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颁布机构: 吉林省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吉林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执法与督察
生效日期: 2011/11/03 颁布日期: 2011/11/03
颁布机构: 吉林省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吉林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执法与督察
生效日期: 2011/11/03
颁布日期: 2011/11/03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吉政发〔2011〕4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将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为做好《行政强制法》实施前的准备工作,2011年8月14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对贯彻落实《行政强制法》提出了总体要求。按照国务院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行政强制法》实施的重大意义   《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对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对于进一步优化我省经济发展软环境,加快振兴步伐,统筹推进“三化”、实施“三动”战略,将产生积极影响。各级政府和工作部门都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努力让城乡居民生活得更加美好的高度,充分认识《行政强制法》施行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狠抓贯彻落实,扎实做好《行政强制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二、加强《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不断强化行政强制的法律意识和能力   《行政强制法》全面建立起了行政强制设定和实施的法律制度,对各级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提出了新的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认真学习《行政强制法》,深刻领会《行政强制法》的精神,充分认识实施《行政强制法》对政府管理产生的深刻影响。各级政府要有计划地组织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和工作部门主要领导学习《行政强制法》并建立长效培训机制,各级公务员培训机构要将《行政强制法》作为培训的重要内容。省政府法制办要组织对省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负责人及市(州)、县(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进行《行政强制法》轮训。2011年12月为全省《行政强制法》宣传月,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舆论工具,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向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宣讲《行政强制法》,让人民群众了解内容,监督实施,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认真做好有关行政强制文件的清理工作,从源头上解决行政强制违法问题   《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权做了明确界定。行政强制执行只有法律可以设定,地方性法规只可以设定扣押财物及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同时规定,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政府规章、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既无权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也无权设定行政强制执行,违反这一规定的都要修改或者废止。因此,各级政府和工作部门要抓紧组织力量,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开展一次专项清理。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分级负责。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文件由制定部门清理;部门之间联合下发的文件由牵头部门组织清理;政府及其办公厅(室)出台的文件由主要执行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政府法制部门审核后,报政府或者其办公厅(室)决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由法规、规章规定的主要实施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报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按照立法程序报同级政府决定,属于地方性法规的提请人大审议。具体的清理办法由省政府法制办另行制定。全省文件清理工作要在2011年12月20日前全部完成,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凡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自《行政强制法》施行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由各部门负责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修改后属于备案范围的要报相应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县级以上政府法制部门要切实组织好行政强制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四、依法规范行政强制实施主体,保证行政强制主体合法   《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执行由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实施或者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实施;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法》还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由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使后,原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再实施这些行政强制措施,防止出现重复实施行政强制的现象。按照《行政强制法》对实施主体新的规定,各级政府和工作部门都要对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进行全面清理。对行政机关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委托的以及非行政机关未经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授权行使行政强制权的,都要予以纠正。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工作由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具体方案由省政府法制办制定。政府法制机构要对行政主体认真清理,提出处理意见。对符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报同级政府审定后公布。未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核、政府公告且不符合法律规定的,2012年1月1日起一律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清理要与文件清理同步完成。   五、加强行政强制执法人员管理,切实提高行政执法质量   《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各级政府和工作部门要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实施行政强制的执法队伍进行清理,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要坚决调离实施行政强制权的执法岗位。要从建设法治政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的大局出发,不断加强执法队伍的管理。要建立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统一核发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证件。要对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教育,规范执法行为。   六、严格遵守行政强制程序,保证公开公正公平执法   《行政强制法》既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以及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又对查封、扣押和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以及加处罚款和滞纳金、代履行等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作了专门规定。各级政府和工作部门要切实强化程序意识,严格遵守程序规定,并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有关配套制度,把《行政强制法》的各项程序规定落到实处。要正确运用《行政强制法》赋予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执行权,有效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七、强化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有效避免侵权行为发生   《行政强制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和工作部门要加强备案审查,落实监督制度,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违法设定或者规定行政强制的,坚决予以纠正。要完善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进行陈述申辩的制度,尊重并保障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要健全行政强制执行的补救制度,对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或者依法给予赔偿。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强制案件原则上应当在2011年底前审结办理完毕。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的备案制度,切实加强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坚决予以纠正;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八、以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为契机,加强法治政府建设   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把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规范行政强制行为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一个重要抓手,要把严格执行《行政强制法》与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吉林省2011-2015年依法行政规划》结合起来,统筹考虑、统一安排。要以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规范行政执法,加强执法监督,切实提高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扎扎实实地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任务重,既要清理完善行政强制的规定,又要建立健全与之相适应的配套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的作用,政府法制机构也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切实担负起实施《行政强制法》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的职责,当好各级政府及各部门领导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   各地、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落实。对《行政强制法》实施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省政府。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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