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2023)

颁布机构: 成都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成都市 适用领域: 财务会计
生效日期: 2023/12/10 颁布日期: 2023/11/06
颁布机构: 成都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成都市
适用领域: 财务会计
生效日期: 2023/12/10
颁布日期: 2023/11/06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

(成府规〔2023〕5号)


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国有企业,有关单位:

  《成都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10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6日



成都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成都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维护国有资本权益,优化国有资本配置,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决算、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预算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市政府以资本所有者身份从出资企业依法依规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对所得收入作出支出安排的管理活动。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第四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中期财政规划要求,遵循以下原则实行滚动编制:

  (一)收支平衡,不列赤字。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以收定支、不列赤字;

  (二)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发展和市委、市政府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支出方向和重点;

  (三)相互衔接,讲求绩效。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保持完整独立,并与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相衔接,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四)预算法定,公开透明。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调整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和市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属国有企业)全部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范围。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市财政局以及其他市级部门(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国有控(参)股一级企业以及市委、市政府明确视同一级企业管理的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是指市级党政机关所属实行企业化管理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市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在市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市政府授权履行市属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或机构(以下称为监管部门)、市属国有企业按照职能分工履行相关职责。

  第七条 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修)订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

  (二)布置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工作,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年度预(决)算草案、调整方案,依法向监管部门批复预算;

  (三)根据相关决策程序,确定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

  (四)督促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并向财政厅、市政府报告相关情况;

  (五)组织开展市级国有资本收益的复核工作,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进行监缴;

  (六)组织开展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的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七)按照上级财政部门及市委、市政府要求,对区(市)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数据进行汇总、梳理及上报等;

  (八)依法公开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和执行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监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配合财政部门制(修)订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

  (二)结合监管企业收支计划和工作建议,编制并报送预(决)算建议草案、调整建议方案,及时向监管企业批复预算;

  (三)对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提出建议;

  (四)对监管企业实施全覆盖管理,由下属事业单位出资设立企业的,应当督促事业单位建立健全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

  (五)审核企业申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和督促监管企业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并将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六)监督市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预算执行情况;

  (七)按要求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市属国有企业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国有出资人及时分配利润,依法依规申报并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二)按规定向监管部门报送企业年度收支计划、预算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

  (三)根据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安排支出,组织预算执行并依法接受监督;

  (四)按要求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五)按规定向财政部门、监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信息资料等;

  (六)建立健全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管理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规范资金核算,确保资金合法合规使用,维护国有资本权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预算收支

  第十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包括所有市属国有企业依法依规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上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转移支付收入、区(市)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上解收入及其他收入。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

  (一)市属国有独资企业按照规定上缴的税后利润;

  (二)市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分配的国有股权(股份)股息红利收入;

  (三)市属国有企业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净收入;

  (四)市属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市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市属国有企业上缴的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十一条 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按以下规定收取:

  (一)市属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缴利润,按市政府确定的比例收取;

  (二)市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配的股息红利收入,全额收取。其中: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持有的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配的股息红利参照同类独资企业上缴利润收入比例收取;

  (三)市属国有企业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净收入,全额收取;

  (四)市属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及市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全额收取;

  (五)市属国有企业上缴的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据实申报,按相关规定收取。

  第十二条 经市政府同意,可在按规定收取国有资本收益的基础上,向特定市属国有企业增加收取特别利润,具体方案由财政部门会同监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由于国家政策重大调整,或者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要求减缴、免缴、缓缴国有资本收益的,应当向监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监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市级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由财政部门按程序制定。

  第十五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包括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支出、转移性支出和其他支出。具体为:

  (一)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是指按照市属国有企业资本金动态补充要求,引导市属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推进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的资本性支出;

  (二)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支出,是指用于分担市属国有企业改革成本、帮助国有企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以及对市属国有企业政策性补贴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

  (三)转移性支出,是指向一般公共预算调出资金、对下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转移支付以及向上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上解支出;

  (四)其他支出。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会同监管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国资国企改革决策部署,结合当年相关国有企业贡献大小等要素对特定支持企业、投资运营公司、重点骨干企业安排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具体管理办法由财政部门商监管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依据国家政策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按照一定比例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第十八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可根据国资国企改革发展需要,设立对区(市)县级财政的转移支付项目。

