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关于加强施工安全管理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通知

颁布机构: 山西省经济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山西省 适用领域: 电气安全
生效日期: 2009/04/01 颁布日期: 2009/04/01
颁布机构: 山西省经济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山西省
适用领域: 电气安全
生效日期: 2009/04/01
颁布日期: 2009/04/01
山西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加强施工安全管理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通知 (晋经电力字〔2009〕148号) 各市、县经委,省电力公司、山西国际电力集团公司,各发电企业:   为贯彻落实《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国家能源局最近下发的《关于加强施工安全管理保护电力实施安全的通知》(国能电力[2009]13号)精神,强化我省电力设施保护,保证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保障我省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正常用电,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各市、县经委要会同电网及发电企业,按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八、第九、第十条的规定明确电力设施保护区的具体范围,要督促电网及发电企业尽快制作、张贴和悬挂电力设施保护区标识。   二、审核批准的施工作业内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以下作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向相关经委提出施工作业申请,相关经委要对申请内容进行认真审查,提出是否同意施工的具体意见,并对其施工作业过程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二)起重机械、超高车辆及其它高大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   (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五)保留或种植自然生长最终高度与导线之间的距离可能超过安全距离的树木;   (六)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   三、申请程序及材料要求。在500千伏及以上等级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或在所有电压等级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高速公路、铁路等国家、省重点工程施工作业的单位,应向省经委申请;在220千伏、110千伏等级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的单位,应向所在市经委申请;在35千伏及以下等级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的单位,应向所在县经委(经贸局)申请。具体申请材料如下:   (一)山西省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申请表;   (二)与电网运行维护单位或电力设施产权单位签订的《山西省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安全协议》;   (三)工程项目批准(核准)文件;   (四)工程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五)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详细施工内容,要明确施工作业的开工和完工时间(具体到小时)、是否需要停电作业。   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施工作业的自然人,应向所在县级经委(经贸局)申请批准,申请材料如下:   (一)山西省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三)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详细施工内容,要明确施工作业的开工和完工时间(具体到小时)、是否需要停电作业。   四、审核批准程序。有关经委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程序,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有效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并说明理由。对审查同意施工作业的,发放《山西省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通知书》,市(县)级经委应向上一级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施工单位要按照已签订的《山西省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安全协议》,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电网企业要积极配合施工单位,做好保护电力设施的各项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经审核批准的作业项目,当作业环境、作业内容等出现重大变化时,作业联系人应及时向原批准部门报告,重新审核、调整施工方案。   五、强化电力行政执法。各市、县经委、有关电力企业要从讲政治、顾大局、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重视保护电力设施安全工作,严格落实本通知各项要求,加大对《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电力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各级经委作为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电力行政执法主体的作用,切实履行好职责,依法行政。一是建立健全电力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加强专业技术力量的配备,建立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开展电力行政执法检查,确保供电和施工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二是依法行政,加强督查。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未经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或虽经审核批准但超出批准规定范围的,尚未对电力设施造成损失的要责令改正,待补办批准手续后方可重新开工;对电力设施造成损失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外,还要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给予处罚,并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貌;对电力设施破坏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三是督促当地电力企业妥善处理好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的相邻关系,避免电力设施发生事故影响其他设施的安全;对其他设施影响电力设施安全运行和设备维护的,要督促电力企业与其他相关单位按照社会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协商解决,排除安全隐患。   电网、发电企业作为电力生产安全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强化电力设施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责任制,加强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要及时制作、张贴和悬挂电力设施保护区标识;要根据施工方案提前做好应急方案,安排专门人员提供现场电力安全指导;要加强巡查,跟踪监控施工单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施工行为,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施工行为,要及时报告当地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置。   附件:1、山西省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申请表(略)   2、山西省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通知书(略)   3、山西省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安全协议书(略)   4、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略) 山西省经济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四月一日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