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吉环执法字〔2023〕9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新区(梅河口市)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22〕23号)要求,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推进建立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体系,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排污许可发证质量,加强排污许可动态监管
各地审批部门要按照排污许可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相关规范要求,持续做好核发工作。加强排污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撤销等环节管理,细化现场审查要点、内部办理流转程序。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排放方式及特殊监管要求纳入排污许可证,进一步增强排污许可证核发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2023年,完成现有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应发尽发、应登尽登,是否违规降低管理级别。2024年起,对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施行常态化管理,对首次申请或者因涉及改(扩)建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去向变化、排放口数量增加而重新申请的排污许可证,审批部门应在排污许可证核发前开展现场核查,并做好排污许可证申领的帮扶指导。依托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采取随机抽查和靶向核查相结合、非现场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管。对生态环境部统筹强化监督第一阶段和省生态环境厅排污许可专项督导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建立台账,分级分类处置,依法依规整改,持续跟踪问效,直到问题销号。
二、加强排污许可执法力度,推进清单式执法检查
各地执法机构要结合本地实际,将排污许可检查纳入年度执法工作计划,以清单式执法检查方式开展排污许可现场检查。重点检查排放口规范化建设、污染物排放去向、浓度和排放量、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无组织排放控制等要求的落实情况,抽查核实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生态环境部空气质量远程帮扶的地区,要建立工作专班,整合相关部门、专家和第三方机构的力量,严格对照排污许可对企业进行“体检式”检查,全面排查整改问题。对一般性的问题,要立整立改;不能立整立改的,要协助企业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到位。2023年年底,完成对全省造纸、炼钢、电力、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行业实施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检查;到2025年年底,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检查实现全覆盖。市(州)级生态环境局每月3日前将上月排污许可执法监管工作情况汇总报送省生态环境厅。
三、强化协调配合,加强执法监管联动
各地审批、监测和执法等部门要建立完善协调联动机制,不断强化排污许可日常管理、环境监测、执法监管联动,加强信息共享、线索移交和通报反馈,构建发现问题、督促整改、问题销号的排污许可执法闭环管理模式。审批部门对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提交的及时性、完整性进行线上核查,并向执法机构、监测部门反馈日常管理和核查发现的问题线索;执法机构对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真实性开展现场检查和远程核查,并将检查发现的实际建设、运行情况与执行排污许可管理的相关问题,以清单形式反馈给审批部门;监测部门做好排污许可证中自行监测方案的合规性核查,督促落实自行监测要求,做好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执法检查的技术支持,及时向执法机构反馈未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的问题线索。
四、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构建差异化监管体系
各地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将排污许可发证登记信息纳入移动执法系统等执法监管数据库。采取现场检查和远程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对守法排污单位减少现场检查次数,对以逃避监管为目的的偷排偷放、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故意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恶意违法行为,综合运用停产整治、按日连续处罚、吊销排污许可证等手段依法严惩重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全民监督的氛围
各地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原则,建立排污许可普法长效机制。突出现场检查的宣传普法,推行全程说理式执法,推广说理式执法文书。同时,加强对典型案例的宣传指导,规范典型案例报送机制,扩展案例应用,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以及新媒体等平台,营造企业应知尽知、社会公众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加大典型违法案件公开曝光力度,强化警示作用,形成强大震慑。广泛开展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宣传,进一步落实《吉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完善排污许可举报奖励制度,细化奖励标准、条件、方式、流程。充分利用“12345”政府服务热线、信息网络、群众来信来访等平台或途径,实现案件受理、案件查处、实施奖励等环节无缝衔接闭环管理。
特此通知。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