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广州市财政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广州市 适用领域: 营商环境
生效日期: 2024/05/10 颁布日期: 2024/05/10
颁布机构: 广州市财政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广州市
适用领域: 营商环境
生效日期: 2024/05/10
颁布日期: 2024/05/10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财建〔2024〕32号

市直各部门,各区财政局:

  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现将《广州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经济建设处)反映。

广州市财政局

2024年5月10日

广州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 》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市属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项目的评审活动。涉及国家秘密以及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性资金是指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市财政部门组织对财政性资金、市属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项目的概(预)算、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进行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的评价审查行为。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市财政部门委托直属财政评审单位和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统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承担。其中,社会中介机构通过公开招标产生,其权利义务由合同约定。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应遵循客观、公正、规范、节约的原则。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原则,按照先概算、后预算、再结算、最后竣工财务决算的程序开展评审。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保持评审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干涉评审工作。

  第七条 以下项目需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市属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安排的建设、维护、修缮等投资项目,而且项目或合同单项市本级投资额度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参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项目,政府采购合同中的工程部分,陈列、布展项目中的基础装修纳入财政评审范围。

  工程建设其他费中以计数基数乘以费率形式简单计算的结算,道路桥梁日常养护、交通设施日常维护、水利基础设施日常维护养护、园林绿化日常维护养护、安保、保洁、布展等服务类项目不纳入财政投资评审范围;财政资金所占比例未超过50%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不报送竣工财务决算评审。

  第八条 全部或部分使用市本级资金的由区级实施的项目,若资金由区级包干使用的,概(预)算评审由市财政部门负责,结算、竣工财务决算评审由区负责;若资金非区级包干使用、市级财政据实结算的,概(预)算、结算、竣工财务决算评审由市财政部门负责。中央、省与我市多方共同出资的项目,财政投资评审职责分工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

  (一)项目概(预)算、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三)项目招标方式、招标程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的合规性。

  (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

  (五)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六)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

  第十条 概(预)算、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的评审结果应作为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和调整概(预)算、核拨款项、办理结算、批复工程竣工财务决算、交付资产以及进行项目绩效评价的依据之一。

 第二章 评审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是全市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财政投资评审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财政投资评审相关制度和规定。

  (二)组织开展项目概(预)算、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的财政评审工作。

  (三)根据相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监督和管理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的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四)组织对项目概(预)算、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的评审结果开展复核检查。

  (五)协调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与项目其他各方关系,受理评审业务投诉,组织处理重大评审争议。

  (六)组织对评审工作数据和案例的分析和运用。

  (七)制定考核、通报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评审时限、质量、复核偏差率的相关机制。

  (八)通报评审发现的重大问题或共性问题。

  第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直属财政评审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具体实施项目概(预)算、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的财政评审和复核工作。按规定出具评审报告和评审结果,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负责市本级评审项目的日常全过程管理工作。

  (三)开展评审数据统计和分析,归纳总结评审案例和指标数据,组织评审质量提升研讨等工作。

  (四)受市财政部门委托对社会中介机构的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复核意见书。

  (五)审核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评审报告并出具评审结果。

  (六)根据合同约定,按照相关考核管理制度对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管理。

  (七)组织开展社会中介机构评审项目的争议协调。

  (八)及时、准确向市财政部门报告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九)负责项目评审的档案管理工作。

  (十)完成市财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依照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的要求,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独立完成评审任务,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确需聘请有关专家共同完成委托任务的,需事先征得市财政部门同意。

  (三)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项目,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

  (五)履行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是指项目建设单位的市级主管机构或项目资金使用的市级管理单位、市本级政府投融资主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所管理的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市属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安排的建设、维护、修缮等且不纳入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投资项目,按工程造价行业标准和规范组织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抄送市财政部门,审查结果的应用按照第十条执行。

  (二)对按规定报送财政投资评审项目的送审内容进行审核。

  (三)及时向市财政部门申请评审,并督促项目建设单位配合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四)根据财政部门出具评审结果、批复文件、处理决定或其他形式反映的问题,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或整改。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建设和管理项目的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和部分社会团体等建设管理单位,以及代建单位和征地拆迁实施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及时按要求报送评审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或补充评审所需资料及相关证明。

  (二)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三)确认财政投资评审结果。

  (四)在项目采购文件及合同中明确,经财政投资评审的项目评审结果作为该项目价款结算的依据。

  (五)执行财政投资评审结果。

  (六)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属一级预算单位或市本级政府投融资主体的,同时履行项目主管单位职责。

