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试行)

颁布机构: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山西省 适用领域: 市容环境
生效日期: 2011/11/01 颁布日期: 2011/10/13
颁布机构: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山西省
适用领域: 市容环境
生效日期: 2011/11/01
颁布日期: 2011/10/13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建城字〔2011〕374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园林局:   为加强全省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提高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有关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根据《办法》规定,积极组织本地城市园林绿化企业项目经理参加培训考试,到2013年底前,所有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要达到《办法》规定的项目经理要求。   二、各地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在城市园林绿化项目招投标及工程建设中,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实施项目经理压证施工制度,承担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取得相应的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书,确保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告知我厅。   联 系 人:葛光云   联系电话:0351-3580077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素质,提高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根据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是指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施工过程负责的项目管理者。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的培训、考核与管理。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的管理;各设区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园林绿化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的管理;各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园林绿化项目经理的管理。   第五条 项目经理在承担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城市园林绿化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二)严格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与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三)严格履行项目承包合同中由项目经理负责的各项条款;   (四)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对工程项目施工实施有效控制,执行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新技术,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实现安全、文明生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六条 项目经理在承担工程项目施工管理过程中,应当按照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范围内行使以下职权:   (一)组织项目管理班子;   (二)受企业法人代表的委托处理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外部关系,签订有关合同;   (三)指挥工程项目的生产经营活动,调配并管理工程项目的人力、资金、物资等生产要素;   (四)进行合理的经济分配;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七条 项目经理在承担工程项目施工管理过程中,应当接受企业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指导和职工民主管理机构的监督。   第八条 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分为两个等级,一级项目经理可负责任何城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的管理,二级项目经理可负责1200万元以下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的管理。   第九条 参加项目经理培训考核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考核合格;   (二)近二年内承担的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合格,未发生较大以上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   (三)一级项目经理,除符合(一)、(二)项规定的条件外,负责过1个1200万元以上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或2个500万元以上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大专以上的学历;   2、具有中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   3、取得两年以上二级项目经理资格。   (四)二级项目经理,除符合(一)、(二)项规定的条件外,负责过1个500万元以上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或2个50万元以上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中专以上学历;   2、具有初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   3、从事过三年以上的城市园林绿化施工管理工作。   第十条 凡承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企业,必须具有相应数量经培训合格的项目经理。凡担任城市园林绿化施工管理的项目经理,必须取得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   第十一条 城市园林绿化项目经理由企业考核合格、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经培训单位(机构)考试合格后,报设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并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城市园林绿化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二条 参加项目经理培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培训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参训人员的身份证;   (三)参训人员的学历证(或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园林绿化项目经理二级资格证书);   (四)代表工程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工程承包合同、竣工验收报告、企业对项目经理的任命文件),一个代表工程项目只能有一个项目经理,其他人员不得重复使用。   第十三条 项目经理实行压证施工,承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取得相应的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   第十四条 一级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应当具备10个以上项目经理,二级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应当具备8个以上项目经理,三级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应当具备5个以上二级项目经理。本办法公布之前已经取得城市园林绿化施工资质的企业,应当在2013年底前达到项目经理规定的数额。   第十五条 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各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对调入、调出的项目经理,应在正式调动后两个月内,按规定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复核一次。需要复核的项目经理在每年12月底前,由所在企业将项目经理证书交回设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考核。设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考核签署意见后,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作出复核结论,记录在证书复核栏内,连续两次复核不合格的降低一个等级。   第十七条 项目经理等级升级应当逐级考核,达到上一个等级条件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参加培训考核。   第十八条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参训人有假冒、涂改参训材料的,一经发现不得办理。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收回证书:   (一)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书的;   (二)涂改、出卖或者转让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书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   (四)未按规定参加动态考核的。   第二十条 被降低等级的,一年后符合条件的,方可申请恢复原等级;被收回培训合格证书的,两年后符合条件的,方可再参加项目经理培训考试。   第二十一条 各级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及其责任人员,弄虚作假、以权谋私、违反规定,办理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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