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关于修改《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2007)

颁布机构: 山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性法规
适用地区: 山西省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日期: 2007/03/30 颁布日期: 2007/03/30
颁布机构: 山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性法规
适用地区: 山西省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日期: 2007/03/30
颁布日期: 2007/03/30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已由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3月30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3月30日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 (2007年3月30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10条修改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按规定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污染物,并定期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污染物排放情况;排放污染物有重大改变的,必须按时限要求重新申报。”   二、第13条修改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三、第24条修改为:“严格限制排污单位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必须经过净化处理,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周围居民区受到污染。”   四、第28条第1款修改为:“在人口集中区禁止焚烧沥青、油毡、焦油、橡胶、塑料、皮革、树叶、垃圾和其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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