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交通运输局,局属各事业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提升服务治理质效,促进交通运输领域涉企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省政府印发关于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规〔2023〕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交通运输领域执法工作实际,重新梳理并研究制定了《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处罚清单(2.0版)和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清单》自2023年9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24日。各市(区)交通运输局可参照执行,《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处罚清单的通知》(泰交规〔2021〕1号)同时废止。
附件:《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处罚清单(2.0版)和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xlsx
泰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