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贯彻<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机构: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薪酬福利和保险
生效日期: 2022/06/14 颁布日期: 2022/06/14
颁布机构: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薪酬福利和保险
生效日期: 2022/06/14
颁布日期: 2022/06/14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贯彻<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人社规〔2022〕20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设管理委(建设交通委)、交通委、水务局、绿化市容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等有关规定,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结合本市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际,制定了《贯彻〈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 海 市 水 务 局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2年6月14日


贯彻《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印发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进一步规范本市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管理,维护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兼顾营商环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需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实行开工备案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水务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以及既有建筑(非居住类)装饰装修等工程。

  第四条 本市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办理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可以采用在银行设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存储的方式,也可以用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或保险公司保证保险等保险产品替代。

  施工总承包单位采用以银行保函或保险产品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按现金方式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数额。

  第五条 工资保证金由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体管理。实施具体管理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属地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工资保证金的存储、使用、补足和返还等管理工作。对于辖区内的市管工程项目,市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协助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落实工资保证金相关规定。

  第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在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或实施开工备案时告知相关单位及时存储工资保证金。

  第七条 开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与经办银行签订《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协议书副本交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以保函或保险产品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保函正本或保单正本交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保存。

  第八条 经办工资保证金的银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依法办理工资保证金账户开户、存储、查询、支取、销户及开立保函等业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程所在地的区设有分支机构;

  (二)信用等级良好、服务水平优良,并承诺按照监管要求提供工资保证金业务服务。

  保险公司开展工资保证金有关业务的,按照以上条件执行。

  第九条 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比例存储,并按照以下情况进行区分:

  (一)合同额在1亿元及以上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1%,存储金额不超过120万元;

  (二)合同额在3000万元及以上,低于1亿元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1.5%,存储金额不超过80万元;

  (三)合同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低于3000万元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2%,存储金额不超过40万元;

  (四)合同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3%,存储金额不超过20万元;

  (五)合同额低于300万元的工程,且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1年内在本市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区有多个在建工程项目,且已按本规定存储2个及以上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的,其新开工项目的工资保证金可按上款规定计算后减半存储。

  第十条 本市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保函、保单后,在本市承建工程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应降低存储比例,降幅不低于50%;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保函、保单前2年内在本市承建工程发生工资拖欠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应适当提高,增幅不低于50%;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增幅不低于100%。

  符合提高、降低存储比例或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情形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每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上年度工程项目欠薪情况,会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务、绿化市容等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后确定。

  第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新开工项目已纳入本市行业主管部门实名制管理系统且签订施工合同前3个自然年度内在本市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可以在存储工资保证金前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该项目工资保证金实行动态存储,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决定。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通知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申请工资保证金动态存储的项目在每个工资支付周期内,项目对应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日均余额大于应当存储的工资保证金金额时,可暂不存储工资保证金;当项目对应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日均余额低于应当存储的工资保证金金额时,由行业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启动工资保证金存储程序。

  第十二条 提供工资保证金相关服务的银行或者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银行业、保险业监管部门的要求,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工资保证金相关工作,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可降低存储比例或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工程项目,如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补足或者重新存储工资保证金,重新核定的工资保证金应当足额存储,不得减免。

  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被提高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其新开工项目在按本办法第九条计算存储金额时,各档存储上限应当同比例上浮且不得减免。

  第十四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补足工资保证金的,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由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施工总承包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对于交通行业建设工程项目未按规定存储、补足工资保证金的,由工程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抄送至交通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由交通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置。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发生欠薪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先行协调解决。如需纳入行政执法程序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查清欠薪基本事实(欠薪人数、周期、金额等)后,将上述相关案件材料移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案件材料后,应依法责令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可动用该项目工资保证金予以清偿,仍不足额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工资保证金对应的工程建设项目安标竣工确认手续完成后或者竣工验收通过后,施工总承包单位作出书面承诺该工程不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及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返还工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单正本。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4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本办法施行前已按本市原有工资保证金政策存储的工资保证金或保函、保单继续有效,其日常管理、动用和返还等按照原有规定执行;本办法施行后新开工工程的工资保证金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参考文本)

  附件2:工资保证金保函(参考文本)

  附件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险凭证(参考文本)

  附件4:各区工资保证金经办人员

  附件5:2022-2023上海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经办机构

  附件6:动态存储申请表与工资保证金申请返还书

  附件1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


  为做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监管,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企业和银行就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的管理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工资保证金存储企业(以下简称存储企业)依法缴存保障为其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的保证金,除发生《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第十九条的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工资保证金。

  二、存储企业承诺按照《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及本地区确定的具体缴存比例存储(补足)工资保证金,银行对存储(补足)是否足额不承担审查义务。

  三、银行对存储企业缴存的工资保证金,约定按照( )年期定期计息,本金和全部利息收入归存储企业所有。若总包存储的工资保证金因该项目拖欠工资被人社部门依法支取,则对应账户按活期计算利息。

  四、存储企业不得以缴纳工资保证金的有关凭证设定担保,银行应在出具的工资保证金有关凭证上注明“专用款项不得担保”字样。

  五、工资保证金使用按照如下方式执行:

