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用人单位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辽宁省 适用领域: 劳动防护
生效日期: 2023/06/20 颁布日期: 2023/06/20
颁布机构: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辽宁省
适用领域: 劳动防护
生效日期: 2023/06/20
颁布日期: 2023/06/20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用人单位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


  辽卫办发〔2023〕144号


各市卫生健康委、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健康服务中心、省卫生健康监督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综合司《关于做好2023年用人单位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3〕222号)文件要求,加强高温作业及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有效防范职业性中暑事件的发生,切实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做好我省2023年用人单位防暑降温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防暑降温工作

  各市卫生健康委要高度重视防暑降温工作,充分认识到高温中暑给劳动者带来的健康危害,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把防暑降温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根据高温天气情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有针对性地指导用人单位做好防暑降温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性中暑事件,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二、强化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防暑降温措施

        各市卫生健康委要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督促用人单位切实加强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各市卫生健康委要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督促用人单位强化主体责任,落实《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的各项防暑降温措施,并严格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调整辽宁省企业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14〕16号)规定发放高温津贴。

  (二)切实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用人单位应当积极改善作业条件,优先采用有利于控制高温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从源头上降低或者消除高温危害。若生产过程中不能完全消除高温危害,应配备必要的通风或降温设施,使其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三)组织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组织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书面告知劳动者,对患有未控制的高血压、糖尿病、癫痫等高温作业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应当及时调整作业岗位。

  (四)组织劳动者培训。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中,加入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职业健康知识,切实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减少中暑事件的发生。

  (五)合理安排作业时间。用人单位要根据生产特点和作业条件,合理安排和调整作业时间,在高温天气期间,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

  (六)配备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和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足够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

  (七)制定应急预案。可能发生高温中暑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事先掌握周边诊所、医院的地址和联系方式,编制紧急联络表。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根据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数量及作业条件等情况,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急救物质。

  三、关注重点领域,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各市卫生健康委要结合夏季高温特点,结合年度“双随机”监督执法检查、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等工作,对易发高温中暑的重点行业、重点岗位和重点人群开展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督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快递员、建筑工、环卫工、巡线工、货车司机、外卖骑手等高温天气作业岗位防暑降温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要加强相关技术力量,及时上报确诊为职业性中暑和疑似职业性中暑病例。各医疗机构要提高中暑患者救治能力及水平,切实降低中暑患者死亡率。省卫生健康监督中心要对各市专项执法检查情况加强指导。

  四、加大宣传力度,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各市卫生健康委、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健康服务中心要加大对高温危害及防护措施的宣传力度,充分运用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开展宣传报道。防暑降温工作开展期间,各单位有好的经验做法,可及时报送至省卫生健康委,省卫生健康委择优在“健康辽宁”公众号推广发布。各地区、各单位要认真总结防暑降温工作开展情况,并于2023年9月20日前,将总结报告报送至省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处。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3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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