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震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山西省政府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山西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6/05/25 颁布日期: 2006/05/25
颁布机构: 山西省政府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山西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6/05/25
颁布日期: 2006/05/25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6]3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地震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山西省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山西省是地震多发地区,地震事件发生的频度高、强度大、灾害重。为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迅速、规范有序、科学高效的应急体系,提高政府应急处置地震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制定《山西省地震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1.1 本预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和《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   1.2 本预案指导全省及毗邻省区发生地震事件的应急工作,适用于全省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的地震应急。   1.3 地震应急工作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部门分工、协调行动、密切配合、便捷高效的原则。   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省直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地震事权划分和职责分工,上下配合、信息互通、协同行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地震应急、救援、救助社会动员机制,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为抗震救灾提供物资、资金和人力支援;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震后灾民的疏散、协调机制,把地震紧急避难、避险场所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地震紧急避难、避险场所要配置避险救生设施和应急物品。   要充分依靠和发挥驻晋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和地震紧急救援队在处置地震灾害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要依靠科学决策和先进的技术手段。 2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与事权划分   2.1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根据地震的强度及其灾害程度,地震灾害事件分为四级,作为地震应急分级负责和事权划分的依据: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发生7级以上地震,或造成 300人以上死亡,产生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地震。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发生6.5-6.9级地震,或造成 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地震。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发生6-6.4级地震,或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地震。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发生5-5.9级地震,或造成20人以下死亡,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地震。   2.2 事权划分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由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分别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做出应急响应。   重大地震灾害由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分别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做出应急响应。   较大地震灾害由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并指导下级人民政府的应急工作;省防震减灾领导组及时召开会议,通报震情、灾情,部署对口应急救援事项。   一般地震灾害由县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并指导下级人民政府的应急工作;省防震减灾领导组办公室协助当地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省直有关部门根据灾区人民政府的请求,实行对口应急救援。   5级以下的强有感地震事件或地震谣传,由所在县人民政府依据影响程度负责有关应急事宜;上级人民政府和地震等有关部门,视情给予必要的应急支持。   省、市、县毗邻发生地震,原则上按照本《预案》规定的事权划分执行,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   各级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的启动原则应当按照《预案》规定的事权划分,在上级人民政府启动地震应急预案时,震区下级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应随之启动。若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按照地震灾害事件事权划分承担应急处置有困难的,在做好地震应急前期处置的同时,可报请上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实施应急指挥。   各类地震灾害事件的现场应急工作采取属地为主并接受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的原则,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当地人民政府领导担任,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员协助当地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各类救援队伍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与协调。   