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关于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意见
颁布机构: |
山西省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山西省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08/07/15 |
颁布日期: |
2008/07/15 |
颁布机构: |
山西省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山西省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08/07/15 |
颁布日期: |
2008/07/15 |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意见
(晋政发[2008]1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调整我省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合理配置资源,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建立和完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预防因规划实施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实现“节能减排”的战略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现就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编制与审批
(一)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编制范围。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我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任务是推进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的综合规划及专项规划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具体范围:
1.土地利用有关规划,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的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鼓励对有关区域开发、产业发展、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的相关政策,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2.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规划编制机关或部门应当在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或部门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范围,按照国家环保总局规定的《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及《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执行。具体范围见附件。
(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编制。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须委托有资质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单位承担;指导性专项规划和综合规划的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可以自行组织编制,也可委托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进行编制。规划编制机关组织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规划编制机关对规划草案作重大调整时,规划的环境评价文件需进行补充或修正。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费用应纳入规划的编制费用预算,并可参照《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规划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依法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一并报送审批机关;审批机关在做出审批决定前,应当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送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其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应按照《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8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40号)的要求进行,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规划编制机关以及评价单位收取审查费、评估费等任何费用。
(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规划的编制机关或部门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将编写的环境影响篇章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以及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一并附送审批机关或部门。未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以及环保部门审查意见的,审批机关或部门不予审批。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规划审批机关或部门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结论和审查意见的,应当做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五)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跟踪管理。规划实施过程中,规划实施机关应当同步落实配套的环境保护措施。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规划编制机关或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开展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或部门以及同级环保部门;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规划实施后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而规划的编制机关未按规定组织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提出改进措施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同级政府报告,由政府责成规划编制机关组织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并提出改进措施。
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管理
(一)省环保局负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综合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我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和基础数据库。各专项规划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的职责,做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工作。
(二)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或部门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三、工作要求
(一)为了进一步推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我省将临汾市列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试点城市,将煤炭行业列为我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试点行业。各市政府应积极组织开展对本市“十一五”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省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要积极组织并开展对我省火电、冶金、化工、焦化、建材、制药等六大重点行业的规划环评工作,促进各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必须高度重视,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规划审批的前置条件,进入宏观经济决策程序,纳入行政首长目标考核。凡不按要求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或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弄虚作假、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规划实施后,因规划未环评或者未按环评要求落实环保对策措施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依法追究责任。
(三)抓紧开展我省国家级和省级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包括循环经济工业园区、循环经济生态示范区)总体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编制环境影响报告,尚未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要立即启动该项工作,并于2008年底前完成报告的上报工作,逾期未上报的暂停办理入园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对开展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纳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具体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可依法简化,对未列入规划且规划未通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从严受理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附件:1.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
2.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
二○○八年七月十五日
附件1
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
一、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
设区的市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设区的市级以上防洪、治涝、灌溉规划
三、农业指导性专项规划
设区的市级以上农业发展规划
四、林业指导性专项规划
设区的市级以上森林公园开发建设规划
五、能源指导性专项规划
1.设区的市级以上能源重点专项规划
2.设区的市级以上电力发展规划(流域水电规划除外)
3.设区的市级以上煤炭、焦炭发展规划
4. 煤层气、天然气发展规划
六、交通指导性专项规划
民用机场总体规划
七、城市建设指导性专项规划
1.直辖市及设区的市级城市总体规划(暂行)
2.设区的市级以上城镇体系规划
3.设区的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八、自然资源开发指导性专项规划
设区的市级以上矿产资源勘查规划
附件2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
一、工业的有关专项规划
省级及设区的市级工业各行业发展规划,包括重点行业循环经济规划、循环经济工业园区发展规划等
二、农业的有关专项规划
1.设区的市级以上种植业发展规划
2.省级及设区的市级渔业发展规划
3.省级及设区的市级乡镇企业发展规划
三、畜牧业的有关专项规划
1.省级及设区的市级畜牧业发展规划
2.省级及设区的市级草原建设、利用规划
四、能源的有关专项规划
1.煤层气、天然气等总体开发方案
2.设区的市级以上流域水电规划
五、水利的有关专项规划
1.流域、区域涉及江河、湖泊开发利用的水资源开发利用综合规划和供水、水力发电等专业规划
2.设区的市级以上跨流域调水规划
3.设区的市级以上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4. 设区的市级以上重点水利工程规划
六、交通的有关专项规划
1.高速公路网规划
2.城际铁路网建设规划
3.集装箱中心站布点规划
4.地方铁路建设规划
七、城市建设的有关专项规划
1.市及设区的市级城市专项规划
2.省及设区的生活垃圾处置专项规划
3.设区的市级以上集中供热、集中供气规划
八、旅游的有关专项规划
省及设区的市级旅游区的发展总体规划
九、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
1.矿产资源:设区的市级以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2.土地资源:设区市级以上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3.气候资源:气候资源开发利用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