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关于建立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档案备案制度的通知
颁布机构: |
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乌鲁木齐市 |
适用领域: |
劳动关系 |
生效日期: |
2006/02/06 |
颁布日期: |
2006/02/06 |
颁布机构: |
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乌鲁木齐市 |
适用领域: |
劳动关系 |
生效日期: |
2006/02/06 |
颁布日期: |
2006/02/06 |
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档案备案制度的通知
乌鲁木齐地区各参保单位:
我局在审批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工作中,发现一些企业职工虽然确实从事过特殊工种工作,并从事高空、特繁体力劳动工作满10年以上;从事井下、高温工作满9年以上;从事其它有害身体健康工作满8年以上,但职工档案中却无特殊工种名目记载,或虽有个别记录,但特殊工种名目不规范、不健全等问题。给审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造成无法确认的实际困难。
为认真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精神,加强今后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档案管理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以适应社会保险信息化管理的要求。经我局研究决定,建立《乌鲁木齐城镇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登记卡》(以下简称《登记卡》表样附后)和年度审核备案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接通知后,自2006年1月1日起为本企业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建立《登记卡》,《登记卡》一式贰份,每年登记一次。
企业劳资人事部门在登记卡之前,要对本企业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职工情况进行核对,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内,职工如发现公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可向企业劳资人事部门反映,也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公示期满后,确无异议的,由单位劳资人事部门填写《登记卡》。各单位在填写中,要按照本企业所属行业同类特殊工种名目名称填写。不得填写“俗名”,不得填写跨行业工种,并详细记录职工在特殊工种岗位上实际工作的起止时间。
二、每年1月-2月为填写本企业职工上年度从事特殊工种工作时间,3月-4月企业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核对结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定期到企业进行复核,复核时,企业提供本单位纪检、工会部门确认的公示结果,经审核无误后由复核人签章,予以认可。企业将一份《登记卡》装入职工档案,一份企业留存备份。做为今后企业职工审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依据。
三、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做好企业从事特殊工种职工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将其作为深化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工作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工作做实做好。
附:《乌鲁木齐城镇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登记卡》
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六年二月六日
乌鲁木齐城镇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登记卡
身份证号 社会保险编号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特殊工种文号
单位所属行业
特殊工种类型(特繁、高温、井下、有毒有害)
从事特殊工种起止时间
年 月
年 月
单位劳资人事部门意见 劳动行政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章: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签章: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