  第十九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转移支付项目的编制、分配、执行等参照市级一般公共预算专项转移支付相关办法办理。

  第二十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照上级财政部门要求安排上解支出。

 第四章 预算编制和批复

  第二十一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编制,并按规定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期收支规划。

  第二十二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主要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及其实施条例;

  (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及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关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要求;

  (三)国家、省、市国有资本布局规划和国资国企改革发展工作要求;

  (四)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持方向和重点;

  (五)市级财政年度预算编制规定;

  (六)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期收支规划;

  (七)上年度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管理结果;

  (八)存量资产和结余资金情况;

  (九)其他有关政策规定。

  第二十三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财政部门会同监管部门根据企业年度盈利状况和市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政策测算编制。

  第二十四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编制:

  (一)财政部门按照市政府预算编制统一要求,布置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工作;

  (二)监管部门根据财政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向监管企业布置预算编制工作;

  (三)市属国有企业按照有关预算编制要求,根据企业年度盈利情况科学测算预计上缴收益,符合支出要求的企业要科学编制企业预算支出计划,形成本企业收支计划后报监管部门;

  (四)监管部门对监管企业报送的企业收支计划进行审核论证,结合监管企业改革和发展推进情况、以前年度预算绩效管理结果等情况,编制本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建议草案报送财政部门;

  (五)财政部门根据当年预算收入规模、监管部门报送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建议草案进行统筹平衡后,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第二十五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按程序报市委、市政府审议后,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六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向有关监管部门批复预算,并向社会公开。监管部门在接到财政部门批复后十五日内向监管企业批复预算。

  第二十七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应当编列到一级企业,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涉及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的应当编列到一级企业。

 第五章 预算执行和调整

  第二十八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执行由财政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监缴,监管部门负责组织监管企业解缴。

  第二十九条 未经市政府同意,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缴、免缴、缓缴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政策重点、项目绩效、评审结果以及上一年度相关企业收益上缴情况等因素,结合收入预算执行情况,统筹安排当年预算支出执行。

  第三十一条 进一步加强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中财会监督工作。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总会计制度》要求,规范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及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合法合规使用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规范账务处理。用于资本金注入的资金,应做好公司章程修订、工商变更登记等,落实国有权益。

  第三十二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收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应当在下一年度安排使用;出现短收的,应当通过减少支出实现收支平衡;结余资金应当在下一年度预算编制中统筹安排。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批复严格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第三十五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确需调整的,由财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监管部门应当强化日常管理,发生监管企业改变产权归属或财务隶属关系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三十七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重点关注贯彻国家战略、收益上缴、支出结构、使用效果等情况。

  第三十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围绕成本、产出、效益等方面设定绩效目标。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绩效目标审核,将绩效目标设置作为预算申请的前置条件。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

  第三十九条 市属国有企业按照规定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绩效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财政部门、监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实施重点绩效监控。

  第四十条 市属国有企业对照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自评结果经监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监管部门根据需要对自评结果进行抽查复核,必要时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四十一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结果作为加强预算管理及安排以后年度预算支出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决算编制

  第四十二条 财政部门按照编制决算统一要求,安排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工作。

  第四十三条 年度终了,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向监管部门报送本企业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监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向财政部门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十四条 财政部门根据当年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审计部门审计后,报市委、市政府审定,由市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五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财政部门、监管部门和市属国有企业应当依法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监督。

  第四十七条 监管部门应当将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和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负责人薪酬挂钩。市属国有企业不按规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和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资金的,财政部门、监管部门按规定采取约谈整改、通报批评、扣减考核得分、移送有权机关等措施予以处理。

  第四十八条 财政部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管理,并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九条 审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等法律法规规定,对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草案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十条 对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存在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按程序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涉及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的市属国有企业,向社保基金分配的划转股权收益,单独核算,不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划转前为国有独资企业的,继续按国有独资企业方式申报上缴利润,向社保基金分配收益根据持股比例从应缴利润中计提。

  第五十二条 区(市)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自2023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府发〔201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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