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提示提醒制度》的通知
(鲁安办发〔2023〕6号)
各市人民政府安委会,省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提示提醒制度》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4月6日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提示提醒制度
第一条 为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增强事故分析研判的前瞻性,针对区域性、阶段性、苗头性的同类事故多发情况,及时向有关地区和行业部门发出提示提醒,进一步压紧压实安全生产责任,采取精准有效防范措施,遏制各类事故重复发生,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提示提醒对象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行业安全生产省主管部门和直接监管责任部门。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发出提示提醒。
(一)辖区内发生较大事故的;
(二)辖区7日内连续发生3起一般伤亡事故(道路交通事故除外)的;
(三)辖区内发生3人以上(含3人)伤亡一般事故的;
(四)辖区内发生性质恶劣、社会影响较大一般事故的;
(五)其他需要提示提醒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向行业安全生产省主管部门和直接监管责任部门发出提示提醒。
(一)道路交通领域一个月内发生2起较大事故的;
(二)除道路交通事故外,其他行业领域发生较大事故的;
(三)行业领域7日内连续发生3起一般亡人事故(道路交通事故除外)的;
(四)行业领域发生3人以上(含3人)伤亡一般事故的;
(五)行业领域发生性质恶劣、社会影响较大一般事故的;
(六)其他需要提示提醒的。
第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提示提醒采用书面告知的形式,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向提示提醒对象下达《生产安全事故提示提醒函》(样式见附件),主要内容包括:提示提醒对象、提示提醒事项、整改工作要求等。
第六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和省有关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提示提醒函》后,应当在5日内制定整改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整改内容、责任、时限和措施等,以书面形式向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第七条 本制度不代替对生产安全事故或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对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责任追究。
第八条 各设区的市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市的生产安全事故提示提醒制度。
第九条 本制度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