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关于加快我省公路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山西省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山西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0/08/09 |
颁布日期: |
2000/08/09 |
颁布机构: |
山西省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山西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0/08/09 |
颁布日期: |
2000/08/09 |
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交通厅关于
加快我省公路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晋政发[2000]28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省交通厅《关于加快我省公路建设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八月九日
关于加快我省公路建设的实施意见
公路建设是国家投资和西部大开发建设的重点,也是我省产业结构调整的突破口。加快公路建设特别是加快大运高速公路、国道主干线、重要出口高速公路以及旅游路。扶贫路建设,对于促进全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再掀公路建设新高潮,推进我省交通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省人民政府在认真研究近年来公路建设成绩和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参照中西部省份公路建设的做法,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加快公路建设的实施意见。
一、我省公路建设用地征地补偿费可在国家及我省法律、法规和行政性规定的范围内,按照最低标准执行。其中:
(一)亩产值以统计局前3年平均数计算;
(二)公路建设使用“四荒”(荒山、荒沟、荒地、荒滩)土地及路渠占地可免征土地补偿费;
(三)造地费可区分土地的不同等级按每亩500-1000元补偿;
(四)土地管理费按2%计取,其中包括评估费;
(五)“耕地占用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发[1987]27号)中对铁路、民航建设用地的规定执行。拆迁补助按省物价局确定的原太高速公路拆迁补助标准执行。考虑物价变化因素,拆迁补助可在原补偿标准基础上适当上下浮动。
二、全省各有关部门都要为全省公路建设的发展给予积极支持。今后我省公路建设的拆迁、征地任务由当地政府负责,按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补助标准完成。各级政府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业主办理好征地拆迁手续。
三、同意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交通部计价字[1998]1104号文件规定。“公路客运附加费”提高标准后增收的资金,全额用于公路建设。
四、县、乡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坚持“谁修建、谁养护、谁管理”的原则,由各地、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要加大农村公路建设“以工代赈”政策的力度,并在粮食比较富裕的地区积极探索“以粮代赈”修建公路的途径。
五、要解放思想、多渠道筹措资金。一方面积极争取国家的支持,包括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交通部国道主干线补贴政策等;另一方面搞好资本运营,通过企业上市融资、转让路权等方式筹措资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