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供热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建规﹝2023﹞6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梅河口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房产局:
  为适应时代发展,统一规范全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我厅制定了《吉林省城镇供热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吉林省城镇供热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9月11日
 
吉林省城镇供热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供热经营许可管理,提高供热服务质量,保障安全、优质、持续、稳定供热,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供热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镇供热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由市(州)、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和发放。
  第四条 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以下简称供热单位)应当取得供热项目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第五条 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安全的热源。
  1.供热单位自有热源应符合本市(州)、县(市、区)《城镇供热专项规划》要求,现状供热能力满足当期用热需求,规划供热能力满足规划范围内用热需求。热源设备应满足国家节能、环保有关规定。
  2.从热源厂购热经营的供热单位,应具备与热源厂或热源厂的供热单位签定的购热合同;热源厂供热能力和购热合同额均应满足用热项目需求。
  3.清洁能源供热单位应具备经省级专家组的项目论证通过意见,保障项目可持续稳定运行。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供热单位自有资金、获得相关金融机构授信及合法合规投资机构给予企业投资等,能够满足企业投资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
  (三)有健全的服务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1.依照《城镇供热企业运行管理评价标准》(DB22/T5064-2021),供热单位建立具体的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
  2.设置职能明确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四)有具备相应从业资格的供热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不少于1人,供热生产运行相关专业工程师不少于1人/100万平方米;电气工程师不少于1人/200万平方米;专职安全员不少于1人/200万平方米,其他运行、维修、管理人员应与供热规模相适应。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供热单位营业执照明确的生产经营范围有与供热经营相关的内容,且在有效期内等。
  第六条 申请供热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或者电子营业执照。
  (三)供热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主要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职称证书、劳动合同。
  (四)供热单位主要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明细表和身份证、职称证书、劳动合同。
  (五)供热单位司炉工、电工、电焊工等特种作业和安全岗位人员明细表和身份证、岗位证书、劳动合同。
  (六)自行生产热能的应当提供热源配置情况材料、申请期限内供热能力与供热规模相匹配的证明材料,利用热源单位提供热能的提供供用热合同。
  (七)热源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
  (八)自行生产热能的提供法定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合格报告。
  (九)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供热应急预案(需有供热专家评审意见)、抢修抢险队伍人员名单和设备台账。
  第七条 市(州)、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10日内核发《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不予许可理由。
  第八条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供热单位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按照审批程序向供热行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供热单位申请后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申请《经营许可证》延续的,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中提交发生变化的申请材料。
  第九条 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供热单位许可证书内容有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向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供热单位出具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许可证变更申请;
  (二)营业执照副本或者电子营业执照;
  (三)《经营许可证》副本;
  (四)《经营许可证》变更审核表;
  (五)与《经营许可证》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1.企业名称、地址变更的,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电子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营业执照副本或者电子营业执照;
  3.技术负责人变更的,提供变更后的技术负责人身份证、任职文件、职称证书、劳动合同。
  第十条 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供热单位分立、合并的,应提前20日向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重新办理《经营许可证》,同时收回原《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 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供热单位,有股权转让或资产出租、出售等导致第五条供热经营许可证登记条件发生改变的情形,应提前20日向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重新办理《经营许可证》,同时收回原《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 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供热单位许可证书遗失需补办的,向所在地的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补办手续。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供热单位出具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许可证遗失补办申请;
  (二)《经营许可证》遗失补办申请表;
  (三)营业执照副本或者电子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许可证编号的编制规则是以当地地名+阿拉伯数字,每个供热单位编号具有唯一性。
  第十四条 《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变更审核表、遗失补办申请表格式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印制。
  第十五条 市(州)、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热长效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对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供热单位的事中、事后监管,定期进行考核,对严重影响公共利益,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条件审批供热经营许可,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市(州)、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面积、热源、热网等多方面因素,推动企业优化组合,科学、合理控制企业数量。鼓励优秀企业兼并重组“小、弱、散”企业,增强抗风险能力,实现规模化、专业化经营。
  第十八条 乡(镇)供热单位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的,由所在设区的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所在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相关规定办理,并接受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24日发布之日起施行,《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镇供热经营许可证>到期换证的通知》(吉建供热[2020]1号)、《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办理<城镇供热经营许可证>的通知》(吉建供热[2017]3号)同时废止。
  附表:1. 《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 《经营许可证》变更审核表 
  3. 《经营许可证》遗失补办申请表
  附表1
  《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单  位  名  称:
  填  表  日  期:     年  月  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制
 
