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企业环境信用分级管理实施细则

颁布机构: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烟台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21/06/15 颁布日期: 2021/06/15
颁布机构: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烟台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21/06/15
颁布日期: 2021/06/15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烟台市企业环境信用分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烟环发〔2021〕59号




各分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烟台市企业环境信用分级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15日




烟台市企业环境信用分级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生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加强环境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加快构建差异化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模式,推动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依据《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山东省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鲁发改信用〔2020〕808号)、《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鲁环发〔2020〕5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排放污染物的单位(以下统称“企业”)的环境信用分级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企业环境信用分级管理坚持分类指导、动态管理的原则,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

第四条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市企业环境信用分级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和检查,各分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具体实施本辖区内环境信用评价及分级监管工作。

第二章 信用评价标准与等级

第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对企业环境信用进行评价。评价工作主要依托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开展。

第六条 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定按照由好到差依次分为诚信守法、轻微失信、一般失信、严重失信四个等级,对应社会信用等级中的A、B、C、D四级,在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中分别以绿、蓝、黄、黑四种颜色标识。

第七条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根据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实行记分制。

A级为诚信守法类,在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中无记录或者记分为0分。

B级为轻微失信类,在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中累计记分为1分。

C级为一般失信类,在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中累计记分为2-23分。

D级为严重失信类,参照本办法第八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D级严重失信类企业,列入环境信用“黑名单”:

(一)在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中连续2年以上被确定为环境信用黄色标识企业(2021年4月30日之前的黄标、红标企业与之连续计算),且累计记分在24分以上的;

(二)经人民法院判决构成环境犯罪的;

(三)拒不执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命令的(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最终维持原决定);

(四)被认定为因违法违规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五)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工作人员进行生态环境现场检查,被认定为具有妨害执行公务行为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情形。

第三章 信用分类监管

第九条 对A级诚信守法类企业,实施下列激励性措施:

(一)在其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等生态环境保护许可事项中提供便捷服务,同等条件下予以积极支持;

(二)实行“非请勿扰”诚信管理制度,在日常监管中可以不将其列入抽查范围;

(三)大力拓展非现场监管的手段及应用,如通过信息技术、仪器监控、在线实时监测等方式可达到管理目的的,可免于现场执法检查;

(四)可以纳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及其他生态环境管理豁免清单;

(五)可以在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中给予差异化激励政策;

(六)在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七)优先推荐其参加评先评优活动;

(八)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可以实施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条 对B级轻微失信类企业,实施下列监管措施:

(一)每年至多进行一次随机检查;

(二)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十一条 对C级一般失信类企业,实施下列监管措施:

(一)在日常监管中,适当加大抽查检查力度和频次。

(二)在资金补贴、评先评优等方面,应慎重考虑其环境违法违规行为;

(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十二条 对D级严重失信类企业,可以采取下列惩戒性措施:

(一)在日常监管中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抽查检查频次;

(二)结合其出现严重不良信用信息的类别和具体情节,从严审查其行政许可申请事项;

(三)在财政资金资助和项目支持中作相应限制;

(四)不予支持参加表彰奖励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十三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企业环境信用分级分类结果作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原则上应当遵守分级分类管理规定,但“双随机、一公开”重点排污单位、特殊监管对象等另有规定,以及上级交办、挂牌督办、群众投诉举报、重污染天气应急、自动监控数据异常等依照法律法规确需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形除外。

第四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十四条 生态环境部门要强化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归集,确保录入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相关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五条 对环境信用累计记分发生变更或信用等级降级的企业,作出认定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书面告知企业作出决定的事由、依据、信用记分核销程序以及企业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六条 企业对其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和记分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生态环境部门书面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作出记分的生态环境部门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七条 企业提出异议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告知企业,复核需要现场核查、监(检)测或者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复核期间。

第十八条 环境信用分级评价实施动态管理,正面清单内的企业产生生态环境违法违规问题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从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中撤除;B、C、D级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已完成整改的,可通过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提交《环境信用记分核销申请》,经生态环境部门核实并满足最低公示期后,按照《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规定变更环境信用等级。

第十九条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自收到企业核销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核实和反馈。核实需要现场核查、监(检)测或者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核实期间。

第二十条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情况通过山东环境等官方媒体进行实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生态环境部门可按照分类指导、注重实效的原则,结合不同信用分类,指导和帮助各级别企业加强信用建设,积极引导企业签署环境信用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烟台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烟台市企业环境信用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烟环发〔2020〕55号)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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