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
颁布机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煤炭工业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06/01/01 |
颁布日期: |
2005/11/01 |
颁布机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煤炭工业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06/01/01 |
颁布日期: |
2005/11/01 |
自治区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以下简称煤矿维简费)管理,完善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投入机制,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建[2004]119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维简费是煤炭生产企业从成本中提取,专项用于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资金(本规定所称煤矿维简费不包括安全费用但包括井巷费用)。
第三条 煤矿维简费由自治区煤炭生产企业按原煤实际产量,每月按吨煤8.5元标准在成本中提取。本办法下发前,企业若已执行经自治区政府部门规定的维简费用提取标准,与本办法相对照,按孰高原则执行,并按规定程序备案。
第四条 煤矿维简费由煤炭生产企业按规定标准提取、自行安排使用。煤矿维简费提取和使用,应坚持先提后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年度有结余资金的,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五条 煤矿维简费必须严格按国家规定的具体范围使用,主要用于煤矿生产正常接续的开拓延深、技术改造等,以确保矿井持续稳定和安全生产,提高效率。具体使用范围:
(一)矿井(露天)开拓延深工程;
(二)矿井(露天)安全技术改造及所需设备;
(三)煤矿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零星购置;
(四)矿区生产补充勘探;
(五)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支出;
(六)煤矿一次拆迁民房50户以上的费用和采动范围的搬迁赔偿;
(七)矿井新技术的推广;
(八)小型矿井的改造联合工程。
第六条 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不得强制集中企业提取的维简费。
第七条 有关煤矿维简费的会计核算问题,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第八条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煤炭生产企业煤矿维简费提取和使用的监督、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对煤矿企业提取维简费的检查监督,每半年检查一次维简费提取和使用情况,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汇报。对截留和挪用煤矿维简费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九条 煤炭生产企业原执行的煤矿维简费提取和管理使用的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符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未及事项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