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关于省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申报审批意见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山西省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山西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2/04/03 |
颁布日期: |
2002/04/03 |
颁布机构: |
山西省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山西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2/04/03 |
颁布日期: |
2002/04/03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境保护局
关于省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申报审批意见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2]17号)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环境保护局《关于省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申报审批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四月三日
关于省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申报审批的意见
建设生态功能保护区,加强重要生态功能区的抢救性保护工作,是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的重大举措。生态功能保护区在保持流域、区域生态平衡,减轻自然灾害,确保全省和地区生态环境安全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为了切实保障所建省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的质量,建设和管理好省级生态功能保护区,促进我省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工作,现就建设国家级和省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申报、审批的程序,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省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的申报程序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和省直有关部门申报建立省级生态功能保护区,应组织专家对拟建的省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进行科学论证,并与环保等有关部门协商后,向省人民政府报送《建立省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及有关论证材料,同时抄送省环保局。省人民政府将《申报书》批转省环保局,由省环保局提出审批建议。若拟建的省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跨市地,需经有关市、他协商一致后,方可报送《申报书》。《申报书》的内容及填报要求,由省环保局另行规定。
二、关于省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的审批程序
由省环保局聘请有关方面专家、部门代表,组成省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局,负责初审各市(地)和省直部门的申报材料(含《申报书》和有关论证材料)。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申报材料不完备或填报内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评审委员会对初审合格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以无记名方式进行表决。经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含委员委托的代表或书面评审意见)同意后,由省环保局提出审批建议,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关于省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的复评
评审委员会认为不宜作为省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的应说明理由,并由省环保局负责通知申报单位。申报单位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半年内,可向省环保局提出复评申请。省环保局自接到复评申请后,应在一年内组织复评。复评程序与省级生态功能保护区审批程序相同。
四、关于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的申报审批程序
我省境内申报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的,必须是省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省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申报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的,由申报单位填写申报书,报省环保局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省环保局提出申报建议。最后,由省人民政府报送国家环保总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