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经费保障由相应事权级别的政府财政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的地震应急,需军队参加的,可通过当地同级军事机关提出,当地军事机关按程序办理。遇有紧急灾情、险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可直接向当地驻军部队提出救助请求,驻军部队应按规定立即实行救助,并向上级报告。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地震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3.1.1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省防震减灾领导组在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自行转为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成员为:   总指挥:省防震减灾领导组组长或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人;   副总指挥:省防震减灾领导组副组长;   成  员:省防震减灾领导组全体成员。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实施本《预案》,统一领导、指挥抗震救灾工作;确定震后应急期及应急工作规模;部署省直部门和有关市、县对灾区的紧急援助;派出参与现场指挥部工作的人员、地震紧急救援队;协调驻晋部队参加抢险救灾;调配救灾物资和设备;根据震情和灾情采取紧急应急措施;向国务院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   省防震减灾领导组办公室随之转为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由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和省地震局副局长负责,办公室成员包括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联络员。视情况和应急需要,指挥部办公室下设综合联络、震情信息、灾情信息、信息发布、外事联络、条件保障组等。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令,并督促落实;汇总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协调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与现场指挥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之间的应急工作;指导抗震救灾宣传,审核地震新闻通稿,组织信息发布;起草指挥部文电,管理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并整理归档;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3.1.2 应急工作分组职责   指挥部设十三个应急工作组,具体职责如下:   (1)人员抢救组(召集单位:省军区)   责任单位:省军区、省武警总队   主要职责:省军区负责组织、协调驻晋部队和民兵赶赴灾区,参加抗震救灾;省武警总队负责调动所属部队对重灾区或重要场所人员抢救或特种抢险。   省公安厅负责调动省地震紧急救援队根据指挥部的命令实施专业抢险救灾。   (2)医疗防疫组(召集单位:省卫生厅)   责任单位: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红十字会   主要职责:省卫生厅负责设立救护场所,组织医疗救治,转送安置伤员;组织开展灾区防病消毒,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检测灾区的饮用水源;向灾民提供心理卫生咨询和帮助。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救灾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省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红十字会员和志愿工作者参加救援。   (3)交通运输组(召集单位:省交通厅)   责任单位:省交通厅、太原铁路局、省民航机场管理局、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主要职责:省交通厅、太原铁路局、省民航机场管理局负责组织抢修被毁坏的公路、铁路、空港和有关设施,紧急调拨运输器材,开通便捷通道,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省交通厅负责组织道路抢修、维护,统一调集、征用救灾车辆,保障公路运输畅通;太原铁路局负责组织铁路抢排险,保障铁路运输畅通;省民航机场管理局负责协调应急器材的空中运输,保障空中运输通道畅通;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负责灾区及周边道路、高速公路的交通管制和疏导,维护交通秩序。   (4)通信保障组(召集单位;省通信管理局)   责任单位:省通信管理局、省广电局   主要职责: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统一调集、征用有关部门的通信系统,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通信设施,保障省、市、县抗震救灾指挥部通讯和信息畅通;开通地震现场应急移动通信网和集群电话,保障现场指挥部与现场工作队、救援队、医疗队等救灾队伍间的通讯畅通;省广电局组织抢修广播电视设施,迅速恢复并保障正常运行,及时传播救灾信息。   (5)物资供应组(召集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民政厅、省商务厅、省粮食局、省质监局、省石油公司   主要职责: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地震应急基础设施建设和应急物资生产、调拨和储备的综合管理;省经委负责组织调拨药品、医疗器械,灾后组织生产救灾急需物品;省民政厅负责调拨灾区简易安置物品;省商务厅负责储备、调拨生活必需品和方便食品;省粮食局负责解决与调运救灾粮食;省质监局负责救灾物品的质量监管;省石油公司负责调拨、供应油料。   (6)灾民安置组(召集单位:省民政厅)   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旅游局、省红十字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山西省分公司   主要职责:省民政厅负责灾民的转移、安置、救济,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接收、发放和管理社会各界捐赠的物资;省旅游局负责组织疏散安置灾区游客;省红十字会负责对口捐赠物资的接收、发放和管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山西省分公司负责灾后理赔。   (7)基础设施与工程抢险组(召集单位:省建设厅)   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电力公司、省人防办   主要职责、省建设厅负责组织供水、排水、燃气、热力、路政照明等市政设施的抢、排险;参与灾区民用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省水利厅负责水库、河道、堤坝等水利设施的抢、排险;省电力公司负责组织电力系统的抢、排险,并确保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用电;省人防办负责组织特殊工程、灾种的抢、排险。   (8)次生灾害工程抢险组(召集单位:省安监局)   责任单位:省安监局、省煤炭局、省公安厅消防总队和交警总队、省国防科工办、省国土资源厅、省气象局、省环保局、省质监局   主要职责;省安监局负责组织次生灾害的抢、排险;省煤炭局负责组织矿山抢险救灾;省公安厅消防总队负责组织火灾扑灭及特殊建筑物的抢险救灾;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负责组织道路交通突发事故的抢险救灾;省国防科工办负责组织易爆物品生产安全的监控;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监测、灾情分析、趋势预测、灾情速报,指导地质灾害应急治理工程;省气象局负责灾害天气的预测预报;省环保局负责紧急处置饮用水源和环境污染危害;省质监局负责对灾区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和组织抢修。   (9)治安保卫组(召集单位:省公安厅)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武警总队、省司法厅   主要职责:省公安厅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省武警总队负责首脑机关、金融、仓储、救灾物品等要害部门和重要目标的警戒;省司法厅负责司法系统特殊单位及群体的监控和安置。   (10)地震工作组(召集单位:省地震局)   责任单位:省地震局、省科技厅   主要职责:省地震局负责震情监测预报、震情趋势判定、灾情速报和通报,负责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保障,负责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应急规模建议,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灾区震害调查、损失评估,组织灾区民用建筑物安全鉴定,省内发生4级以上地震时负责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协助震区人民政府开展抗震救灾工作;省科技厅负责地震应急技术创新、攻关研究。   (11)财务管理组(召集单位:省财政厅)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审计厅   主要职责:省财政厅负责筹集、管理救灾资金,建立健全抗震救灾物资储备补贴制度,做好政府间捐赠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省审计厅负责救灾资金使用的监督。   (12)涉外工作组(召集单位:省外办)   责任单位:省外办、太原海关、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主要职责:省外办负责疏散、安置国外采访人员,协调国外来华救援、新闻采访及科学考察等人员的接待与安置,协助省民政厅、省红十字会处理对口国际社会援助事宜;太原海关负责办理国际救援物资的入关手续;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入境救援物品的检验检疫。   (13)宣传教育组(召集单位:省委宣传部)   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广电局、山西日报社、省地震局、省教育厅、省文化厅   主要职责:省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抗震救灾应急宣传,协调新闻部门,统一宣传口径,会同地震等有关部门拟定应急宣传资料和慰问电;省广电局、山西日报社负责派出应急采访记者,及时报道灾情和救灾动态,发布地震信息和指挥部公告;省教育厅负责组织协调学校学生的应急疏散和宣传教育;省文化厅负责重大文化活动和文化场所的地震应急。 4 监测和预警   4.1 监测   省地震局负责对全省地震观测信息的接收、质量监控、分析处理,震情跟踪。各级地震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监测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健全包括本辖区地震监测、地理信息、灾害种类和救援资源等内容的地震应急数据库,有关单位应提供有关数据和信息,支持、配合地震应急数据库建设,完善地震应急信息平台的建设。   在重大政治,文化社会活动期间,省地震局进入应急戒备状态,将应急戒备情况及时报省人民政府和中国地震局。   4.2 地震预报发布及预防行动   全国性地震重点危险区的划分,由国务院发布;省内的地震预报,由省人民政府发布;已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市、县人民政府可在本辖区内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并同时向省人民政府及省地震局报告。撤销地震预报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省人民政府负责部署国家和省级地震重点危险区的地震应急工作,重点危险区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省地震局负责地震重点危险区的震情跟踪,提出短期地震预测意见,报告省人民政府决策后发布短期地震预报。省直有关部门及预报区市、县人民政府根据预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4.3 地震预警发布及紧急处置措施   在短期预报的基础上,省地震局视震情提出临震预测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决策后发布临震预报,即进入临震应急预警阶段。   根据地震灾害预测严重程度,确定Ⅳ级预警级别。“7级以上地震”为Ⅰ级、“6.5-6.9级地震”为Ⅱ级、“6-6.4级地震”为Ⅲ级、“5-5.9级地震”为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向预报区社会发布。其发布与解除权限同4.2第一款。   视地震预警级别,主要紧急处置措施是:   预警发布后,省防震减灾领导组成员单位及预报区市、县人民政府立即召开防震减灾领导组会议,部署应急准备,调集救援物资;各种救援、抢修抢险、医疗检疫、地震现场队伍等进入戒备状态。   预报区市、县人民政府视情组织预报区内人员撤离疏散,并对生命线工程和地震次生灾害源等采取紧急排查、处置措施。   预警期间,各级防震减灾领导机构应对辖区应急准备工作进行督导。   4.4 预报区震情速报   地震预报区任何单位和个人获悉地震异常信息后,都应及时向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或地震部门报告,地震部门应立即到现场落实异常,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5 应急响应   本《预案》应急响应侧重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   5.1 先期处置   5.1.1 灾区市、县人民政府处置措施   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区市、县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先期处置,主要包括:   (1)对地震灾害的影响范围、灾害程度、灾害特点进行快速收集和评估,迅速报上级人民政府和省地震局,并对灾情实行动态监测、核实与上报;   (2)立即实施紧急疏散与救援,组织自救与互救;   (3)对易产生重大次生灾害的部位应划定警戒区域,采取管制措施,并向社会发出避险警告;   (4)调配辖区应急资源。   5.1.2 部门处置措施   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省直各部门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收集、汇总灾情,并按规定迅速报告省防震减灾领导组办公室;快速做好应急抢险人员和物资等项准备,对本行业重点部位进行紧急排查,如遇特殊险情应立即处置。   