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关于加强工业危险废物转移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太原市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太原市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6/06/12 |
颁布日期: |
2006/06/12 |
颁布机构: |
太原市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太原市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6/06/12 |
颁布日期: |
2006/06/12 |
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工业危险废物转移管理的通知
(并环发[2006]81号 2006年6月12日)
各县(市)环保局、环保分局、三区管委会环保部门、市环境监察支队:
为加强对我市工业危险废物的环境管理,保障环境安全,山西省环保局印发了《关于加强工业危险废物转移管理的通知》(晋环发[2006]127号),现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认真做好工业危险废物产生源的清查工作。对辖区内危险废物产生源认真组织清查,做到产生源清楚,产生数量清楚,处置去向和处置方式清楚,并建立台帐。凡产生的工业废弃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各县(市)环保局、环保分局、三区管委会环保部门、市环境监察支队对辖区内危险废物产生源清查结束后,按附表形式于2006年6月30日前报市局固废处。
二、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我市范围内工业危险废物的转移、运输,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之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太原市环保局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转移危险废物,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转移。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接受无转移联单的危险废物。三区管委会辖区内危险废物的转移须报三区管委会环保部门同意,经市环保局批准后,方可转移危险废物。
三、切实落实危险废物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要督促管辖范围内产生、转移、贮存、利用、处置工业危险废物的单位制定规范的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县(市)环保局、环保分局及管委会环保部门备案。一旦发生危险废物意外事故,要严格按照《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06]50号)的规定,在一小时内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事故的进一步扩大或造成更大损失。
四、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工业危险废物行为。对将工业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的,对不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的,对不落实危险废物意外事故应急预案的,一经发现,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规定严肃查处。
附件:1、关于加强工业危险废物转移管理的通知(晋环发[2006]127号)(略)
2、危险废物贮存、处置情况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