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机动车辆管理办法(试行)
颁布机构: |
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太原市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6/11/27 |
颁布日期: |
2006/11/27 |
颁布机构: |
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太原市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6/11/27 |
颁布日期: |
2006/11/27 |
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并经管发[2006]221号)
区属机关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的管理,按照“安全、高效、节约”的原则,逐步实现车辆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关于在全区干部队伍中集中开展思想作风纪律整顿的方案》中改进车辆使用管理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对《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机动车辆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已经管委会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经管发[2005]144号文件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机动车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关机动车辆的管理,按照“安全、高效、节约”的原则,逐步实现车辆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管委会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委会机关所有车辆的管理。
第二章 车辆的配备定编
第三条 车辆的配备数量与购置方法依据《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核定小汽车编制的通知》(并经管发[2004]170号)文件执行。
第四条 对超出编制范围,但因工作需要确需购车的,必须经管委会主任批准后,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第五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车辆的购置、报废及更新
第五条 新车的购置应严格依据编制计划执行,按照《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太原市市级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的通知》(并经财[2004]84号)文件和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第六条 在编制范围内购置新车,要着重考虑车辆工作用途、质优价廉、维修方便,通过比较选择合适的车种和车型。
第七条 在购置新车时,严禁从非法渠道购车,更不准参与汽车倒买倒卖活动。
第八条 依据有关规定,车辆在使用和行驶相应年限和里程后,需进行报废和更新。需报废和更新的车辆由车辆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审核,车辆日常管理监督部门(纪工委、综合办、财政局)提出意见,管委会主任审批后,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有关法规办理报废,政府采购程序办理更新。
第九条 车辆的报废、更新由车辆日常监督管理部门(纪工委、综合办、财政局)负责办理,相关部门须积极配合。
第四章 车辆的经费管理
第十条 车辆经费实行部门预算与专项经费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车辆的专项经费包括:新车购置费用、新车上户费用、新车装修费用和每辆车每年发生的保险费、“一桥两路”费、养路费、年检费。车辆专项经费申报办法依据财政专项经费报销审批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部门预算中的交通费科目主要包括:车辆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维修保养费、汽油费、过路停车费。部门预算中交通费申报办法依据财政部门预算经费报销审批办法执行。
第五章 车辆的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管委会所有车辆都必须以保障工作使用为原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设专车。区领导的工作用车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安排。各部门的工作用车由各部门“一把手”负总责,并按照工作职责、目标责任制和领导安排的工作统一调度,必须无条件保障工作的使用。
第十四条 综合办公室根据区领导授权和全区性重大活动及其它工作需要,有权协调、调度车辆使用,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十五条 对于明确不属于部门职责和任务的综合性工作用车,按照“谁主办,用谁车”的原则,即根据区领导安排,该项工作由哪个部门完成,则由哪个部门负责安排工作用车。
对于远距离(太原市六城区以外)的工作用车,经分管领导审批后,发生费用可按专项经费申报程序申请一定的补助经费。
对于近距离(太原市六城区以内)的工作用车,费用由各部门预算经费解决。
第十六条 接送车由综合办负责管理。接送车要准时发车、安全接送、线路固定、停靠合理,确保接送任务的完成。
各部门工作人员乘座接送车时应提前在综合办办理乘车手续,填写《工作人员乘车审批表》(见附件一)并按时到达接送车停站地点。
对不乘座接送车的职工,各部门负责人要统一调度本部门工作用车,保障本部门职工上下班的乘车。
第十七条 各工作用车主使用人因各种原因离区3天以上者,工作用车交由分管区领导统一管理。因公外出达15天以上需带工作用车的,须由管委会主任批准。填写《公车外出使用审批表》(见附件二)。
第十八条 严格公务用车管理,因工作需要,车辆使用移交时,要及时办理公车移交手续,由移交人将车辆的附属品(包括车钥匙、行车证、保险证等)一并移交,若有丢失由移交人负责,综合办负责监交。
领导干部调动工作后,不得再乘用单位公车。
第十九条 严禁公车私用,违纪公车私用造成的安全问题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章 车辆的维修保养
第二十条 车辆的维修保养由车辆使用部门和驾驶员负责。
第二十一条 区领导工作用车的日常维修保养由综合办负责。
第二十二条 车辆因事故(属保险公司理赔范围)维修由车辆使用部门依照保险规定办理定损、理赔等手续,并到指定地点维修车辆。
第二十三条 车辆使用单位应详细记录车辆每次维修保养情况,便于车辆日常管理和使用。
第七章 驾驶员的教育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辆驾驶员的教育管理由交安委负责。
第二十五条 驾驶员的教育管理包括技术教育、安全教育和遵纪教育。
第二十六条 交安委应经常性地通过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活动,加强对驾驶员的技术培训和考核、安全行车、车辆维修保养、交通法规、消除事故隐患等方面的宣传教育。
第二十七条 驾驶员须自觉接受服从交安委的教育管理,遵守交通法则和规章,严禁酒后开车、违章驾驶,保证车辆和人身安全。
第二十八条 驾驶员在接受教育和管理时的驾照审验费、体检费和占户费等,均由个人承担。
第八章 车辆的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管委会所有车辆都需建立车辆档案。车辆档案包括:车辆的基本情况、车辆安全及故障记录、驾驶员情况、车辆维修记录等。
第三十条 车辆档案的管理,依据机动车管理有关规定由交安委具体实施。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对产权属管委会所有的其它车辆,使用单位每三个月应向综合办申报办理登记手续,由综合办专人负责填报《公车借用使用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三)。
第三十二条 管委会其它直属单位的车辆管理参照此办法执行。
此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工作人员乘车审批表(略)
2、公车外出使用审批表(略)
3、公车借用使用情况登记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