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第1005-2009号条例(EC)附件 VI(EU) 2017-605 (ODS)

颁布机构: 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境外法规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欧盟法规/指令
生效日期: 2017/04/19 颁布日期: 2017/03/29
颁布机构: 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境外法规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欧盟法规/指令
生效日期: 2017/04/19
颁布日期: 2017/03/29

欧盟委员会条例 (EU) 2017/605

2017年3月29日

修订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条例(EC)No 1005/2009附件VI

(与欧洲经济区相关的文本)

欧盟委员会,

考虑到《欧洲联盟运作条约》,

考虑到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9年9月16日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第1005/2009号条例(1),特别是其中第13(2)条,

而:

(1)

法规(EC)No 1005/2009的附件VI规定了截止日期,在此日期之后,哈龙不得用于“新设备”(包括新飞机)的灭火器和消防系统。根据法规 (EC) No 1005/2009 附件 VI 第 2(b) 点,“新设备”的定义取决于向相应监管机构提交型式认证请求的日期。

(2)

出于实施法规 (EC) No 1005/2009 的法律明确性和一致性的原因,有必要在法规 (EC) No 1005/2009 附件 VI 第 2(b) 点的“新设备”定义中明确规定,对于飞机,型式认证请求仅涉及新型号认证请求,不包括对现有型号认证的更改。这也符合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对哈龙标准采用的概念。

(3)

因此,应相应修订条例(EC)No 1005/2009。

(4)

本条例规定的措施符合第1005/2009号条例(EC)第25(1)条所设委员会的意见,

已通过此条例:

第一条

在法规(EC)No 1005/2009附件VI第2(b)点中,增加了以下第二句话:

“对于飞机,提交型号认证请求是指提交新飞机型号认证请求。

第二条

本条例自在《欧洲联盟公报》上公布后第二十天生效。.

本条例应全部具有约束力,并直接适用于所有成员国。

2017年3月29日订于布鲁塞尔。

委员会代表

总统

让-克洛德·容克


(1) OJ L 286,2009年10月31日,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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