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关于加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推进区域空气质量全面改善的实施意见

颁布机构: 山西省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山西省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日期: 2010/08/09 颁布日期: 2010/08/09
颁布机构: 山西省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山西省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日期: 2010/08/09
颁布日期: 2010/08/09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推进区域空气质量全面改善的实施意见 (晋政办发〔2010〕6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3号)精神,进一步强化我省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全面完成“蓝天碧水工程”任务,推进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全面改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省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目标   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部门联动制度,建立大气污染区域联防联控运行机制,形成部门联动、各市联防、上下联控的大气污染防控体系,继续深入实施“蓝天碧水工程”,强化重点区域大气污染综合防治,确保到2015年,全省所有市、县建成区环境空气质量稳定达到或好于国家二级标准,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全面改善。   二、防控重点   (一)范围:本省行政区域。重点是11个重点城市市辖区及阳曲县、清徐县、古交市、娄烦县、寿阳县、灵石县、平遥县、介休市、盂县、平定县、定襄县、原平市、霍州市、洪洞县、文水县、交城县、孝义市、汾阳市、柳林县、中阳县、交口县、襄垣县、潞城市、长治县、高平市、泽州县、怀仁县、山阴县等28个县(市)。   (二)行业:火电、钢铁、有色、水泥、化工、焦化、电石、铁合金、金属镁、碳素、采选等生产性企业;喷漆、印刷、电子、服装干洗、加油站、餐饮等生产及服务性企业;建筑工地、道路运输及机动车等污染排放源。   (三)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粉尘、挥发性有机污染物(VOC)和机动车尾气。   三、重点任务   强化工业污染防治,对火电、钢铁、有色、水泥、化工、焦化、采选等重点行业实施工业污染深度治理,严格控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污染物(VOC)的排放,全面完成“十二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减排任务。   强化生活污染防治,对喷漆、印刷、电子、服装干洗等服务企业实施挥发性有机污染物(VOC)治理,对加油站、餐饮服务业实施油气、油烟污染治理,加强生活用燃煤、燃油设施的改造与监管,加强建筑工地、道路运输、机动车污染防控与监管,集中解决煤烟型污染、挥发性有机污染物(VOC)污染、扬尘污染和机动车尾气污染问题。   四、工作措施   (一)加大重点工业污染防治力度   1提高环境准入门槛。严格控制重点区域新建、扩建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多晶硅、焦化等产能过剩行业扩大产能项目建设,关停淘汰重点区域内不符合环保准入标准的污染企业。加快实施电力、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焦炭、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淘汰落后产能淘汰任务。针对重点区域内重点行业建设项目,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区域会商制度。此项工作由发展改革、环保、经信部门负责。   2优化区域工业布局。加强区域产业发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循环经济示范区等应尽快完成规划及区域环评的编制,未列入规划及区域产业规划、未开展规划环评的建设项目,不予受理和审批单个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此项工作由环保、发展改革、经信部门负责。   各经济开发区和工业园区要在完善规划环评的基础上,实行入区企业生产规模与污染物排放的双总量控制。此项工作由经信、环保部门负责。   实施重污染企业“退城行动”,逐步将重污染企业从城市、村镇等人口集中居住地区搬迁出去。加快太原市西山地区环境综合整治和市区内化工、水泥等重污染企业搬迁步伐。此项工作由11个重点城市人民政府负责。   在11个重点城市市辖区禁止新建、扩建钢铁、有色、焦化、水泥、化工、电石、碳素、金属镁等重污染企业和项目。此项工作由发展改革、经信、环保部门负责。   实施城乡环境协同控制,建立产业转移污染防范机制, 重污染企业的搬迁建设必须符合节能、环保、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的要求,禁止重污染企业原工艺、原设备的异地转移。此项工作由发展改革、经信、环保部门负责。   加强产业转入地在承接产业转移过程中的环保监管,规范工业园区管理,清理不符合规划环评要求的工业园区和工业园区内的企业、项目,防止污染转移。此项工作由环保部门负责。   3强化二氧化硫总量控制制度。加强电力企业脱硫设施运行监管,“十二五”期间,火电机组综合脱硫效率达到85%以上;已投运脱硫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或实际燃煤硫份超过设计硫份的,必须实施脱硫设施更新改造。此项工作由环保部门负责。   加大钢铁行业二氧化硫减排工作力度,完成钢铁行业烧结机脱硫。