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重点领域重大安全生产风险防范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深刻汲取全国和本市重特大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重点领域重大安全生产风险防范工作,深化落实防控措施,深化完善防控体系,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和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发生,加快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的步伐,持续提升首都城市现代化治理水平,制定如下措施。本措施中的重点领域是指风险高、隐患多、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城镇燃气、轨道交通运营、超高层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机构、文物建筑、城乡结合部经营性自建房等领域。
一、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一)完善重点领域安全生产风险防控体系。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北京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京办字〔2019〕82号)。各区、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将重点领域重大安全生产风险防范列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的议题,实行单列专议,进一步压实防范责任。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年度风险防范工作计划,加强组织领导和力量配备,每季度向市安委会报告进展情况,确保责任落实到位;领导班子成员要围绕分管重点领域重大安全生产风险,每年设立一个主题开展督导调研,强化推动落实,起底和破解深层次矛盾问题。市安委会将相关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督查和考核,推动重点领域安全生产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二)夯实重点领域行业监管(管理)责任。住建部门要完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协调机制,压实建设、施工、使用、产权、承租、管理等利益相关方安全责任。消防救援机构要针对大型商业综合体、超高层建筑权属管理关系复杂的问题,明确承担消防安全管理第一责任的人员,强化公共区域、消防设施、重要部位安全管理。商务部门要指导大型商业综合体内商业批发零售、餐饮等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交通部门要厘清压实轨道交通枢纽安全生产职责。卫健部门要督促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安全教育、安全检查等工作。文物部门要建立首都核心区非开放文物保护单位责任清单,落实文物安全责任人公示公告制度。市、区两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本行业领域外包外租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排查梳理所属企事业单位外包外租情况,从严治理“以包代管”、未依法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安全生产职责不清等问题。
(三)建立高风险企事业单位重点监管和特别监管制度。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综合研判点位、专项、区域风险,以及行政许可、规模分布、事故发生等情况,围绕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企业、涉及重大综合风险的在施建筑工程、城镇燃气调压储备充装站点管线、大客流风险地铁车站、超高层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高风险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首都核心区文物建筑、城乡结合部高风险村庄等,制定高风险企事业单位名单,实施重点监管和特别监管。重点监管主要是建立市级常态化风险监测预警系统,依靠信息化手段实施线上线下监管;建立点对点联系机制,实施督导检查,督促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分级检查制度,明确市区街(镇)级检查覆盖比例、频次等,科学实施检查计划;建立监管事项清单,明确监管内容、监管责任人员等,确保监管到位。特别监管主要是在重点监管高风险企事业单位中,依据风险源等级和数量、社会影响程度、设备设施老化情况、管理运行情况等因素,选择一批企事业单位实施特别监管,按照“一企一策”原则,因地制宜制定个性化管控措施,派出工作专班实施“开小灶”式驻点监督。
(四)推行重大安全生产风险包保责任制。市、区两级行业主管部门要鼓励引导高风险企事业单位,针对本单位重大风险源建立包保责任制,逐一明确重大风险源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操作负责人,从总体管理、技术管理、操作管理三个层面进行安全包保,在重大风险源所在地点设立公示牌,接受监督,依托行业信息化系统建立包保责任履职记录。
二、强化重大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排查治理
(五)建立重点领域风险隐患集中排查治理机制。市级行业主管部门针对本行业所属全部重点领域高风险企事业单位,采取企事业单位自查、区级交叉检查、市级抽查方式,每半年组织一次风险隐患集中排查治理活动。要编制集中排查治理方案,建立健全整改、督办等机制。要依托本行业信息化系统,对各地区高风险企事业单位集中排查治理工作成效进行年度评价,及时公布结果和排序。
(六)建立重点领域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审计制度。市、区两级行业主管部门要鼓励引导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建筑施工、城镇燃气、轨道交通运营等重点领域的企业集团,在集团层面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安全生产审计制度,企业集团定期对下属单位或高风险项目开展安全审计。审计的重点内容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风险动态评估及防控、隐患排查治理、包保责任制落实、特殊作业主动报告制度落实等情况。行业主管部门应对企业安全生产审计结果进行评估分析,并作为对企业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其它具备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七)建立重点领域专家指导服务机制。市、区两级行业主管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定期选派专业齐全的专家团队,到重点领域高风险企事业单位进行现场驻点指导服务,重点帮助企事业单位弥补专业技术短板,排查风险隐患,培训职工安全技能,提升自辨自控、自查自治能力,实现“开展一次全面排查、带出一支企业团队、整改一批安全隐患”目标。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分析专家指导服务的结果,对发现的隐患要依法进行督改,对重大隐患拒不整改的单位要依法进行处罚。
