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办法

颁布机构: 乌鲁木齐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乌鲁木齐市 适用领域: 市容环境
生效日期: 2002/11/18 颁布日期: 2002/11/18
颁布机构: 乌鲁木齐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乌鲁木齐市
适用领域: 市容环境
生效日期: 2002/11/18
颁布日期: 2002/11/18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乌政发[2002]85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中央、自治区、兵团驻乌各单位:   《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   第三条 门前三包责任人为本市沿街道路两侧单位和有固定经营场所的经商营业户。   第四条 城市道路两侧临街单位、经商户经营场所的门前三包责任区为单位或经商户经营场所临街一侧房基线(有护栏或者围墙的,从护栏或者围墙起算)至人行道路沿石;无人行道的,至道路中心线。   第五条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门前三包责任制实行市、区、街道三级目标管理体制。   第六条 市市政市容管理局是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各区(县)市政市容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责任制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具体内容和要求是:   (一)包门前卫生。负责门前责任区的清扫保洁,清除废弃物,冬季自行清除冰雪,保持门面和公共设施的整洁。   (二)包门前绿化。保持绿地清洁,制止攀折花木和占用绿地等违法行为。   (三)包门前秩序。制止在门前及人行道上摆摊设点,堆放货物、积土等其他杂物;维护各类公共设施的完好、整洁。   第八条 门前三包责任区按照人人动手、清洁环境、社会参与、合理负担的原则,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划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应组织门前三包队伍进行市容环卫保洁服务并接受委托承担保洁服务。   第十条 沿街无单位或经营场所的地段,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清扫保洁。   第十一条 无法承担门前三包环境卫生保洁的责任单位或个人,可委托街道办事处负责保洁,并按规定缴纳门前三包服务费。   第十二条 门前三包服务费由责任区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专项用于支付三包员工资及购置清洁工具和有关管理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门前三包员由各区街道办事处从社会聘用并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实行目标责任制。门前三包责任人与所在街道办事处签订责任书,街道办事处与所在辖区内的市政市容管理部门签订责任书,各区市政市容管理部门应与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责任书。   第十五条 本市所有单位或个人应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觉履行门前三包的职责和义务,认真做好市容环境卫生保洁工作。   第十六条 对拒不承担门前三包任务或环境卫生保洁工作不符合保洁要求的责任人,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 对拒不服从管理,侮辱、殴打门前三包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5月27日市人民政府公布施行的《乌鲁木齐市城市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