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芝罘岛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21号) 《烟台市芝罘岛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已于2021年10月28日经烟台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2021年12月3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12月7日 烟台市芝罘岛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2021年10月28日烟台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护芝罘岛及其周边海域的生态环境,科学合理利用岛上自然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芝罘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开发利用以及相关管理等活动。 芝罘岛岛屿范围为东侧、北侧、西侧以海岸线为界,南侧至芝罘岛立交桥北端,面积约13.8平方公里;周边海域范围为芝罘岛海岸线外延1公里。 第三条 芝罘岛生态环境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开发、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芝罘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建立生态保护体制机制,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实施。 芝罘区人民政府是芝罘岛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按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保护和修复治理工作,负责制定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保障岛上居民生产生活。 芝罘岛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芝罘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芝罘岛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管、农业农村、海洋发展和渔业、文化和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芝罘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 市、芝罘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芝罘岛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知识。 对在芝罘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芝罘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芝罘岛生态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七条 市、芝罘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岛上建筑风格、园林绿化、景观照明、街道界面、户外广告等,优化人居环境,保持岛上风貌,维护生态平衡。 第八条 市、芝罘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芝罘岛自然资源、自然景观以及历史、人文遗迹等。 第九条 严格保护芝罘岛自然岸线,保持芝罘岛岛屿形状和风貌,禁止开山、取土、采石、炸礁等破坏生态的活动,禁止建设风力发电项目,维护芝罘岛与周边岛屿生态系统的完整性。 第十条 严格控制芝罘岛近海养殖规模,鼓励和推动深海养殖,科学建设海洋牧场,发展生态渔业。 从事海水养殖的单位、个人应当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施肥和使用药物;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物、废弃物进入海域,并负责及时清除使用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和固体漂浮物。 第十一条 芝罘岛的建设应当对土地资源、水资源以及能源状况进行调查评估,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芝罘岛建设用地规模、建设项目类型、建筑高度和建筑体量,合理布局城市空间和天际线,保持山、城、海、岛之间的景观通达性。 对海岸线周边生态空间实施严格的用途管制措施,实施海岸建筑退缩线制度。 第十三条 减少芝罘岛工业用地规模。支持岛上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 第十四条 严格保护芝罘岛沿海防护林,不得擅自缩小林地面积;拆除沿海防护林地内违章建筑物,及时补种苗木。 第十五条 严禁芝罘岛地下水开采,已有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按照有关规定限期封闭。 第十六条 严格保护野生动植物,防止外来物种入侵,保持芝罘岛动植物的原生性和多样性。 第十七条 完善市政管网建设,污水集中收集,处理达标后排放。禁止在依法划定的排污区范围外设置排污口或者排污暗管,禁止污水直接排海。 第十八条 芝罘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岛上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对生活、建筑等垃圾以及养殖废弃物进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第十九条 禁止在芝罘岛私建坟墓。现有坟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步迁出。 第二十条 市、芝罘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芝罘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建立健全芝罘岛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长效机制。 第二十一条 严格落实管控要求,对林木植被、山体、自然岸线等进行重点监管,组织开展对破损裸露山体、受损海岸线的生态治理,恢复地形地貌。 第二十二条 加大对芝罘岛自然损坏的生态环境修复治理的投入力度,将修复治理资金纳入年度预算,鼓励通过多种方式筹集生态保护资金。 第二十三条 对损坏的生态环境,修复治理责任人应当编制修复治理方案,依法进行修复治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改变、破坏山体、自然岸线的,由有关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芝罘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