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
山西省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山西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6/11/14 |
颁布日期: |
2006/11/14 |
颁布机构: |
山西省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山西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6/11/14 |
颁布日期: |
2006/11/14 |
山西省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山西省建设厅二○○六年十一月十四日以晋建办字[2006]415号发布)
目录
1 总则
1.1 目的
1.2 适用范围
1.3 震级分类
2 应急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2.1 省建设厅抗震救灾领导组组成人员
2.2 省建设厅抗震救灾领导组办公室
2.3 省建设厅抗震救灾前线指挥工作组
3 临震应急
3.1 应急准备
3.2 临震应急
3.3 各市应急准备
4 震后应急
4.1 震情与灾情的报告
4.2 一般与中等破坏性地震的震后应急
4.3 严重破坏性地震的震后应急
4.4 特大破坏性地震的震后应急
5 附则
山西省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为迅速、高效、有序地做好临震应急和震后应急工作,最大程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根据省人民政府《山西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结合我省建设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1.2.1 本预案适用于全省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处置工作。
1.2.2 全省建设系统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抗震防灾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广大职工的抗震防灾意识。各单位应根据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
1.3 震级分类
破坏性地震按震级及其造成的破坏程度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分为一般破坏性地震、中等破坏性地震、严重破坏性地震、特大破坏性地震四类。
一般破坏性地震,指发生4.5-5.9级的地震或造成人员伤亡数十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地震;
中等破坏性地震,指发生6-6.5级的地震或造成人员伤亡200人以内,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5亿元(含5亿元)以下的地震;
严重破坏性地震,指发生6.6-7级的地震或造成人员死亡200至100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亿元以上、30亿元(含30亿元)以下的地震;
特大破坏性地震,指发生7级以上的地震或造成人员死亡100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30亿元以上的地震。
2 应急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省建设厅成立抗震救灾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和前线指挥工作组。
2.1 省建设厅抗震救灾领导组(以下简称厅领导组)组成人员
组 长:厅总工程师
副组长:设计处(抗震办)处长
成 员:办公室、计财处、建管处、城建处、规划处、村镇处、房地产处、人事处、机关党委、离退处、文明办、后勤中心、信息中心和省建科院、规划院、设计院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各1名。
应急预案启动后,厅领导组成员未经批准不得离晋,未在晋或有特殊情况时,由所在部门按职务高低递补。
2.1.1 各部门主要职责
全面领导、部署、协调全省建设系统临震应急和震后应急工作;对应急工作中重大问题做出决策;派出省建设厅抗震救灾前线指挥工作组与灾区市有关部门共同领导震后抢险救灾工作。
2.1.2 各部门职责范围及分工
正副组长参加省防震减灾领导组(以下简称省领导组)会议;召集厅领导组会议,通报情况,并根据省人民政府指示,部署建设系统地震应急工作及省人民政府或省领导组交办的其他工作;参加省人民政府赴灾区的慰问团或工作组。
厅领导组成员负有保证指令畅通、行动高效的责任。
2.1.3 各成员单位的职责
2.1.3.1 办公室
负责保持与省人民政府或省领导组的联系,及时了解最新信息,保证正副组长及时参加省人民政府或省领导组的会议;安排厅领导组办公地点并通知领导组成员参加会议;根据厅领导组的指示,负责协调各部门的应急工作,组织省建设系统对地震灾区进行人力、物力支援;负责应急状态下建设厅机关的机要保密和保卫工作。
2.1.3.2 设计处(抗震办)
负责派人参加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办公室相关工作组的工作,协助办公室完成厅领导组的有关联络工作;起草抗震防灾、救灾工作的有关技术性文件,对地震应急工作提出技术性建议;负责组织地震工程专家成立工程抗震指导小组和工程震害考察小组赴临震区或灾区指导当地的工程抗震工作和工程震害调查工作;指导灾区或临震区的勘察设计力量开展房屋及工程设施的抗震鉴定、临震加固设计、修复设计和恢复重建的勘察设计等工作:根据厅领导组的指示,负责组织勘察设计力量对灾区或临震区进行对口技术支援。