  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城镇供热单位申请《供热许可证》。
  二、本表由供热单位如实填写,不得有空项。
  三、本表数字均使用阿拉伯数字;除“万元”、“%”等保留一位小数外,其余均为整数。
  四、本表中带的位置,用√选择填写。
  五、所有填报数据需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 本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郑重声明, 本企业此次填报的《经营许可证》及附件材料的全部数据、内容是真实的,同样我在此所做的声明也是真实有效的。我知道虚假的声明与资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此次申请提供的资料如有虚假,本企业愿接受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罚。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 
一、城镇供热单位基本情况
企 业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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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册地址  |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区(市、州、盟) 县(区、市、旗)  | |||||||||||||||
街(路、道、巷、乡、镇) 号(村)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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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详细地址  |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区(市、州、盟) 县(区、市、旗)  | |||||||||||||||
街(路、道、巷、乡、镇) 号(村)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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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企 业 类 型  | 成立时间  | 年 月 日  | ||||||||||||||
联 系 电 话  | 传 真  | |||||||||||||||
企 业 网 址  | 电子邮箱  | |||||||||||||||
法定代表人  | 职务  | 
  | 职称  | |||||||||||||
企业经营负责人  | 职务  | 职称  | ||||||||||||||
技术负责人  | 职务  | 职称  | ||||||||||||||
企 业从业人员状况  | 从业人员人数 人  | |||||||||||||||
专业技术人员  | 总数  | |||||||||||||||
其中:高级职称 人  | ||||||||||||||||
中级职称 人  | ||||||||||||||||
持证上岗人员  | 司炉工 人  | 安全员 人  | ||||||||||||||
电焊工 人  | 其 他 人  | |||||||||||||||
电 工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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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生产经营状况  | 注册资本  | 万元  | 收实资本  | 万元  | ||||||||||||
资产总额  | 万元  | 国有资本  | 万元  | |||||||||||||
固定资产  | 万元  | 港澳台商资本  | 万元  | |||||||||||||
流动资产  | 万元  | 外商资本  | 万元  | |||||||||||||
负债总额  | 万元  | 净资产  | 万元  | |||||||||||||
企业总收入  | 万元  | 固定资产年折旧额  | 万元  | |||||||||||||
供热 规模  | 供热面积  | 万平方米  | 供热户数  | 万户  | ||||||||||||
供热能力  | 兆瓦  | 管网总长度  | 千米  | |||||||||||||
主干管长度  | 千米  | 上年供热量  | 吉焦  | |||||||||||||
企业原许可批准时间  | ||||||||||||||||
原许可编号  | ||||||||||||||||
注:1.企业填报数据以企业最新年度统计及财务报表为准;2.企业类型按营业执照内容填写;3.本表所有数据不得有空项,如无内容填写应当在该项填空处用“无”表示。
二、单位简介
注:本简介可复制加页。
三、单位技术负责人简历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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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像 
 片  | ||
职务  | 
  | 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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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何校/何专业毕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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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管理资历  | 年  | 电话  | 
  | 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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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 
 
 
 作 
 
 
 简 
 
 
 历  | 由何年、月至何年、月  | 在何单位、从事何工作(业绩)、任何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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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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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工作简历从参加工作开始连续填写。
四、专业技术人员情况
序号  | 姓 名  | 身份证号  | 学 历  | 职 称  | 工作年限  | 所学专业  | 所从事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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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名单可复制加页。2.专业技术人员按所从事专业顺序填写。
  五、《经营许可证》许可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章) 年 月 日  | 
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意见: 
 (签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附表2
  《经营许可证》变更审核表
栏目 编号  | 变 更 内 容  | |||
证书内容  | 变 更 前  | 变 更 后  | ||
1  | 企业名称  | 
  | 
  | |
2  | 详细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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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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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技术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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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变更单位意见  | 供热主管部门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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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章) 年 月 日  | 
 
 
 (签章) 年 月 日  | |||
附表3
  《经营许可证》遗失补办申请表
企业名称  | |
证书编号  | |
证书申领时间  | |
补办供热 单位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供热行政 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