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关于加强煤炭行业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自治区卫生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卫生) |
生效日期: |
2009/06/16 |
颁布日期: |
2009/06/16 |
颁布机构: |
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自治区卫生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卫生) |
生效日期: |
2009/06/16 |
颁布日期: |
2009/06/16 |
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加强煤炭行业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工作的通知
(新煤安调发〔2009〕14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煤炭工业管理局、卫生局,各地区(州、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南北疆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各地区(州、市)卫生局,新疆煤矿总医院:
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切实维护广大煤矿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和体现,事关自治区煤炭工业又好又快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当前,我区很多中小煤矿企业和大量从业人员对职业安全健康缺乏认识,自我保护意识薄弱,煤矿职业危害相当严重,职业病发病率趋于上升趋势,作为基础工作之一的职业健康检查、尘肺病诊断工作进展十分缓慢,严重影响、制约了自治区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顺利开展。
为了尽快改变现状,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加强自治区煤炭行业职业卫生监管监察工作,预防和减少自治区煤矿职业危害,改善煤矿作业环境,保护煤矿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结合自治区煤炭工业实际,经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自治区卫生厅共同研究决定,由新疆煤矿总医院主要承担和完成自治区煤矿企业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的首轮普查、诊断任务。
各煤矿企业、新疆煤矿总医院、各地煤炭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要充分认识做好煤矿职业卫生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好各自的职责。为做好此次煤矿企业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的首轮普查、诊断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煤矿企业要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配合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医疗机构,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治疗,尽快建立职工职业健康档案。切实把职业安全健康检查工作纳入企业工作范畴之中、列入工作计划之中,同时部署、同步推进、统筹考核;把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纳入业绩考核范畴,建立责任制,逐级抓好考核与责任落实。
二、新疆煤矿总医院要本着为煤矿企业、为煤矿职工负责的精神,做到认真负责、工作细致、诊断准确、服务及时,严格按照自治区物价部门的标准进行收费,确保煤矿企业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的首轮普查、诊断任务的顺利完成。要及时将检查、诊断情况报当地煤炭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将实际工作情况向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自治区卫生厅汇报;汇总结果报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自治区卫生厅;在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中发现有严重职业危害的隐患和问题要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三、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南北疆监察分局要加强对监察区域内煤矿企业的职业卫生、综合防尘工作情况进行监察。各地煤炭管理部门要及时予以协调支持,认真做好此次普查的督促、协调工作,加大对煤矿企业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的监管力度。各地州、市、县卫生监督所要及时掌握此次普查工作进展情况,加强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及时进行工作情况通报。
四、各地煤炭管理与卫生监督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协作,密切联系、互通信息、相互支持、共同配合,加强对煤矿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对不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煤矿企业,要按照《职业病防法法》、《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以强有力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手段,保障职业健康检查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切身维护煤矿工人的合法权益,减少职业危害。
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
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