2.1.3.3 计财处
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地震损失、灾区建设系统震害损失、灾区住宅建筑和其他工业与民用建筑震害损失的汇总上报和救灾资金的申请工作;根据厅领导组的指示,负责建设系统防灾、救灾资金的应急拨款工作。
2.1.3.4 建管处
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参加抢险救灾;指导灾区或临震区的危房拆除,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急检修、应急加固、抢险、排险、快速修复,临时建筑搭建和恢复重建等工程的施工和监理工作;根据厅领导组的指示,负责组织施工和监理力量对灾区进行对口技术支援。
2.1.3.5 城建处
负责对灾区或临震区城建系统的应急检修、应急加固、抢险、排险、快速修复和恢复重建等工作进行技术指导;负责灾区城建系统震害损失的统计汇总工作;根据厅领导组的指示,负责组织城建力量对灾区或临震区进行对口技术支援。组织力量对灾区城市中被破坏的供排水、燃气热力、公共客运交通、市政设施进行抢修,尽快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详见供水、供气等应急预案)。
2.1.3.6 规划处
指导灾区城市重建的规划工作;负责指导各地利用城建档案,为灾区或临震区的抗震防灾、救灾和恢复重建工作提供基础性资料;根据厅领导组的指示,负责组织规划力量对灾区进行对口技术支援。
2.1.3.7 村镇处
指导灾区村镇重建工作;根据厅领导组的指示,负责组织村镇建设力量对灾区进行对口技术支援。
2.1.3.8 房地产处
负责指导灾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开展房屋的应急检修、应急加固、抢险、排险、修复维护等工作;负责灾区住宅房屋和其他工业与民用建筑震害损失的统计汇总工作:根据厅领导组的指示,负责组织力量对灾区进行对口技术支援。
2.1.3.9 人事处
负责地震应急期间机关干部的安置、安抚工作。
2.1.3.10 机关党委
负责对机关党员干部和广大群众就地震应急形势和相应的地震应急措施等方面做宣传、动员、解释工作;动员机关党员干部和广大群众积极自救、互救、支援灾区等。
2.1.3.11 离退处
负责地震应急期间机关老干部的安置、安抚工作。
2.1.3.12 文明办
开展地震灾区建设工程震害报道和建设系统抗震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
2.1.3.13 后勤中心
负责组织队伍或协助专门的救灾队伍开展厅机关房产和其它物业的抢险、排险、检修、应急维护加固等工作;负责厅机关地震损失的统计工作;根据厅领导组的指示,负责厅机关临时建筑搭建安排等应急工作和对地震灾区物力支援的实施工作。
2.1.3.14 信息中心
负责提出全省建设系统通讯保障的应急预案,并负责应急期间厅机关通讯系统的日常维护、快速修复等工作。
2.1.3.15 省建科院、规划院、设计院等厅直属单位负责调集有关技术专家对灾区进行对口技术支援,准备抢险救灾车辆、物资和必需的资金等赴灾区抢险救灾。
2.2 省建设厅抗震救灾领导组办公室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建设厅设计处(抗震办)
主 任:设计处(抗震办)处长
副主任:设计处(抗震办)副处长
联络员:设计处(抗震办) 全体人员
主要职责:
协助厅领导组处理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的日常事务,及时将灾情、救灾和重建情况上报厅领导组和省指挥部办公室,保持与省人民政府、省地震局、灾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之间密切联系,做好厅领导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2.3 省建设厅抗震救灾前线指挥工作组(以下简称省厅前线指挥工作组)
组 长:厅总工程师
副组长: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厅办公室、设计处(抗震办)、计财处、建管处、城建处、规划处、村镇处、房地产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各1名
成员: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抗震办主任及相关处(科)室主要负责人各1名
主要职责:
负责灾区现场指挥工作,组织抢修现场供水、供气等城市基础设施,组织抢救受伤人员,组织房屋建筑排险与人员撤离,控制次生灾害所造成的损伤,制定加固补强方案和重建规划等。
3 临震应急
在省人民政府发布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进入临震应急期后,要做好下列工作:
3.1 应急准备
厅领导组要加强对各项应急准备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落实有关应急工作;厅总工程师向省领导组办公室报到,参与处理破坏性地震应急的有关工作。
3.2 临震应急
厅领导组办公室根据省领导组办公室的通知迅速按照《山西省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所明确的任务,进入临震应急反应状态。主要工作包括:
3.2.1 厅领导组办公室召开紧急会议,落实各项临震应急措施。
3.2.2 迅速向省领导组报告有关应急准备情况,请求指示。
3.2.3 在建设厅机关设立值班室,昼夜值班。随时与省领导组办公室进行联系,了解震情,做出相应反应,并向地震预报地区建设系统了解情况,传达厅领导组的有关指示,指导地震预报地区的有关应急工作。
