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企业保健食品费发放标准的通知

颁布机构: 上海市劳动局 、上海市财政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薪酬福利和保险
生效日期: 1997/04/22 颁布日期: 1997/04/22
颁布机构: 上海市劳动局 、上海市财政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薪酬福利和保险
生效日期: 1997/04/22
颁布日期: 1997/04/22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企业保健食品费发放标准的通知

(沪劳保发[1997]30号 1997年4月22日)


  根据《关于改进本市企业保健食品费管理办法和发放标准的通知》(沪劳保发[1995]56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自1997年4月1日起,对本市企业保健食品费发放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接触有毒有害作业人员保健食品费

  甲类调整为3.50元/天;

  乙类调整为3.00元/天;

  丙类调整为2.50元/天。

  二、从事高温作业人员保健食品费

  高温季节含盐菜调整为2.50元/天;

  高温季节含盐菜汤调整为1.75元/天。

  企业保健食品费标准调整后,增加的费用在原渠道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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