5.2 基本应急   5.2.1 启动预案   省人民政府接到省地震局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的震情、灾情报告后,迅速做出启动预案的决定,省防震减灾领导组即行转为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部成员接到通知或地震灾害信息后,迅速赶往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就位,因特殊原因不能到位的,由本部门其他领导替补,并启动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随时与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保持联络。   5.2.2 指挥部会议及决策   (1)听取省地震局和有关市、县的震情、灾情汇报,了解灾区气象、地质影响情况;   (2)指挥调度行业、专业抢险救灾资源投入抢险救灾:   ①派出抢救压埋人员队伍;   ②组织遏制次生灾害蔓延队伍;   ③组织重点工程抢险,尽快恢复生命线工程系统;   ④派出医疗救护队伍,调拨急救药品和医疗器械;   ⑤派出现场工作人员。   (3)采取特别管制措施或宣布进入地震应急期;   (4)向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报告震情、灾情;   (5)组织震情、灾情新闻发布,开展地震应急宣传。   5.3 扩大应急   包括基本应急的调整和后续应急。   (1)进一步核实灾情,调整救援行动;   (2)调拨救援物资,酌情向国内外提出紧急救助呼吁;   (3)转移和安置灾民;   (4)处置伤亡人员和灾区卫生防疫;   (5)接收、安排国内外救援物资;   (6)协调国内外救援、考察、新闻采访等人员赴灾区有关事宜;   (7)向灾区发慰问电。   5.4 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   (1)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   (2)地震引发的地震灾害基本消除;   (3)经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大震可能;   (4)灾区生产、生活秩序基本恢复。   根据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通知或灾区应急进展,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适时宣布地震应急期结束。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1.1 灾民安置与抚恤   省防震减灾领导组负责领导地震灾区灾民的安置工作,根据震害评估情况和灾区人民政府的灾情报告责成省民政厅、省建设厅、省地震局、省国土资源厅等单位提出并落实灾民安置方案;对灾区重点抚恤对象和为抢险救灾而牺牲的人员,由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规定进行确认并提出抚恤方案,及时给予抚恤。   6.1.2 物资清理与补偿   对在地震应急期征用的场地(所)、物资、器械、装备等,参加应急工作的部门、单位要认真组织清理、修复、归还,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和补偿。应急期间的生活必需品、医药品、救援器材等的消耗费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由相应事权级别的政府财政负责。   6.2 社会救助   省民政厅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募集重建资金活动。   6.3 总结与奖惩   参加地震应急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急结束后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并将应急工作总结和专项报告上报省防震减灾领导组,省防震减灾领导组办公室负责编制地震应急总报告。根据省防震减灾领导组的建议,省人民政府对应急抢险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抗震救灾不力、造成严重后果者依据防震减灾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进行责任追究。 7 应急保障   根据地震灾害事件分级与事权划分,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保障,由省防震减灾领导组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规定的地震应急职责在其部门地震应急预案中具体细化,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较大和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保障,必要时,可报请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给予对口支援和帮助。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发布。省和100万人口以上城市的地震应急预案,须报中国地震局备案;市、县地震应急预案,经上级人民政府防震减灾领导组审查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并报上级人民政府防震减灾领导组备案。   省防震减灾领导组成员单位须根据本预案中的职责,制订、修订各自的地震应急预案,报省防震减灾领导组批准。省直其他部门和全省一类特大型工业企业应根据本单位实际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报省防震减灾领导组批准,并报当地防震减灾领导机构备案。大中型企业、生命线工程、易产生次生灾害的单位和学校、医院、大型商场、影剧院、车站等人员集中的单位,应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按其归属报批。   根据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地震应急机构的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应对地震应急预案及时进行修订。地震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由各级人民政府防震减灾领导组办公室负责。   8.2 预案检查   地震应急预案制订和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要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施分级、分部门负责。省防震减灾领导组负责全省地震应急预案制订和实施的监督检查,各市、县防震减灾领导机构负责本辖区地震应急预案制订和实施的监督检查,各行业、各单位防震减灾领导机构负责本行业、本单位地震应急预案制订和实施的监督检查。   8.3 培训与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应急管理、救援人员和志愿者的培训;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行业、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8.4 制订与解释   本预案由省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经省防震减灾领导组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本预案由省防震减灾领导组负责解释。   8.5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山西省地震应急预案框架图(略)   2.地震灾害事件分级、预警级别及事权划分表(略)   3.地震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略)   4.地震应急队伍资源及其组织方案表(略)   5.地震应急响应流程图(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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