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关于做好全疆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

颁布机构: 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卫生)
生效日期: 2008/04/08 颁布日期: 2008/04/08
颁布机构: 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卫生)
生效日期: 2008/04/08
颁布日期: 2008/04/08
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全疆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 (新煤安调发〔2008〕6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煤炭工业管理局,各地(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神华新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潞安新疆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徐矿集团新疆公司,兖矿新疆矿业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做好全疆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察、监管工作, 更好地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有效监控煤矿重大职业危害源,控制职业病发病率,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2008年全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新煤办发〔2008〕1号)精神,结合新疆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现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转变观念,牢固树立“科学发展、以人为本”的理念,提高对做好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煤矿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建国以来颁布了一系列防治职业危害的法律、法规,并采取有力措施,开展了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改善了生产作业环境和条件,保护了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了社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我区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也同样取得了较大进展,但同时由于自治区煤矿基础比较薄弱,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形势仍十分严峻。一些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人员不落实,职责不清;防尘工作计划和工作措施针对性不强,作业场所粉尘浓度严重超标;粉尘浓度测定结果不真实,部分煤矿企业至今尚未开展测尘工作;煤矿职工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没有开展,未建立职业健康管理档案;接尘工人职业病诊断工作未有效开展,除部分职业病患者得到诊治外,还有部分职业病患者尚未得到有效的诊断和治疗,严重影响了煤矿职工的身心健康。因此,为了维护广大煤矿职工的合法权益和保障煤矿职工的身心健康,各类煤矿企业要从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强化宗旨观念,充分认识搞好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转变观念、提高认识,把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纳入煤矿日常安全管理当中,加大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和资金投入。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加大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行为,督促煤矿企业认真扎实地做好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二、加强法规学习,加大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力度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组织本单位人员深入、系统地学习《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管理范围内的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知识的培训力度。各地区(州、市)、县(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管理范围内的煤矿企业管理人员、生产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督促煤矿企业定期开展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强化对职工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的教育,教育职工自觉遵守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正确使用职业危害防治设备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三、突出重点,切实做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的监察、监管工作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有一名领导分管煤矿职业危害防治方面的工作,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的监察、监管工作,督促煤矿企业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体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煤矿企业落实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项目职业危害防治设施“三同时”(职业危害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及职业危害警示标识设置工作;督促煤矿企业做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尤其是生产性粉尘的日常监测、分析和评价工作;督促煤矿企业建立健全和落实有效的综合防尘、防毒等措施,加强个体防护;督促煤矿企业依法做好职工健康监护工作。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逐步推进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从以控制伤亡事故为主向全面做好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转变。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着重了解、培养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做得好的煤矿企业,树立典型,召开现场会,进行经验交流,以点带面,推动全疆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上一个新的台阶。   继续开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专项监察工作,增强监察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注重预防,建立健全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管理体系   各类煤矿企业要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将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纳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日程和年度工作计划当中,制定年度综合防尘措施及防尘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计划。按照“三条线”建设要求,建立和完善矿井防尘供水系统,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采用洒水喷雾、风流净化水幕、湿式钻孔、水泡泥等综合防尘措施。大力推广应用科技含量高的防尘技术和装备,生产能力60万吨/年以上的矿井要进行煤层注水、乳化降尘推广试点工作。按照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做好煤矿作业场所粉尘日常监测和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新煤安调发〔2007〕104号)文件要求,逐步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机构,配齐测尘工,购置测尘仪器,设置足够数量的测尘点,规范开展测尘工作,建立测尘记录台帐,定期上报粉尘浓度测定统计表,并及时总结情况,做好职业危害防治的统计分析工作。同时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煤矿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等方面的工作,建立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定期公布新诊断和晋期的职业病病例名单。   煤矿企业必须对新入井工人和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工人进行上岗前体检,对接触粉尘等有害因素的作业人员和离职职工应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被诊断为职业病的职工,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将其调离原接触职业危害工作岗位,同时将职业健康检查情况及职业病诊断病例上报所在区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县级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各类煤矿企业应制定年度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计划,组织全体职工开展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按照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职业卫生知识培训的通知》(新煤安调发〔2007〕76号)要求,进行全员职业卫生知识不少于8学时的培训。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四条 “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度”的规定,用人单位设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的,应当及时、如实申报,接受监督。按照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新煤安调发〔2007〕50号)要求,原国有重点煤矿、地方国有煤矿和年产量15万吨及其以上的煤矿在2007年12月31日前完成首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为2008年在全区各类煤矿全面推进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打好基础。2007年7月1日后验收投产的、设计能力9万吨/年及其以上的煤矿,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目前部分国有重点煤矿、地方国有煤矿已经进行了申报,其他大部分煤矿企业尚未进行申报。各类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在2008年底以前必须完成。   五、严肃查处职业危害防治方面的违法行为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依法对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未有效开展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煤矿企业,依法严肃查处。凡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严重,尘、毒等有害因素超过国家标准规定,既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又无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的,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和企业的责任,并限期整改;对尘、毒等有害因素严重超过国家标准、规定,拒不整改的,要坚决予以停产整顿,直至依法关闭。   六、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   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是一项系统工作,涉及的环节多、对象广。因此,按照职责分工,必须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尤其是要加强与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沟通协作,充分借鉴并吸收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登记的经验和成果,在信息沟通、执法环节等方面加强联系配合,及时掌握各地的职业危害情况,有的放矢地开展工作。   各单位在开展此项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八年四月八日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