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实施方案
颁布机构: |
山西省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山西省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2/08/08 |
颁布日期: |
2012/08/08 |
颁布机构: |
山西省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山西省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2/08/08 |
颁布日期: |
2012/08/08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保厅、省统计局山西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2〕5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环保厅、省统计局制订的《山西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建立科学的污染减排统计体系,确保“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客观、真实、准确、及时,是落实污染减排目标责任考核、加强污染减排形势分析的重要基础。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污染减排统计能力建设,配备专职环境统计人员,建立健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体系,推进环境统计机构标准化建设。各级、各部门环境统计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负担。各地政府及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积极创造条件,提供保障,到2015年,省、市、县环境统计能力建设全部达到国家标准。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8月8日
山西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实施方案
(省环保厅、省统计局)
建立与当地宏观经济发展和环境质量改善情况相协调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体系,既是国家“十二五”污染减排工作内容,又是落实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加强污染减排形势分析的重要基础和制度保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环境保护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以及《山西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精神,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年度目标责任定期考核要求,及时掌握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制订本方案。
一、统计项目
本方案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十二五”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烟尘和工业粉尘。统计范围包括工业源、生活源(含机动车)、农业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二、统计期限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频率分年报、季报和月报形式。年报主要统计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措施,报告期为1-12月,报送时间为次年1月25日前,作为各市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考核依据;月报主要统计每月主要污染物排放和重点减排工程实施进度情况,报告期为1个月,报送时间为每月25日前,为省政府宏观经济运行分析和减排形势预测分析提供数据支持。每季度最后一个月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月报为本季度季报。
三、核算方法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核算方法依据环境保护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算细则》(环发〔2011〕148号),以GDP、城镇人口、能耗、主要工业行业产品产量和工业增加值、机动车注册量、农业畜禽养殖量等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指标核算主要污染物新增排放量(除年报外,均采用宏观核算方法核算新增排放量),根据日常督查情况核算工程减排、结构减排和管理减排项目减排量,基于排放基数、新增排放量、新增减排量核算统计排放量。
四、报告内容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报告内容包括各项主要污染物新增排放量、新增削减量、排放量。
各市每月按附件1-5报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报表,季度和年度报表需要同时报送《环境保护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核算表》以及附件6。
各地在报送统计数据的同时,应同步报送数据分析报告,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变化趋势及重点减排工程实施情况、存在问题进行分析。
五、统计主体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执行,各市人民政府是污染减排统计主体,对本市上报数据内容负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统计重点减排项目,核算新增减排量,汇总各部门统计数据,核算新增排放量,编制主要污染物统计报表和分析报告;各相关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十二五”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11〕38号)规定的部门职责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的通知》(环发〔2011〕148号)要求,及时提供有关数据并对数据负责。其中,用于农业源污染排放量宏观测算的基础参数由农业畜牧部门提供,GDP、人口、煤炭消耗量及主要工业行业产品产量、工业增加值等国民经济统计数据由统计部门提供,机动车新注册、转出、转入、注销、报废、油品升级等相关数据分别由公安、交通、商务等相关部门提供。对于各部门提供的涉密数据,负责汇总部门要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对外发布。
六、统计审核
排污单位要如实填报污染物的产生、排放量与相关信息,造纸、纺织印染、电力、钢铁、水泥等实施全口径统计核算的排污单位,填报的企业名称、产品产量等信息要与统计调查基本单位名录库信息一致。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数据联合会审机制,加强数据审核,确保数据客观、真实、准确、及时。省环保厅、省统计局将按有关规定,对各市上报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数据定期通报。
七、工作考核
各地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统计结果是各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和环保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核算依据。对于不能按时保质提供数据,影响考核工作的地市或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并对相关地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附件:1.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汇总表(略)
2.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报表(略)
3.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报表(略)
4.主要污染物重点减排项目汇总表(略)
5.主要污染物重点减排项目分行业汇总表(略)
6.主要污染物新增量核算基础数据表(略)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