3.3 各市应急准备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迅速配置和抗震救灾有关的装备和器材,按照《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要求,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一旦破坏性地震发生,迅速深入地震灾区开展工作。
4 震后应急
4.1 震情与灾情的报告
4.1.1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有关部门应按以下程序报告: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值班室→建设厅总值班室→厅总工程师→厅长
报告内容:简要汇报城市基础设施的受灾情况。
4.1.2 为尽快判断受灾范围、受灾程度和震情发展趋势,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本着主动报告的原则,在基本搞清情况的前提下向省厅总值班室报告震情和灾情。
4.1.3 厅领导组办公室向建设部抗震办公室汇报灾情和抗震救灾的简要情况,请求建设部的指示和支持。
4.2 一般与中等破坏性地震的震后应急
4.2.1 地震灾区所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
4.2.2 厅领导组迅速开始工作,组织全省建设系统进行抗震救灾应急工作。
4.2.3 迅速在建设厅机关设立抗震救灾值班室,按照职责进行有关工作。
4.2.4 迅速向建设部抗震办公室报告有关地震灾区的简要情况,请求指示。
4.2.5 根据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报告和请求,决定是否组织有关部门支援灾区的抢险、救灾工作。
4.3 严重破坏性地震的震后应急
4.3.1 地震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应急反应
4.3.1.1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与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联系,请示抗震救灾工作任务,接受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
4.3.1.2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抗震救灾办公室应立即召开紧急会议,按照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厅领导组布置的工作任务和所承担的职责,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4.3.1.3 立即赶赴地震地区了解有关情况,确定抗震救灾应急反应措施。
4.3.1.4 向厅领导组办公室报告有关地震灾情和应急工作的情况,提出援助规模建议。
4.3.1.5 组织建设系统有关单位对灾区遭受地震破坏的供水、燃气、热力、公交等市政设施进行抢修,尽快恢复城市基础设施的功能。
4.3.2 省建设厅应急反应
4.3.2.1 厅领导组立即开始工作,组织建设系统进行抗震救灾应急工作。
4.3.2.2 立即在省厅机关设立抗震救灾值班室,按照职责进行有关工作。
4.3.2.3 立即向建设部抗震办公室报告有关地震灾区的简要情况,请求指示。
4.3.2.4 迅速向地震灾区派出省厅前线指挥工作组。
4.3.2.5 迅速组织有关单位的专家和管理干部赶赴地震灾区,协助地震灾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进行有关工作。
4.3.2.6 迅速向地震灾区派出震害调查和抢修队伍。
4.3.3 省建设厅机关职能处室和直属机构应急反应
4.3.3.1 省建设厅抗震救灾值班室(办公地点:省建设厅)安排值班员昼夜值班,由总工程师任总值班,随时了解灾区的震灾情况和抢险情况。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速报厅领导组。
4.3.3.2 办公室负责协调各部门的应急工作,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灾区抢险救灾等工作。
4.3.3.3 设计处(抗震办)负责组织地震工程专家成立工程抗震指导小组赴临震区或灾区指导当地的工程抗震工作,组织勘察设计力量对灾区或临震区进行对口技术支援。
4.3.3.4 计财处负责筹集建设厅开展抗震救灾工作所需资金和物资。
4.3.3.5 建管处负责调集专业队伍,迅速参加抢险救灾。
4.3.3.6 城建处负责组织力量对灾区城市中被破坏的供排水、燃气热力、公共客运交通、市政设施进行抢修,尽快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
4.3.3.7 规划处负责组织规划力量对灾区进行对口技术支援。
4.3.3.8 村镇建设处负责了解灾区农房破坏和人员伤亡情况,指导灾区村镇重建工作。
4.3.3.9 房地产处负责了解灾区主要新建小区的震害和人员伤亡情况,指导灾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开展房屋的应急检修、应急加固等工作。
4.3.3.10 厅直有关单位负责调集有关技术专家,准备抢险救灾车辆、物资和必需的资金赶赴灾区抢险救灾。
4.4 特大破坏性地震的震后应急
特大破坏性地震的震后应急在省人民政府和建设部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执行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应急方案。
5 附则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