提高工业锅炉脱硫设施技术装备水平,提高脱硫效率。此项工作由环保部门负责。   4着力推进氮氧化物污染防治。新建、扩建、改建火电厂应根据排放标准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要求建设烟气脱硝设施,现役火电厂应在“十二五”期间完成低氮燃烧技术改造或脱硝设施安装。此项工作由环保部门负责。   推广工业锅炉低氮燃烧技术,重点开展钢铁、化工等行业氮氧化物污染防治。此项工作由环保部门负责。   5加大烟粉尘污染防治力度。水泥、建材、铁合金、电石、冶金、碳素、有色、金属镁等产生生产性粉尘的行业,应在各扬尘点设置集尘装置,并配套高效除尘设施,除尘设施应采取湿式或密闭方式卸灰,减少生产粉尘无组织排放。此项工作由环保部门负责。   从事矿山开采特别是露天开采作业应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对凿岩、堆置、装卸、运输等采矿作业中的粉尘污染进行治理。禁止在城市市辖区从事露天开采等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此项工作由国土、环保部门负责。   开展除尘设施提效改造工程,“十二五”期间,重点区域内现有工业锅炉、水泥厂、火电厂等烟粉尘排放量大的企业和项目应采用袋式等高效除尘技术和措施,最大限度地净化、回收粉尘。火电厂要完成电加袋除尘改造任务。此项工作由环保部门负责。   开展多种污染物协同控制,建设火电机组和钢铁行业烧结机烟气脱硫、脱硝、除尘和除汞等多种污染物协同控制示范工程。此项工作由环保部门负责。   6大力推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加强对重点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和评估验收,“十二五”期间,重点区域内所有重点企业都要开展并完成清洁生产强制审核和清洁生产持续审核。将清洁生产实施情况纳入企业环保绩效考核和企业环境行为评价范围,将清洁生产先进技术和标准作为核定企业排污许可证总量控制指标的依据,新建、改建、扩建企业都应按照清洁生产的标准进行项目设计和环评。此项工作由发展改革、经信、环保部门负责。   拓展循环经济示范区试点,把循环经济作为企业发展的主要方式和市场准入的门槛,延伸企业产业链,用循环经济模式改造提升传统资源型产业,实现产业集群化。新上项目要符合循环经济的要求。此项工作由发展改革、经信部门负责。   大力推广节能型生产工艺和技术,对高耗能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从源头控制污染物的排放。此项工作由经信部门负责。   (二)加大重点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力度   1严格控制燃煤污染排放。在11个重点城市建成区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除集中供热锅炉和热电厂燃煤发电机组外,禁止原煤散烧。此项工作由环保部门负责。   建立原散煤进市登记制度,从源头控制高污染燃料进入市区。此项工作由11个重点城市人民政府负责。   推进城市集中供热热源和配套供热管网建设,2015年,所有市、县建成区均建有集中供热工程,11个重点城市建成区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90%以上,其他县(市)建成区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70%以上。此项工作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   集中供热燃煤锅炉全部配套高效脱硫、脱硝、除尘设施。抓好高效洁净煤锅炉集中供热示范推广工作。此项工作由环保部门负责。   大力推广清洁能源。扩大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煤层气、太阳能、地热等清洁能源使用范围,提高城市清洁能源使用比重。到“十二五”末,11个重点城市建成区内民用和营业性炉灶清洁能源使用率达到90%以上。此项工作由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   加大11个重点城市城中村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将城中村改造纳入城市改造重点,结合城市建设推动城中村改造,2015年,11个重点城市彻底解决城中村土小燃煤锅炉面源污染问题。此项工作由11个重点城市人民政府负责。   禁止在城镇市区及周边、高速公路及国省道干线公路两侧视线可及范围内、机场周围、旅游景区景点周边等区域露天焚烧秸秆、树叶、垃圾等废弃物。此项工作由城管(市容环卫)、交通运输、农业部门负责。   2加强城市扬尘污染控制。整治物料堆放扬尘污染。采用封闭等有效防风抑尘方式改造、治理城市建成区内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场,其他区域内的物料堆场也需采取防风抑尘措施。新建物料堆场必须采用全封闭方式。此项工作由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强化施工工地环境管理。各类建筑施工、道路施工、市政工程等工地和构筑物拆除场地周边必须设置围挡,城市建成区内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禁止在露天进行石材加工打磨作业。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施工过程中的工程材料、砂石、土方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置必须采取密闭、挡风、覆盖、洒水等抑尘措施。装卸砂石、水泥、白灰、土方等建筑材料应在密闭环境中进行,减少露天装卸作业。此项工作由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强化城市道路运输扬尘污染防治。运输矿物、煤焦、砂石、土方、垃圾、渣土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进入城市建成区必须采取密闭式运输方式,杜绝道路抛洒现象。此项工作由11个重点城市人民政府负责。   加强煤炭铁路运输煤尘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煤炭发运站台要安装煤尘抑尘剂自动喷淋装置,对装车后的煤炭喷洒抑尘剂进行覆盖,防止煤炭运输过程中的煤尘扬尘污染。