 第三章 评审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项目送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概算:项目送审以一个立项项目为单位。如分次送审的,需经市财政部门核实相关情况后方可办理。送审资料应符合以下条件:投资主管部门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并明确资金来源包含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市属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的投资项目,概算评审资料按要求准备充分完整。

  (二)项目预算:项目送审以一个立项项目为单位。如分次送审或超过当年度预算额度送审的,需经市财政部门核实相关情况后方可办理。送审资料应符合以下条件:明确当年度资金来源包含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市属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的投资项目,预算评审资料按要求准备充分完整。

  (三)项目结算:项目送审以一个合同为最小单位。送审资料应符合以下要求:合同内容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结算经过建设单位审核确认,结算评审资料按要求准备充分完整。

  (四)竣工财务决算:项目送审以一个立项项目为单位。送审资料应符合以下要求:属于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结算已经财政投资评审,竣工财务决算评审资料按要求准备充分完整。

  (五)在市财政部门预算中立项的项目不需送项目概算评审,可直接报送项目预算评审。

  (六)由投资主管部门立项的项目,在完成施工图设计的基础上,以项目概算作为依据编制招标控制价,不再进行施工图预算评审。

  (七)特殊类型项目评审、容缺受理等,相关指引另行制订。

  第十七条 评审预受理程序:

  (一)项目主管部门在申请财政投资评审前,向市财政直属财政评审单位进行预受理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第1、2项可登陆广州市财政局官方网站查询下载):

  1.财政投资评审预受理申请表。

  2.财政投资评审送审资料清单。

  3.财政投资评审项目送审资料。

  (二)财政投资评审受理机构应自收到送审资料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预受理通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一次性告知不受理的原因并退回申请单位。

  第十八条 评审正式受理程序:

  (一)项目主管单位应自收到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部门提交财政投资评审申请函并附预受理通知、评审预受理咨询表及送审资料清单。

  (二)市财政部门自收到评审申请函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核定资金安排情况,符合受理条件的下达正式开展受理和委托工作,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评审程序:

  (一)送审资料齐备的,项目评审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应在以下时限内出具评审初步意见:

  1.送审造价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的:预算为15个工作日,结算、竣工财务决算为25个工作日。

  2.送审造价3,000万元至2亿元(含2亿元)的:预算为20个工作日,结算、竣工财务决算为30个工作日。

  3.送审造价2亿元以上的:预算为25个工作日,结算、竣工财务决算为35个工作日。

  (二)概算评审总时限为40个工作日,具体流程和时限由概算评审指引另行规定。

  (三)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将评审初步意见送建设单位确认,同时抄送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应自收到评审初步意见次日起2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单位与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完成核对并签字确认。核对时需补充完善资料的,应在核对完成时限内补充完毕。

  (四)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自收到项目建设单位核对意见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形成评审核对意见,并报市财政部门确定是否复核,确需复核的送受市财政部门委托的复核机构(以下简称复核机构)复核。

  (五)特大型项目或特殊项目的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可延长评审时限,延长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项目复核程序:

  (一)复核机构应自收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核对意见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形成复核意见。其中,一般性复核5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面性复核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项目建设单位与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自收到复核意见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和整改,并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形成评审结果。存在较大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项目主管单位或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市财政部门协调处理。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依职能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三)项目建设单位应自收到评审结果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有关各方确认。复核项目的复核结果作为最终评审结果。

  (四)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自收到评审确认结果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部门出具评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应自收到评审报告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复。

 第四章 评审工作管理

  第二十二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应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的规定。财政部门对财政投资评审中发现的违反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规定的项目不予安排资金和支付工程款。

  第二十三条 存在以下情况的,项目主管部门可向市财政部门申请退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可向财政部门申请单方确认或退审:

  (一)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评审材料、不按规定配合评审工作或组织协调其他单位配合评审工作不力的。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对评审初步意见存在较大争议,且经直属财政评审单位协调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财政部门协调后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或判定无法继续评审的,可对项目作退审处理。项目退审后,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建设单位完善项目资料,解决项目争议后可重新申请财政投资评审。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人员如与其他单位或相关人员互相串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以及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根据相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财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投资评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查处。

  第二十七条 市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资金和评审结果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市本级评审工作具体管理指引另行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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