (三)生产用水必须符合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第九条 湿米粉生产加工企业必须按湖南省地方标准DB43/156-2001《湿米粉》标准组织生产,并对产品进行出厂检验,没有自检能力的可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销售。   第十条 生产加工的湿米粉必须包装出厂。包装应使用透气性好、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耐腐蚀、易清洗消毒符合卫生要求的材料制成。可用塑料袋包装,也可用竹、塑料、不锈钢材料制成的(筐、篓),内垫为多层经消毒棉纱布包装,以防尘、防蝇和其他污染。食品标签应符合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要求。   第十一条 生产加工企业应加强生产经营管理,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原辅材料采购制度、生产关键点控制制度、生产管理制度、生产记录制度(记录生产数量、生产时间)、销售记录制度(记录购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货日期)、质量管理制度、卫生管理制度、产品检验制度、不合格品处理制度、技术文件档案管理制度、设备及运输工具维护清洗制度等。对各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   第十二条 湿米粉生产加工企业提倡实行订单加工,集中配送,定点销售的管理模式,应做到产品质量可跟踪、可追溯。   第十三条 严禁生产加工企业向宾馆酒楼、食堂、饮食店等餐饮单位和销售摊点(超市、早夜市、农贸市场等)销售无包装、无食品标签、无产品检验合格证的“三无”湿米粉。经营单位严禁采购“三无”产品。   第十四条 质监、工商、卫生部门对湿米粉生产加工企业违反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将各自依法进行处罚:   (一)质监部门负责湿米粉生产加工环节湿米粉质量的日常监管,每年安排定期监督检验和专项监督抽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同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予以公告,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产品及其他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湿米粉流通环节的质量监管,取缔无照生产经营湿米粉行为,依法查处销售湿米粉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三)卫生部门负责湿米粉加工和餐饮业、食堂等消费湿米粉环节的卫生许可和卫生监督,取缔无卫生许可证生产经营湿米粉行为,依法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积极引导企业开展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企业质量卫生状况、诚信程度、生产管理、产品质量、消费者投诉等情况划分企业等级,推行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建立社会监督机制,聘请协管员,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鼓励社会各方面对其行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程监督。   第十七条 生产加工企业违反本办法,由质监、工商、卫生等职能部门依法进行处罚。相关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互通信息、相互配合,联合执法,共同整治湿米粉行业。   第十八条 质监、卫生、工商、食药等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作为或乱作为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00六年九月一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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