此项工作由铁路部门负责。   强化城市主要道路及重点部位清扫保洁。采用湿式作业或机械吸尘式清扫,主要干道定期洒水。此项工作由城管(市容环卫)部门负责。   加快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到2014年底,重点区域内各县(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要全部建成并投入使用。此项工作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   加强城市绿化和硬化工作。做好城市环城绿化、市区道路绿化和硬化工作,扩大城市公共绿地面积。此项工作由林业、园林部门负责。   建设大运高速公路沿线防尘林带和生态景观林地。此项工作由交通运输、林业部门负责。   3开展挥发性有机物(VOC)污染防治。对11个重点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制鞋、印刷、电子、喷漆、服装干洗等企业实行挥发性有机污染物(VOC)排放达标治理,限期于2012年完成。此项工作由环保部门负责。   禁止在11个重点城市建成区内进行平面及立体广告制作的露天喷涂作业。此项工作由11个重点城市人民政府负责。   推进加油站油气污染治理。2012年底前完成11个重点城市市辖区范围内现有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改造工作,并确保达标运行,其他区域2014年完成。新建油库、加油站必须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后方可建设,并在安装油气回收系统等环评批复规定的环保设施后方能投入使用。新增油罐车也应安装油气回收系统。此项工作由商务部门负责。   严格控制城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排放,2011年底前,11个重点城市建成区内的餐饮服务企业全部完成油烟污染达标治理任务。此项工作由11个重点城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   1完善机动车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新车销售和注册登记管理,禁止不符合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车辆销售和注册登记。此项工作由商务、公安部门负责。   加强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全面开展机动车环保检测和环保标识发放工作,建立全省机动车环保检测信息化管理系统。到2015年,11个重点城市机动车环保检测率达到100%。此项工作由环保部门负责。   建立外省机动车转入环保检测制度。在用机动车转入我省必须出具转入地或转出地环保检测合格证明,环保检测不符合我省执行的国家标准的机动车不予办理转入登记。此项工作由公安、环保部门负责。   2全面开展机动车尾气治理工作。按照氮氧化物减排的要求,对尾气高排放机动车(即“黄标车”)实施尾气治理,削减氮氧化物排放量。到2015年,重点区域内“黄标车”尾气治理率要达到80%以上。此项工作由环保部门负责。   3实施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对经机动车检测站检验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已达到强制报废年限,并经修理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现行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此项工作由公安、环保部门负责。   落实机动车以旧换新政策,鼓励提前淘汰“黄标车”。此项工作由商务、环保、财政部门负责。   4加强重点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划定大型车辆、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禁行路线和摩托车禁行、禁入区域。此项工作由公安部门负责。   5加大对尾气超标车辆的处罚力度,驾驶已达报废标准且尾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我省执行的国家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严格按照《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收缴报废车辆,强制报废,处1000元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此项工作由公安部门负责。   6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纳入城市交通发展规划,扶持发展公共交通,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公共汽、电车专用道(路)并设置公交优先通行信号系统。此项工作由11个重点城市人民政府负责。   7积极创造条件,发展醇醚燃料等新能源汽车,重点改造城市公交车、出租车等营运车辆。加快车用清洁燃料加气站的建设,根据车用清洁燃料情况,合理布局车用清洁能源加气站。此项工作由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四)强化城市空气质量分级管理   环境空气质量未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的市、县,应当制订达标方案,确保2010年底实现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按照常规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评价,环境空气质量已达到国家二级标准的市、县,应制订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方案,于2015年实现环境空气质量细颗粒物、臭氧达标。