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飞机关键用途含有或依赖哈龙的产品和设备的进出口许可证申请的第1005-2009号条例(EU) No1088-2013(ODS)

颁布机构: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境外法规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欧盟法规/指令
生效日期: 2013/11/25 颁布日期: 2013/11/04
颁布机构: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境外法规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欧盟法规/指令
生效日期: 2013/11/25
颁布日期: 2013/11/04

欧盟委员会条例 No 1088/2013

2013年11月4日

修订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飞机关键用途含有或依赖哈龙的产品和设备的进出口许可证申请的第1005/2009号条例(EC)

欧盟委员会,

考虑到《欧洲联盟运作条约》,

考虑到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9年9月16日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第1005/2009号条例(1),特别是其中第18(9)条,

而:

(1)

第1005/2009号条例(EC)第1005/2009号条例(EC)附件VI第4.1至4.6点中规定的含有或依赖哈龙用于飞机关键用途的产品和设备的进出口须获得许可证。

(2)

法规(EC)No 1005/2009第18(3)条规定了许可证申请中需要包括的项目清单。该清单的详细程度实际上要求对每一项出口和每次进口都有单独的许可证。

(3)

对于第1005/2009号条例(EC)附件VI第4.1至4.6点所述含有或依赖哈龙用于飞机关键用途的产品和设备,由于航空部门特有的时间问题,对每次进出口都有单独许可证的义务引起了关注, 与某些情况一样,需要在很短的时间内获得许可证,以避免航班停飞。与哈龙关键用途的其他部门相比,航空部门本质上进出口更为频繁,而且这一过程非常重复。

(4)

第1005/2009号条例(EC)附件VI第4.1至4.6点所述含有或依赖哈龙用于飞机关键用途的产品和设备的进出口不受数量限制,因此不需要根据数量限制对每次出口和进口进行单独的许可证交叉核对。

(5)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其附件6和附件8规定了航空器运行和航空器适航的共同最低标准,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8年2月20日关于民用航空领域共同规则和建立欧洲航空安全局的第216/2008号条例(EC)规定了航空器机载灭火系统(2)。.

(6)

因此,对于第1005/2009号条例(EC)附件VI第4.1至4.6点所列含有或依赖哈龙用于飞机关键用途的产品和设备的具体情况,应简化许可证申请中所需的项目清单,以便允许为每次进出口发放一般许可证,而不是单独的许可证。

(7)

因此,应相应修订条例(EC)No 1005/2009。

(8)

本条例规定的措施符合第1005/2009号条例(EC)第25(1)条所设委员会的意见,

已通过此条例:

第一条

在法规(EC)No 1005/2009第18(3)条中,增加了以下(j)点:

'(j)

在附件六第4.1至4.6点所列含有或依赖哈龙用于航空器关键用途的产品和设备的进出口中,减损(a)至(h)点:

(1)

附件六第4.1至4.6点所述的进出口产品和设备的目的和类型;

(2)

拟进口或出口的产品和设备所包含或依赖的哈龙类型;

(3)

要进口或出口的产品和设备的组合命名法代码。

第二条

本条例自在《欧洲联盟公报》上公布后第二十天生效。.

本条例应全部具有约束力,并直接适用于所有成员国。

2013年11月4日订于布鲁塞尔。

委员会代表

总统

何塞·曼努埃尔·巴罗佐


(1) OJ L 286,2009年10月31日,第1页.

(2) OJ L 79, 19.3.2008, p.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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