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并政办发〔200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和经营许可工作,提出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 烟花爆竹是易燃易爆危险品,在给人们带来喜庆消费和精神愉悦的同时,也存在着重大的安全隐患,生产操作违规、质量不合格或者运输燃放不当,会给广大人民群众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强化安全监管职责,使我市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健康发展。 二、认真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要包括: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审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 (二)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主要包括: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并确定运输线路,许可焰火晚会燃放;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烟花爆竹;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行为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邮寄烟花爆竹、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行为,依法没收烟花爆竹并予以处罚。 (三)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监督抽查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检验进出口烟花爆竹安全质量。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发放和管理、流通领域烟花爆竹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对违法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的企业和个人依法进行查处。 (五)供销部门:发挥烟花爆竹经营主渠道作用,完善经营配送制度,在做好本系统烟花爆竹经营安全工作的同时,主动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烟花爆竹经营市场安全管理工作。 三、严格落实烟花爆竹许可制度 (一)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安监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单位在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二)承运烟花爆竹的企业须依法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运输车辆需取得《道路运输证》,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须取得从业资格证;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购买烟花爆竹需要运输的,应到公安部门申领运输证,凭证运输。 (三)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须经公安部门许可;取得公安部门审核发放的《焰火燃放许可证》,方可从事焰火晚会燃放作业。 (四)经营者经营的烟花爆竹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具有省级以上质监部门或其授权质检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 四、加大烟花爆竹专项治理和日常监管力度 (一)公安、安监、质监和工商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形成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 (二)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生产企业、批发零售单位之间进行烟花爆竹购销必须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只能从本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及经省安监局审核的外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零售单位(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应使用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专用车辆。批发企业回收临时销售点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时,不得设置不合理的附加条件。特别要加强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市场安全监管,严禁设立或变相设立烟花爆竹集贸市场或经营一条街,严禁在大型商场(店)、展览会、居民楼(包括底商和地下室)销售和储存烟花爆竹,严禁走街串巷销售和超能力储存烟花爆竹。 (三)各级质监、工商部门要加强对生产、经营环节烟花爆竹质量的重点监控,尤其春节期间要加大对烟花爆竹质量的监督检查,发现质量问题立即依法查处。 (四)从事烟花爆竹运输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危险品运输规定。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危险物品运输规定确定烟花爆竹运输路线、运输时间,并对运输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五)举行焰火燃放活动,要严格审查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资质和燃放方案,制定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加强对居民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特别要加强对禁放区、人员密集区、重要建筑物、易燃易爆场所的监督检查,严防火灾、爆炸、拥挤踩踏等事故发生。 五、有关要求 (一)各级政府要把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大事来抓,认真组织协调,积极开展工作,确保监管实效,不放过任何安全隐患。 (二)各有关部门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互通信息。严格按照属地监管和谁许可、谁负责原则,将监管责任具体落实到单位、个人。公安、安监、质监、工商部门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级政府和新闻媒体要加大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宣传力度,增强群众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教育部门要在全市各学校学生中广泛宣传烟花爆竹安全知识。社区居委会和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单位要做好本区域烟花爆竹燃放宣传监督工作,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七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