  发生《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第十九条情形需要使用工资保证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监管工资保证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书面通知存储企业和银行,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以下简称《支付通知书》)。银行根据《支付通知书》,从工资保证金账户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支付对象(农民工)。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非以上规定的情形而出现工资保证金减少,银行应承担补足责任,但因有权机关依法查封、冻结、划拨的除外。

  对超出存储企业实际缴存的工资保证金数额的,银行不承担任何支付义务。

  六、工资保证金使用后3个工作日内,银行应将工资保证金使用的有关情况通知存储企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七、银行应每季度出具工资保证金存款对账单一式两份,分别发送给存储企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八、工资保证金对应的工程建设项目安标竣工确认手续完成后或者竣工验收通过后,银行根据人社部门出具的《工资保证金返还(销户)确认书》,按规定办理工资保证金返还及销户手续。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存储企业和银行各存一份,复印件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附注一:工程项目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区:

  施工许可证编号:

  施工合同期限:

  施工合同造价:

  附注二:存储企业和开户银行基本信息

  存储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账户名称:

  账号:

  通信地址及邮编:

  联系人:

  电话:

  开户银行:

  通信地址及邮编:

  联系人:

  电话:

  存储企业               开户银行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


编  号:

开立日期:


上海市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__________________企业(以下简称存储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需依法存储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金额大写:__________)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存储企业申请,我行兹开立以贵局为受益人,金额不超过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的不可撤销见索即付保函,保证存储企业支付所承包工程项目____________________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款项。保函有效期至开立日期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我行保证在保函有效期内收到贵局出具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及本保函正本原件5个工作日内,在上述担保金额范围内,根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向贵局承担担保责任。

  本保函超过有效期、担保义务履行完毕或开立新保函,本保函即行失效,无论本保函是否退回我行或公司注销。

  本保函不得转让。

  银行(盖章)

  通信地址及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存储企业:

  通信地址及邮编:

  企业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3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险凭证


保单号:

开立日期:


上海市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__________________企业(以下简称存储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需依法存储人民币_____________(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存储企业申请,我司兹开立以贵局为受益人,保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保险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的保单(保单号:_________________),保证存储企业支持所承包工程项目_____________________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款项。保单有效期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我司保证在保单有效期内收到贵局出具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及本保险凭证正本原件5个工作日内,在上述保险金额范围内,根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向贵局承担担保责任 。

  本保险凭证超过有效期,担保义务履行完毕或开立新保单,本保单即行失效,本保单不得退保。

  保险公司(盖章)

  通信地址及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存储企业:

  通信地址及邮编:

  企业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4

  本市各区工资保证金工作人员

所在区 姓名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宝山区 谢仁鸿 66751189/66751181 上海市宝山区铁通路499号209室

长宁区 王必聪 33538202 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777号2楼

崇明区 朱真瑜 69693061 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朝阳门路11号405室

奉贤区 王晨 37520752 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沪杭公路2142号4楼

虹口区 李清 35080227 上海市虹口区玉田路222号北2楼

黄浦区 卢娅 63138519 上海市黄浦区车站后路10号

嘉定区 金菊明 59920912 上海市嘉定区金沙路28号东楼205室

金山区 何维彬 67963150 上海市金山区石化卫新路88号2楼229室

静安区 钱粤 66317730*812 上海市静安区沪太路707号

闵行区 任勇恒 33883930 上海市闵行区莘北路168号2号楼407室

浦东新区 胡佳义 68812333*1116 68812333*1118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建路1619号1号楼411室

普陀区 黄武元 56371100*361 上海市普陀区志丹路8号3楼

青浦区 金啸华 69712835 上海市青浦区盈贺路115号

松江区 徐昊 67848540/67848734 上海市松江区荣乐东路2378号812室

徐汇区 夏雯 33680220 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432号

杨浦区 张懿 35361016 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2467号11号楼2楼

咨询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13:30-16:30


  附件5

  2022-2023年度上海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

  工资保证金经办机构


  为切实做好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经办工作,择优选取本市工资保证金合作经办机构,经公开报名、审核、公示,以下机构作为本市2022-2023年度工资保证金经办合作机构,名单如下:

  (一)合作银行名单:

  中国银行上海分行;

  建设银行上海分行;

  农业银行上海分行;

  工商银行上海分行;

  招商银行上海分行;

  交通银行上海分行;

  浦发银行上海分行;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上海分行;

  宁波银行上海分行;

  光大银行上海分行;

  中信银行上海分行。

  (二)合作保险公司名单: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为确保后续工资保证金监管,请各总包单位在上述银行或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网点)存储工资保证金或开设银行保函、保证保险。

  附:

  部分经办机构联系人电话:

经办机构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建设银行上海分行 吴洁艳 20564439

农业银行上海分行 丁逸佳  20687864 

工商银行上海分行 徐清雅 68088558 

招商银行上海分行 刘家淇 20777302

交通银行上海分行 孙若麒 33201550

浦发银行上海分行 和含笑 61618874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徐文皓 68475711

兴业银行上海分行 焦 姣 62677777-218233

宁波银行上海分行 石书俊 13482534019

光大银行上海分行 潘尔一 23050495

中信银行上海分行 方 巍 20268647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邓怡君 13661729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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