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企业环境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山西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0/12/31 |
颁布日期: |
2010/12/31 |
颁布机构: |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山西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0/12/31 |
颁布日期: |
2010/12/31 |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企业环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环发[2010]441号 2010年12月31日)
各市环保局:
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商商贸发[2010]231号),环境保护部《关于贯彻落实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加强废旧家电拆解处理环境管理的指导意见》(环发[2009]73号)精神,现将山西省《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企业环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山西省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企业环境管理办法
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企业环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省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企业的环境管理,防止家电以旧换新回收的废旧家电流入二手市场和拆解处理过程的“二次污染”,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商商贸发[2010]231号),环境保护部《关于贯彻落实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加强废旧家电拆解处理环境管理的指导意见》(环发[2009]73号),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企业是指由省政府确定的,在我省实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期间,对中标回收企业收购的废旧电视机、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空调、电脑等五类家电进行拆解处理的企业。
第三条 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企业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2、有不低于20名经过培训、具有专业能力的拆解人员以及3名相关环境、质量、安全等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
3、具有与拆解处理旧家电相适应的分类、包装、贮存、拆解、处理的相关设施和设备;
4、对不能深度处理的旧家电及其拆解产物应具有妥善利用或处置方案;
5、具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旧家电拆解处理数据的能力;
6、建立旧家电回收情况登记制度,包括每批旧家电来源、类型、数量、接收时间、拆解处理时间、贮存地点等及去向;拆解处理过程中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记录或委托监测报告。保存各类原始凭证备查。
7、近三年内未受到环境保护部门的相关处罚。
第四条 拆解处理企业应当建立数据信息管理系统:
1、跟踪记录旧家电在处理企业内部运转的整个流程,确保能够掌握任何时候旧家电的接收的种类、数量、时间、贮存量和地点,拆解处理数量、时间和方式等情况;
2、跟踪记录废旧家电在处理企业内部整个运转流程中,相关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实施情况;
3、旧家电处理情况的记录要求分解落实到处理企业内部的运输、贮存(或物流)、拆解处理和安全环保等相关部门,各项记录应由相关经办人签字;
4、采用信息软件管理数据信息系统。
第五条 拆解处理企业应在厂内显著位置设立标识牌,公开每日旧家电的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并于每月的10日前向所在地市环保部门报送上月度以旧换新废旧家电的拆解处理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第六条 拆解处理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和标准规范的要求拆解处理废旧家电,并在接收旧家电后30个工作日内拆解处理完毕;拆解处理产生的各类污染物排放要达到相关排放标准,不具备深度处理能力的企业应将拆解产物交由符合环保要求的单位处理,防止拆解产物无序利用造成环境污染,拆解产物应在3个月内处理完毕。
如遇特殊情况30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拆解处理,3个月内无法将拆解产物处理完毕,应及时向省环保厅报告。
第七条 拆解处理设施、贮存设施及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正常工作时,处理企业应当即时向所在地市环保部门上报;计量设备及监控设备应当每日确认是否运转正常,如不能正常工作超过1小时,应当即时上报所在地市环保部门。
日常环境监测数据异常或发生污染事故时,处理企业应当即时报告所在地市环保部门。
第八条 拆解处理企业要对收购的以旧换新旧家电逐一核对,旧家电实物与以旧换新凭证、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提供的产品类别、规格、型号等信息应保持一致。对审核不符的,不得申报拆解补贴。
第九条 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对旧家电拆解处理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环保部门每周至少对拆解处理企业进行一次环保核查;市级环保部门每月至少对拆解处理企业进行一次环保核查;省级环保部门每季度至少对拆解处理企业进行一次环保核查。必要时,各级环保部门可驻厂监管。
第十条 各市县(区)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对拆解处理企业申报补贴表的初审工作。并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拆解处理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定期核查制度。
第十一条 拆解处理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要严格采取追回财政补贴资金、罚款、并由省环境保护厅报省政府暂停直至取消拆解处理企业的资格,三年内不得授予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
1、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
2、骗取国家运费及拆解处理等补贴的;
3、将收购的旧家电现流通的;
4、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的;
5、无正当理由拒收回收企业交售的旧家电的;
6、利用市场垄断优势,恶意压低旧家电回收价格,损害回收企业和购买人利益,影响以旧换新政策推进的;
7、不按规定做好废旧家电拆解档案的;
8、其它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