(八)建立重点领域特殊作业主动报告制度。针对重点领域的动火、有限空间、爆破等作业,市、区两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强化线上线下监管,完善现有信息化监管平台功能,依法依规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严格落实审批制度,强化预防措施,建立健全主动报告工作机制,包括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主动报告特殊作业工作流程、风险因素、防控措施、安全承诺等内容,严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九)强化重点领域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市、区两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顶层设计,全面开展风险辨识、等级评定、风险管控和公告警示,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完善相关风险辨识清单,制定以防范重大风险为导向的隐患排查清单,一体推进风险评估与隐患排查工作;要指导各区和相关企事业单位,持续深化城市安全风险评估,着力提升重点领域风险评估工作质量,提高风险评估动态更新率,强化线上线下审核,全面落实各项管控措施。
(十)健全重点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机制。市、区两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和全市统一部署,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开展以汲取事故教训、以保障重点节假日和重大活动安全为重点的专项整治行动,建立健全企业自查、专家巡查、地区排查、行业抽查等机制,提升重点领域专项整治质效。持续巩固深化安全生产和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成果,进一步聚焦重点领域的突出问题,督促企事业单位消除安全隐患。
三、强化本质安全水平提升
(十一)加强重点领域源头治理。市、区两级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广先进安全生产技术,鼓励新技术、新装备研发运用,大力提升科技兴安能力和水平,以高质量发展保障首都高水平安全。对标首都区域主导功能定位,严把危险化学品、燃气等领域安全生产市场准入,对不同区域和不同风险等级的危险化学品实施差异化、精准化管控,推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涉氨制冷企业进行降氨或液氨替代改造,降低安全风险等级。严格燃气经营许可,推进禁用区液化石油气非居民用户替代工程,加大为居民用户安装燃气安全型配件的力度。编制工作指南,加强轨道交通施工地质风险管控。针对重点领域强化消防设施设置,研究提高火灾设防标准。依托城市更新改造和非首都功能疏解,推进被占用文物建筑腾退和周边居民搬迁。
(十二)提升重点领域自动化安全防护水平。市、区两级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鼓励支持重点领域企业推进“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合理减少高风险作业场所工作人员数量,降低高危环节暴露以及人为因素带来的安全风险。以操作风险高、自动化程度低的工艺和工序为重点,推动本市精细化工企业实施高危工艺全流程自动化提升改造。推进“智慧工地”建设,加强物联网、大数据、智能设备装备在施工现场的应用,提高工地精细化管理水平。
(十三)实施重大隐患工程治理。市、区两级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重点领域企业加大安全投入,采取工程措施推动重点领域重大安全隐患的治理。实施轨道交通领域道床病害、渗漏水、信号系统设备设施抗网络风暴能力弱等工程治理。推进燃气管线老化更新改造工程,组织占压长输天然气管道和市政燃气管线隐患专项排查整治。针对首都功能核心区等重要区域加油站,开展阻隔防爆技术改造。以涉及易燃易爆、剧毒物料的装置、设备和管线为重点,限期分类整治危险化学品企业带“病”运行隐患,鼓励支持燕山石化老旧设备设施更新改造。
四、强化支撑保障能力建设
(十四)加强重点领域监测预警信息化建设。市、区两级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行业自身特点,建设“市-区-企业”三级监测预警系统,加强重大危险源、重点工艺、重要部位、高危作业、火灾高风险场所、高风险单位等实时监测,提升风险监测预警能力。着力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推进重点企业线上监管全覆盖。升级建筑施工项目风险分级管控平台,实现风险动态监测预警,进一步提升风险管控效能。加装监测设施,增加检测点位,建立从供应系统到用户端的智能燃气管网感知体系。在超高层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文物建筑等领域开展火灾风险感知监测设备试点,提升火灾监测报警能力。研发施工动火作业报备信息化系统,提高施工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水平。推进文物安全监管平台建设,实施文物建筑安防、消防、防雷等设施升级改造工程。
(十五)规范专业机构技术服务。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完善社会专业服务机构激励约束机制,推动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城镇燃气等重点领域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提升风险防控、隐患排查治理、检验检测等方面服务质量。对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的专业服务机构,要依法依规严厉处罚,严格追究法律责任,按照规定实施联合信用惩戒。
(十六)加强工作推动落实和责任追究。各级安委办、防火办要加强工作统筹,建立协调推进机制,强化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跟踪推进工作落实。各级发展改革、财政、经济与信息化等部门,要加大支持力度,强化政策、资金、信息化建设等相关措施保障。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出台本行业领域的细化措施、配套文件和组织实施方式,明确具体任务,分解各级责任,组织督促指导各区和企事业单位尽快落实;要针对本领域重大安全生产风险防范措施,编制或修订一批配套标准规范,进一步加强双重预防机制建设,促进主体责任、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高风险环节和特殊作业管控等工作落实。各区要按照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统筹制定本地区工作实施方案,逐项落实具体任务和工作责任。要加大督促力度,对相关工作推进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有关部门和单位,严肃责任倒查,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