此项工作由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五)加强农村大气污染防治   1大力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将村镇集中供热、集中供气建设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必备内容加以实施,取代农村一家一户分散的燃煤采暖炉和做饭炉灶。此项工作由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2积极推广秸秆气化技术,发展农村沼气,力争到“十二五”末,重点区域农村清洁能源使用率达到20%以上。此项工作由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3鼓励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推广秸秆机械化还田、秸秆发电、生物质成型燃料技术等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力争到2015年,农作物秸秆资源化利用率提高10%以上。此项工作由农业部门负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机构,研究解决联防联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切实加强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的领导。   省人民政府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指挥部由牛仁亮副省长任总指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环保厅为副总指挥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国土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物价局、太原铁路局为成员单位。指挥部下设协调指导组和工作组。协调指导组设在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的总体协调与指导;工作组设在省环保厅,负责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的具体事宜。   (二)建立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联席会议制度   各部门之间、各城市之间、各重点区域之间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和信息,分析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制订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区域防控措施,防患于未然。   (三)加强重点区域空气质量监测   优化全省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局,形成布局合理、覆盖全省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加强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十二五”期间,11个重点城市具备开展大气细颗粒物、挥发性有机污染物(VOC)、臭氧监测能力。此项工作由环保、财政部门负责。   (四)加强区域空气质量联防联控   当一个市、县大气环境质量连续多日出现较重污染情况时,分级采取应急措施。同时通报本区域其他县(市)和邻近区域共同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此项工作由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五)开展区域大气环境联合执法检查   对查出的环境违法行为和超标排污企业要依法从重处罚,实行“三停”和“企业限批”,逾期仍未整改达标的,予以停产治理或关停。在能源博览会、省运会、“两会”等重大活动期间,分别对主办城市、主办城市所在区域、主办城市及相邻城市、主办城市所在区域及相邻区域、全省范围内的重点企业采取限产限排等特别保障措施。此项工作由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六)强化科技支撑   充分发挥我省环保产业、装备制造产业的技术与人才优势,在烟气脱硝、有毒有害气体治理、挥发性有机污染物(VOC)治理、大气汞污染治理、清洁生产技术、节能型生产技术、洁净煤技术、油烟回收处理、农村生物质能开发等方面组织技术攻关和产品研发,形成我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专利技术的环保品牌产品,并推广应用。此项工作由环保、科技部门负责。   (七)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深入落实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差别电价政策。此项工作由物价部门负责。   落实清洁生产企业、循环经济企业、节能环保型企业绿色信贷措施。此项工作由金融机构负责。   严格重污染企业上市环保核查,开展上市公司环境保护后督查。此项工作由环保部门负责。   继续推进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和排污权交易工作,研究、制订大气污染生态补偿政策。此项工作由环保、财政部门负责。   (八)实行严格的环境保护问责制   将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实施情况纳入环保目标责任制指标考核体系,每年进行一次评估检查,与环保目标责任制考核检查同步进行、同步考核。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成效显著、空气环境质量改善明显的市、县予以奖励;对联防联控不力且空气质量状况严重恶化的市、县实行“区域限批”,并依照《山西省领导干部环境保护工作实绩考核暂行办法》(晋政发〔2007〕5号)的规定,追究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一○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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