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关于加强建制镇绿化经费和绿化项目管理的意见
颁布机构: |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山西省 |
适用领域: |
市容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7/03/19 |
颁布日期: |
2007/03/19 |
颁布机构: |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山西省 |
适用领域: |
市容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7/03/19 |
颁布日期: |
2007/03/19 |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制镇绿化经费和绿化项目管理的意见
(晋财建[2007]16号)
各市财政局、建设局(建委):
根据省政府《关于搞好全省六大绿化工程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6]5号)文件精神,为了搞好全省建制镇绿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制镇绿化项目的审报、建设与验收
按照省财政厅《山西省六大造林绿化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晋财农[2006]157号)和省建设厅《关于搞好全省建制镇绿化美化工程的实施意见》(晋建村字[2006]219号)的规定,请各市财政局、建设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建制镇绿化项目的审报、建设和验收工作:
1、建制镇绿化项目的审报。各市建设局在与各县人民政府(市、区)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于每年3月底以前,将本市当年重点推进建制镇绿化的建制镇名单及绿化项目名称、内容与数量报省建设厅。
2、建制镇绿化项目的建设。各市建设局要于春季植树前,根据协商确定当年重点进行绿化的建制镇名单,抓住春季黄金绿化季节,及时组织开展春季绿化工作,完成规定要求的建制镇绿化任务。
3、建制镇绿化项目的验收。建制镇绿化工程实行逐级验收制度,即建制镇向县进行报账,县自查、市检查、省抽查的三级检查验收制度。各市、县对工程完成情况进行自查、检查后,向省建设厅提出抽查验收申请;省建设厅组织进行抽查验收。在检查验收全过程中,实行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各市建设局要在8月底以前,完成对本市重点绿化的建制镇进行检查验收。
二、建制镇绿化资金的安排、下达与监督
建制镇绿化补助资金的安排与下达,按照下列规定程序进行:
1、建制镇绿化资金的安排。省财政厅根据建设厅提出的建制镇名单及绿化项目名称、内容与数量,会同省建设厅在春季绿化开始之前,下达90%的绿化资金,其余10%根据省建设厅的检查验收意见再进行下达。
2、建制镇绿化资金的下达。各市、县财政局根据省财政厅和省建设厅下达的建制镇绿化资金与项目计划,抓紧时间在春季绿化开始前,下达资金。
3、建制镇绿化资金的监督。各市、县财政部门要会同建设部门定期逐级上报建制镇绿化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并于每年年底前汇总后联合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建设厅。在各市验收的基础上,省建设厅进行随机抽查。对检查验收合格的镇,下达其余10%的绿化补助资金;对检查验收不合格的镇,提出整改意见,要求在秋季绿化时进行整改,对整改合格的镇下达其余补助资金,对整改不合格的镇进行通报批评,停止下达其余的绿化补助资金,并要求追回先期下达的绿化资金。年度终了,建制镇绿化资金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各市、县财政部门要会同建设部门强化资金的管理,及时、足额拨付资金,严禁挤占、截留、挪用,确保专款专用,违规使用建制镇绿化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三、建制镇绿化的创优、评价与奖励
在建制镇绿化工作中,要加强监督和考核工作,并在全面推进建制镇绿化工作,提高建制镇绿化覆盖率的基础上,开展“山西省生态园林小城镇”的创建活动。“山西省生态园林小城镇”创建的内容、申报的条件、评价的标准、审定的程序等,由省建设厅另行制定。
省、市、县对建制镇绿化工程的前期费和管理费,由同级财政根据《山西省六大造林绿化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晋财农[2006]157号)的规定进行安排。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建设厅
二○○七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