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的实施意见
鲁政办字〔2018〕12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安全生产费用是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重要来源渠道。近年来,在各级、各有关部门共同努力下,我省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日趋规范,但管理基础薄弱、监管体制机制不完善、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等问题依然存在。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303号)、《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省政府令第29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以安全生产费用规范管理为重点,加强领导、改革创新、协调联动、齐抓共管,着力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堵塞监督管理漏洞,切实提高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水平,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监管。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增强监管执法效能。
——坚持统筹协调。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协调衔接,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体系。
——坚持改革创新。建立健全体制机制,创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增强企业内生动力,提高企业自身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水平。
(三)目标任务。到2020年,全省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体制机制基本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水平明显提升,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与安全生产投入需求相适应。
二、进一步夯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承担主体责任,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并按有关规定履行管理、备案等相关责任。
(一)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生产经营单位范围。包括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存储、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其中:
1. 煤炭生产,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包括井巷工程、矿山建设。
2. 非煤矿山开采,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
3. 建设工程施工,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
4. 危险品生产与存储,指生产和存储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
5. 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道路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堆存;铁路运输是指以火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体物资运输。
6. 烟花爆竹生产,指生产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7. 冶金,指金属矿物的冶炼及压延加工有关活动,包括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黄金等的冶炼生产和加工处理活动,以及炭素、耐火材料等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生产。
8. 机械制造,指各种动力机械、冶金矿山机械、运输机械、农业机械、工具、仪器、仪表、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石油炼化装备及其他机械设备的制造活动。
9.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包括武器装备和弹药的科研、生产、试验、储运、销毁、维修保障等。
(二)严格安全生产费用内部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研究制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程序、职责及权限,并严格执行。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提取标准不得随意调低,支出范围不得超出国家规定范围,原矿产量、工程造价等计提依据必须做好原始记录归档整理工作,做到有据可查。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应当实行专账核算,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对当年计提安全生产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主要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的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须专款用于计取该费用的工程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生产经营单位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
(三)加强安全生产费用备案检查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将安全生产费用年度使用计划和上年度费用提取、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阻挠。
三、构建各负其责的综合监管体系
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直接关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投入状况,应作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情况作为安全生产检查的重要内容进行监督管理。
(一)安全生产费用综合监督管理。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意见后制定。其中,财政部门牵头负责拟订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激励等具体管理办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费用监督检查,牵头研究确定年度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统计口径,并汇总相关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对本行业单位安全生产费用实施监督检查,并负责统计和汇总本行业年度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情况。
(二)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部门分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等有关规定,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以及煤炭生产由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其中,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由国防科学技术工业管理机构负责,煤炭生产由煤炭管理机构负责)。非煤矿山开采、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以及危险品生产与存储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铁路运输由铁路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按建设工程类别,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分别负责,其中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水运、水利、水利水电等专项建设工程,由交通运输、水利等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分别负责。
(三)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级次。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督管理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等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执行。其中,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中央企业二级单位(分公司、子公司等)和省管企业总部(总公司、集团公司),设区的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中央企业三级单位、省管企业二级单位、省属企业(省管企业除外)和市管企业,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中央企业四级及以下单位、省管企业三级及以下单位和其他企业、单位。建设工程中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由工程所在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监督管理。
四、完善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激励约束机制
(一)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激励约束机制。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管理使用情况,将作为各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对生产经营单位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对存在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且逾期不改正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视情况纳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并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进行处罚。
(二)严格安全生产费用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会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研究制定年度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监督检查计划,明确监督检查的方式、内容和措施。各市、县(市、区)政府应当按照规定落实监管执法经费,并将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全额予以保障。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7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